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股东除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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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理论+法律+实然案例

股东除名法律问题(提纲)

一、理论基础

1、德国法律实践,凤建军《公司股东的“除名”与“失权”:从概念到规范》中事由

2、台湾地区“公司法”67条

3、公司法三17条与合伙企业法49条

二、股东除名事由

法定: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法三17条

章程约定:

(二)股东竞业行为

王某诉通辽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案

(四)股东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公司法》75条自然人死亡股权的继承

(五)股东丧失某种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股东资格要求

(三)实施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邹文胜《股东会能否对违反章程约定作出除名决议》

(六)股东达到退休年龄

上海大成资产评估公司诉楼建华有关纠纷

三、公司章程股东除名原则

(一)股权平等原则

(2007)高民终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二审)

(二)具有正当性基础

赵玉强诉刘文斌股权张让纠纷

(三)除名事由用尽内部救济,具有最后性

《德国商法典》117条

公司法三16、17条推论

(四)被除名股东公平救济权利

股权对价,除名股东参照《公司法》74条,异议股权回购之诉

除名错误,请求赔偿。

四、除名特殊问题

1、《公司法》22条文义理解(仅规定确认无效与撤销),是否包含确认除名决议之诉。

2、除名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豪旭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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