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书能算偷吗?

库布里克的《全金属外壳》改编自古斯塔夫·哈斯福特的小说《短期服役》。这个可怜的家伙,长期生活在窘迫之中,后来因为盗窃了几千册图书馆的图书而被指控,在库布里克等人的斡旋帮助之下,最终以患有精神病为由得以免受刑罚。牢狱之灾是免了,但也实在不算什么幸运的事。有人举他的例子,认为:窃书也是如今那些富人和名人生活方式中的一部分。并且提出:

1960年代的一项研究表明,受过高等教育、生于富裕家庭的孩子在图书馆发生偷窃行为的概率,两倍于仅受过义务教育的穷人。

对此,我深表怀疑。

盗窃——因不劳而获或者超高比例的收获,其物质回报和精神刺激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个有身份、珍惜名誉的人,不敢做这种事。一个衣食无忧、家境殷实的人,不屑于做这种事。当然,肉食者盗窃的也许不是普通人感兴趣的那些小物件,他们盗窃的可能是一本著作、一项发明或一家国有企业,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鲁迅笔下的孔乙己问:

窃书,能算偷吗?

这是学生年代里,我们最爱模仿的一个笑话。

但是,有人确实是把盗窃书和盗窃其他物品区别对待的。书籍是关乎思想的,而思想被认为是免费的。纽约城曾经的一项法律就认可了书籍的这种特征。市参议员要求那些经常兜售赃物的街头小贩们必须申请许可证,但是书贩除外。书贩/贼通过纽约的言论自由法,得到了许可证豁免权。那个告发了百万图书大盗斯蒂芬·布隆伯格的人在后来接受采访的时候说:“我是一个坏家伙。”

1992年,日落大道购物中心的抢劫犯闯进了环城百货和特拉克电器行,却对皇冠书店秋毫未犯。有人说:

这证明了偷书的原动力与偷一台电视机的冲动来自大脑中的不同部分。

这理论听起来好像很有道理,但除非脑科学家和神经科学家也对此认可,并有切实可信的研究数据予以证明,否则我是不敢相信的。日落大道的賊只是比较笨而已,他们没有对珍贵书籍下手,应该只是没有认识到它们的价值而已,或者是因为它们不像金银财宝等普通物品那么容易出手。

1991年,得梅因的联邦法庭审判斯蒂芬·布隆伯格窃书案,证实他在美国的四十五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加拿大的两个省(说不定还有欧洲)的268家图书馆和博物馆偷了两万多本价值两千万美元的善本书。

“我这个儿子是个你从来没见过的怪人。”布隆伯格富有的父亲说。除了整年穿长内裤和羊毛大衣之外,他还是个收集铜制门把手的爱好者。他在高中惹麻烦的时候,曾经被专家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而且还被送进了专门机构。

他的律师在这场图书犯罪官司中没怎么犹豫就决定用精神不健全状态辩护,但是陪审团表示反对,从此建立了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一个有偷书欲望的人,都一定是精神健全的。

哈斯福特确实不是富人,但布隆伯格家真是不差钱。可是,富裕就可以盗窃吗?富裕的盗窃比穷人更值得被豁免吗?我曾经办理过一个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年近七十的老人,他的儿子是经营着几家店面的小老板,也是个不差钱的人。但是,当他的儿子代为辩解他的家庭比较富裕,没必要去偷的时候,并没有打动我。只是后来看到老人有一份精神病鉴定,而且确实是挺可怜的一个人,才动了恻隐之心。

我同意纽约司法机关后来建立的这个原则,虽然也是偏激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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