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阅读一篇论文|认缴制下诚实信用原则在股东出资义务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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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下诚实信用原则在股东出资义务中的适用思维导图

王建文、刘凤杰在《认缴制下诚实信用原则在股东出资义务中的适用》一文提出,认缴制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面临着公司章程约定不明或股东利用修改章程自由权逃避出资、认而未完全实缴股东进行股权转让、股东恶意约定过长出资期限拖延出资等成为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亟需解决的新问题。理论界目前研究存在盲目提倡借鉴域外法律制度、鼓吹新一轮立法改革,未能将域外制度蕴含的深层法理与本土法律体系有效融合的弊病。


该文认为在实践存在迫切需求与法律缺少相应配套措施的情况下,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公司章程作为一种特殊合同具有其他合同不可替代的特殊性,利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来规范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出资内容是资本制度配套措施不完善情况下的被动选择,缺乏针对性和技术性的处理。实践中之所以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适用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股东权利的滥用。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为股东权利行使划定界限,防止股权滥用其合法权利。权利滥用原则成为首要原则,又因为该原则为诚实信用所衍生之原则。且诚实信用原则更为内涵更为丰富,立法层面《公司法》第5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诚实守信。


因此,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出资期限时,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约束股东严谨订立公司章程、补充约定出资期限,当股东故意为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股东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诚信出资义务,保证出资及时到位。针对认而未完全实缴股东进行股权转让问题,应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章程无约定,双方协商报送公司,否则,公司有权要求任一方履行出资义务。

针对股东瑕疵减资、恶意逃避出资则可通过建立以信息公示为核心的公司信用机制、股东信用档案制度方式强制信息披露。当股东滥用权利恶意约定过长期限拖延出资,则很有可能造成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因此可采用准确适用公司法人格方式,辅以诚实信用原则解释适用进行漏洞补充。还可以通过强制临界破产时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在加速到期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和配套措施的语境下,应在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下借鉴域外相关规定在立法上明确董事的催缴义务,并将该义务作为公司采取诉讼方式的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前置程序。


以上概述,原论文为王建文、刘凤杰:《认缴制下诚实信用原则在股东出资义务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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