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擔保函想作廢就作廢 公信力何在?

    最近,一條湖南省寧鄉縣政府撤回融資擔保聲明的新聞,引起了公眾的廣泛討論。

    媒體報道,8月23日,網上流傳了一份寧鄉縣人民政府關於融資擔保函作廢的聲明,直接宣佈其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出具的所有擔保函、承諾函全部作廢。輿論頓時一片譁然。更為戲劇性的是,就在網上紛紛議論之際,8月24日,當地政府又通過紅網宣佈,收回該聲明。

    這一來一去,可謂是調足了大眾胃口:政府為什麼要出具這些擔保函?政府明文出的公函想作廢就作廢,公信力何在?作廢之後那些債務該怎麼解決?

    舉債

    問題很多,我們可以先從政府為什麼要開具這些擔保函入手。

    擔保函,眾所周知,就是政府替一些地方融資平台背書做擔保的文件,但由於在現實操作中,這些平台主要是在替政府承擔相關的公共事務建設,所以,這一行為其實就是政府的“違規舉債”。

    舉債嘛,也不難理解,背後最根本的原因不過是缺錢!

    可能很多人要問了,缺錢那你就去增加税收,找中央要錢,或者發行債券唄,搞什麼非法舉債?但問題在於,在2011年之前,中央是嚴禁各地方政府發行公債的,《預算法》就明確規定了“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債券。”加之國家財政數額有限,僧多粥少,要審批並不容易。

    但奈何地方政府守護GDP的心無處安放啊,怎麼辦呢,於是不少政府靈機一動,就走上了高價賣地的道路。但抬高地價的後果大家肯定都清楚,資產逐漸呈現泡沫化的趨勢,樓市槓桿率也在不斷加高。

    怎麼辦呢?2014年春天中央算是放開了一個小口子,財政部發了新政,允許10個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自發自還”的形式試點發行地方債券,但是發行的額度和時間還是要經過國務院審批。這就很明白了,一方面中央希望給地方政府一些經濟活力,另一方面又想把債務風險緊緊掌握在自己手裏,於是出了這麼個政策。

    但中央的良苦用心地方政府顯然沒有體會到,拿到試點資格的嫌額度不夠用,沒拿到資格的則更是叫苦連天……最終,殊途同歸,大部分的地方政府還是走上了違規舉債的道路。

    變種

    當然,今天我們要談的違規舉債方式主要是2014年9月以後行為。業內普遍認為,從2014年修訂預算法到同年9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43號文),我國開始加強對地方債的管理。而這一法案的最重要的意義,在於真正明確了地方政府舉債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

    所以,這個日期以後的違規舉債,其實就是地方政府的一種“僥倖心理”。

    具體是怎麼操作的呢,比如大名鼎鼎的“城投債”,由各地的城投集團發行,從表面上看就是企業債券,由企業兑付,但實際上發行的全過程都有地方政府的影子。所以,無論是發行方還是投資人,都心照不宣地認為“城投債”就是一種地方政府債。

    再有就是上面提到的“承諾函”、“擔保函”、“安慰函”、PPP合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地方購買公共服務領域等。

    據中央財經大學教授、中財—鵬元地方財政投融資研究所執行所長温來成介紹,這些函,大多是由地方財政部門和地方人大以政府文件或者會議紀要的形式,對相關的投融資平台進行擔保,都聲稱會將這類款項納入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中,按期償付。但實際上,大家心裏都明白,這個函不具備任何法律效應。

    除此之外,不少政府還會以購買公共服務的名義去為建設工程等項目舉債。由於服務類項目的特殊性,不是在時間段內可以完成,資金和時間有長期的匹配過程,因此也就有了類債的屬性。

    警鐘

    説到這裏,大家是不是會發現這樣一個問題,這些違規舉債的行為直接脱離了北京的審批和監管,連發改委、財政部都摸不清地方上到底融了多少資欠了多少債,更無法對地方債務風險做一個有效的數據評估,“地方債”似乎已經有了失控的態勢?

    事實上情況已經非常嚴重。數據統計,2016年我國地方政府債務餘額15.32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率為80.5%。2015年地方政府債務16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率為89.2%。

    而2015年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分組審議《國務院關於規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已有部分委員提及,有的省、地區負債率超過100%,100多個市本級、400多個縣級政府的債務率超過100%。

    這是什麼概念呢?一般來説,當年債務還本付息支出佔財政支出比例超過20%,那就存在很大風險了。而實際上,在地方,一般要求當年的還本付息額不超過財政支出的10%到15%,否則流動性風險就非常大了。

    反觀目前中國的債務風險,無疑十分值得憂慮。

    整改

    怎麼辦?

    前面已經説到,2014年的43號文以後,中央已經基本放開了一個地方政府正面融資的口子,允許地方自主發債。

    但最重要的,還是要“堵後門”防範近年來各類違規舉債的“新變種”。比如:將各類地方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實施債務限額和餘額管理;置換存量債務;切割各類融資平台等。

    2016年11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出台《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就明確:“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實行不救助原則。”很顯然,國務院是希望通過《預案》再一次強調政府債務和企業債務之間的關係,試圖藉此打消地方部門對中央託底債務的幻想。

    今年5月3日,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司法部及“一行三會”等六部委聯合發佈《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50號文),要求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各地須在7月31日前摸底排查並改正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不規範融資行為。

    5月28日,財政部出台《關於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要求嚴禁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違法違規融資。

    可以看出來,近年來,政府這一系列的重拳政策,也越來越趨於嚴苛和細節化。

    反悔

    山雨欲來風滿樓。這邊中央剛剛下了政策,那邊地方政府就有點惶惶不可終日了。

    於是,各類收回擔保函的新聞頻頻出現在大眾面前。

    寧鄉縣的事情必然不會是個例。

    2016年10月,貴州省部分地方財政局發出的撤回承諾函流傳開來,涉及安順市、正安縣以及遵義市等;今年6月9日,河南省許昌市城鄉一體化示範區財政局在《河南日報》發佈公告,撤銷此前對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封項目還款承諾函。

    但問題在於,這些已經經過人大批准,蓋了公章的文件,説撤就撤,公眾對於政府還會有基本的信任嗎?信任一旦失去,未來,政府和官員還能拿什麼守護他們的GDP呢?

    當然,歸根結底,還是中央和地方財權事權不匹配的原因。地方政府有事權,卻沒有與之匹配的財權。我們當然能夠理解政府和官員們在頂風作案,違規舉債時的心情,無疑是希望提高地方經濟發展水平。但説實話,一味地依賴債務來推動經濟發展,也無異於飲鴆止渴。

    要想有一個健康的經濟形態,就必須尋找更加健康的發展模式和財政收入來源,進行財税體制改革,清理地方事權和財權,做到平衡發展,才是根本之道。而在這一進程中,切斷非法舉債的惡習所帶來的陣痛,是必經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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