我的地理知识极其贫乏,对马其他原本近乎一无所知。今年五月份时,一个土豪找我帮忙,要搞数字币交易所,听他说才知道,马耳他是个政策宽松的国家。
但我分不清马耳他和马其他,后来查了一下才恍然大悟,敢情 “马耳他”和“马其他”他妈的原来是一回事。早前把这个国家翻译为马其他,后来翻译成马耳他。但英文 Malta,怎么就给翻译成 “马其他” 了呢,是不是翻译笔迹潦草,把 “耳” 写成 “其” 了?
马耳他位于地中海,由三个小岛构成,总面积共计 300 多平方公里,不如海淀大,国家很富裕,算是发达国家。
“马耳他” 与 “马其顿” 听起来也很近似,但二者毫无关系。
与 “马耳他” 有关系的,是另一个名字,叫 “耶路撒冷、罗得岛及马耳他圣约翰主权军事医院骑士团”。这个医院骑士团是基督教的三大骑士团之一,最早就叫 “耶路撒冷圣约翰医院骑士团”,后占领过罗德岛和马耳他,就把地名都加到名字里去了。有意思的是,这个 “马耳他骑士团” 至今尚存,居然还是个国家,一个没有领土的国家,办公地点在罗马的一座写字楼里。
说到这里,就会发现很有意思,“国家” 这玩意是去中心化的,并没有一个地方可以去注册 “国家”,也没有一个权威来授予某个组织以 “国家” 的名头。要成为国家,要在分散的共识环境下,得到很多国家的认可。这样一来,虽然没有权威认证,但伪造和滥立 “国家”,反而特别困难。
说回 “马耳他” 这个国家,“马耳他” 很小,也很漂亮,权力的游戏就在这里取过景。而且,马耳他是全球知名的避税天堂。“马耳他” 号称全球唯一的 “四位一体”,身处欧盟、英联邦、申根和欧元区。马耳他现在搞移民,卖户口本,只要买 25 万欧元的国债,持有 5 年即可。
2017 马耳他 ICO 征求意见稿
说回马耳他和区块链的关系。 2017 年冬天,马耳他政府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全名叫 “Discussion Paper on Initial Coin Offerings, Virtual Currencies and related Service Providers ”,针对 ICO 和虚拟货币的法规政策,征求民众意见。意见稿由 “马耳他金融服务部 MFSA” 发出,MFSA 是马耳他专门监管金融行业的政府部门。
这个文件很有点白皮书的意思,用了大篇幅分析币圈和链圈的概念。下面是该文的一些要点。
1. “VC 虚拟货币” 并非法币,在文首,意见稿开宗明义,将 VC (Virtual Currency)的概念与法币切割。
FATF 国际反洗钱组织定义,法币是由国家发行的法定支付方式,包括硬币和纸钞。 而 “虚拟货币 VC” 的首要定义,便要强调,它不是法币。
FATF 是很重要的一个组织,是国际间反洗钱、反恐怖分子融资的联盟,我国也是成员国。
2. 对 “虚拟货币” 的标准定义,尚未统一。
FATF 给 “虚拟货币” 下了个定义: 价值的数字化描述,可以数字化交易,可能的功能包括 a)交换媒介 b)账户单元 c)价值存储。从司法角度,并非合法的支付方式。虚拟货币并无中心化的组织发行或者担保,而是在社群中由众人共识达成以上功能。
在 FATF 的定义中,“数字货币” 包括 “虚拟货币(非法币)” 和 “电子现金(法币)”。 而 “加密学货币”,则又隶属于 “虚拟货币”,以数学算法为基础,由加密学保护,实现分布式机制,且支付时需要用非对称加密技术做签名。
3. 在意见稿中,马耳他当局将 “虚拟货币” 再次细分,分为 “钱币 (coin)” 和 “通证 (token)”。 对 “通证” 则再次细分为 “证券类通证” 和 “功能类通证”。
所谓 “钱币 Coin”,是用来做支付的,其价值取决于供给和需求。意见稿中举例,比特币、以太币和莱特币,都属于 “钱币 Coin”。
而 “通证 Token” 则是 “虚拟资产” 类,通过 ICO 发行。 “证券类通证” 描述 “商品” 资产,或者 “权益” 资产,例如股权,多数和传统的金融工具类似。“功能类通证” 则是用来控制对特定平台、应用、协议的使用权限,类似于云机的服务费。
上图清楚地描述了这些概念之间的关系。在做以上的定义时,马耳他当局借鉴了欧盟的一些公文,但我们依然要说,其中有些并不准确。例如,以太币归类到 “功能类 Utility Token” 似更合适。
4. 马耳他政府认为,很多 “虚拟货币” 应当受现有的金融法规约束和管辖。现有的金融法规包括 Investment Services Act14。 还有很多 “虚拟货币” 则无法可依。
5. 此意见稿中的原则,遵循 “欧盟证券和市场部 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 Authority” 在 2017 年发布的政策原理。核心的原则就是:
要搞 ICO,一定先要分析,是否应受现有金融法规管辖。
如果 “虚拟货币” 归类到 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16 中的金融工具,则运营该 “虚拟货币”,要受到 MiFID 的管辖。
不在现有金融法规管辖范围内的 “虚拟货币”, 马耳他将专门为其起草一部法规,称之为 “虚拟货币法”。
6. 为了区分 “虚拟货币” 的适用法律,马耳他金融监管部门将设计一个 “评测”,用来判断 “虚拟货币” 应归属的类别。该评测可以判断 “虚拟货币” 是否属于金融工具,是否应该在 MiFID 和其他 EU 法律管辖范围下。
这个评测还在制作中。
7. 不论是发行 ICO 的公司,还是要投资 “虚拟货币” 的基金和金融公司,都要首先分析相关的 “虚拟货币” 归于哪一类,然后自觉遵循该类法规形式。
若业务范围归属金融工具,则需要相应的经营牌照 “license”,若是归属 “虚拟货币” 类,则按照未来的 “虚拟货币” 法申请牌照。
现在的 “虚拟货币交易所” 多数都在法律管辖之外,按照上面的精神,“数字货币” 的交易,将依照相应的法规管辖,那么 “数字货币交易所” 也将由相应的法规管辖。在 MiFID 管辖下的 “虚拟货币”,应当在相应的合法市场上交易。 而对不属于 MiFID 的 “虚拟货币”,则 “虚拟货币法”将给出关于交易所的法规。现有的 “金融工具交易所” 若要经营非 MiFID 管辖的 “虚拟货币”,需要单设机构和平台,并达成 “虚拟货币法” 的合规。
8. 是否允许信贷机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养老基金进入 “虚拟货币” 领域,在这个问题上马耳他立法机构有些摇摆。曾计划一刀切,全部不许进入,以降低风险。在本意见稿中,则提出考虑允许信贷机构、金融机构进入此领域,但必须设立独立的公司运营。保险公司和养老金,则坚决不许进入 “虚拟货币” 领域。
9. 不论受现有金融法规管辖,还是受未来的 “虚拟货币法” 管辖,经营 “虚拟货币” 的人一律要遵守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Funding of Terrorism Regulatio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