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
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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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路易斯.亨金对现代国际政治体系下国家如何行
动的经典描述。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海洋秩序的演进历程正是从西方国家为争
夺海上霸权进行相互间战争,凭借坚船利炮争夺和扩张海外殖民地半殖民地、侵
吞发展中沿海国海洋权利,到发展中国家获得政治独立、开始保卫自身海洋权益、
争取重建国际海洋秩序的历程,体现了由海洋霸权政治向海洋权利政治发展的历
史趋势。
从早期西班牙和葡萄牙通过条约对世界的海洋加以分割占有,到受海洋封闭
论和海洋自由论争论而妥协的海洋两分体制——领海以外即公海及其国际海上惯
例的形成,经过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以及国际联盟对海洋法的编纂与发展,直至三
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到 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结,最终以“一
揽子协议”方式确立了涉及海洋几乎所有领域的海洋法律制度与规则。这一历史
过程,反映了国际社会力图通过国际法律制度对海洋权利和利益进行合理分配的
努力。由此,国际海洋法产生的内在动力在于海洋权力争夺导致的海洋无序状态
及其海上冲突与战争,而如何摆脱海洋权力争斗、通过制度的构建与实施实现权
力的合理分配和权利的合法分享或共享则成为国际海洋法理论与实践的归宿所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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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秩序的工具,但同时,秩序又被期望在法律的框架内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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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海洋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约》)对各国海洋实践以及国际海洋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其深远意义仅次于《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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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对整合、规制日趋复杂的国际海洋关系起到积极作用,为国
际社会确定可供遵循的、广泛认可和接受的标准,它的通过和生效,标志着国际
海洋新秩序的确立,同时为人类和平利用和全面开发海洋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以《公约》为基础的国际海洋秩序虽已初步建立,但在构成秩序的稳
定性、统一性与有效性要素上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公约》从 1982 年获得
通过到 1994 年正式生效至今,几近三十年。这一期间,它在解决了已有问题、缓
和了已有矛盾的同时,又提出了新的问题,面临着新的挑战。尤为重要的是,它
没有也无法根本改变以国家利益和国家实力为出发点的国际海洋关系,国际社会
面对的仍然是一个既充满斗争与较量、又不断妥协与谈判的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沿海国家根据《公约》这部海洋宪章,通过国内立法宣
布了国家海洋管辖范围,当代的“蓝色圈地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已陆续完成。《公
约》确立的规则制度影响和重塑着各国的海洋意识和海洋行为,各国的利益关切
亦随之改变,海洋争夺更加激烈。从北海地区到海湾地区,从东亚到南太平洋,
岛屿主权争端、海域划界争端日趋复杂,渔业纠纷愈演愈烈。与此同时,伴随全
球化进程的加快,来自海洋领域的非传统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不仅涉及国家、地
区以及全球各个层次,而且多数问题如海盗和海上恐怖主义泛滥、海洋环境污染
和生态危机加剧等仅凭一国之力无法有效应对。据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统
计,2008 年以来,索马里附近海域已经发生了 120 多起海上抢劫行为,超过 30 艘
船只遭劫,600 多名船员遭到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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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超级油船“天狼星”号被劫持将
海盗事件推向最高峰,包括中国海军舰队在内的亚丁湾联合护航使索马里海盗成
为世界瞩目的焦点。由此,海洋问题的范围领域不断拓宽,其在国家对外政策中
的地位不断提升,同时,也在地区和全球层面不断催生国际制度与多边合作的建
立、健全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