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组(BG)
(二)法律实体(LE)
(三)业务实体(OU)
(四)库存组织(INV)
(五)公司成本中心(Cost Center)
(六)HR组织
(七)多组织接入控制
在企业管理实践的过程中,“组织”(Organization)一词是个经常需用到的概念,一般与“人员”与“职能”这两个要素密切相关,反映某种行政管理关系,例如“财务部、销售部、采购部、生产部、仓储部”等等。企业内部行政组织(部门)的划分是企业基于“职能驱动”业务管理模式进行运作的基础。目前,国内适用于小企业使用的大多数低端管理软件并不考虑系统中的“组织”设置问题,其系统应用模块的划分,例如采购模块、仓管模块、销售模块等等,实际上就已经基本反映了企业运作的“组织职能”划分问题。
但是,对于业务复杂、规模较大的企业(如所谓“集团企业”),管理软件使用与实施的系统“组织设置”问题将是一个首要的重要问题。一个常见的、也是错误的系统实现方式就是将企业的“行政组织设置”直接映射到系统中,以“行政组织”代替“业务组织”。这种系统实现方式虽有理解、掌握比较容易的优势,但却完全违背了大企业运作必须基于“流程驱动”业务模式的基本管理原则。国内有所谓高端管理软件在系统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有几十个财务、采购组织,几百个销售组织,乃至上千个库存组织的“盛况”,导致系统几乎没法使用的困境,其症结正在于此。
与企业的“行政组织”设置与人员规模密切相关且复杂多变不同,软件系统的“组织设置”必须以业务流程运作为核心,要求尽可能简单并保持相对稳定,在公司(人员)规模扩大的过程中具有延续性与继承性。作为ERP鼻祖的SAP将系统组织简单地分为“集团(Client)、公司代码(Company Code)、采购组织(Purchase Org)、销售组织(Sale Org)、工厂(Plant)”等类别。ORACLE的组织设置本质上与之基本相似,但作为后来者作了进一步抽象与简化,系统组织划分为“业务组(Business Group)、法律实体(Legal Entity)、业务实体(Operating Unit)、库存组织(Inventory Org)”等。
如果说SAP的组织模型字面上多少还带有一点“行政组织”痕迹的话(这可能是某些声称学SAP的国内产品误入歧途的原因),ORACLE系统的组织模型字面上已经几乎看不出与“行政组织”还有什么关系,其中的“Inventory Org”现今中文翻译成“库存组织”,容易令人望文生义和企业的“仓库管理部门(Warehouse)”混淆,但Inventory的本义实际应该是“存货”,称之为“存货组织”或许更好一些。如下图22所示ORACLE系统有关核心业务的多组织模型:
上图中的“财务、销售、采购”并非系统的“组织实体”,它仅表示业务实体(OU)具有的相关业务处理功能。“子库”是特殊的系统组织实体,没有上下文环境可进入,主要表示库存组织之下的某种业务功能。
(一)业务组(BG)
“业务组”的概念可以与企业的“集团”概念参看,但不同的是一个企业在系统中可以设置多个“业务组(集团)”。通常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系统中有一个“业务组”就够了,这表示企业就是一个“集团公司”。而对于某些业务“多元化”的特大型公司(如跨国公司),则可能需要在系统中设置多个“业务组”,表示企业由多个“集团公司”组成。
业务组设置是系统组织设置的第一步,是最高层级的组织形态,但它主要是与人力资源信息的分隔有关,即“人员信息”的设置在一个BG范围内是由各业务模块共享的(如果需要)。一旦系统设置的用户名(User)被与“人员”(Employee)关联,无论使用什么“责任”进入系统,都会定位至一个确定的BG中,任何责任在任意时刻只能关联一个BG。EBS安装好后,系统里面已经预置了一个名为“Setup Business Group”的“初始业务组”。如图23所示系统预置的“Setup Business Group”:
当以系统预置超级用户SYSADMIN进入后,应首先设置一个具有在HRM或INV下创建组织功能的“责任”名,随后给此责任的“HR:User Type”配置文件设定值为“HR User”,则该责任就有了创建新BG的能力。通常需要一次性将企业所需要的BG全部建立,一般另创建一个与企业名称一致如“某某集团”的新BG就可以了,也可以(不推荐)直接使用系统预设的“Setup Business Group”而不创建新BG。
系统每新建一个BG,就会自动在配置文件“HR:安全性配置文件”的LOV中自动添加一个与新建BG同名的可选值(初始时只有“Setup Business Group”一个值)。在某一个BG下(初始为Setup Business Group)新建的任何责任,系统都将该责任的配置文件“HR:安全性配置文件”值默认为当前BG。要在进入系统时能切换到新的BG,必须先修改该责任的“HR:安全性配置文件”设定值。
如果将配置文件“HR:交叉业务组”的值设为“是”,则在不同BG下,新建的组织名称应当(虽然可以)不同,否则查看时可能会引起混淆。在同一个BG下的所有新建组织,名称不允许相同。
(二)法律实体(LE)
法律实体(LE,Legal Entity)对应于真实世界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注册的“法人公司”。在R11中,LE在组织FORM定义时,对于每个LE必须为其“法人主体会计科目”关联一个“帐套SOB”。每个LE对应一个SOB,这与真实世界的法规要求是吻合的。如下图24所示:
要注意的是,在R11中定义的LE时,并未作与“会计科目弹性域结构”的“公司段”值关联,用户必须对于其是与公司段值中的哪个值对应心中有数。而在R12中,LE的组织定义虽在FORM中仍然保留,但LE的“法人主体会计科目”的FORM设置被废弃(故FORM中定义了也无用),改为在定义“分类帐”时的“会计科目设置管理器”WEB中定义并分配法人实体LE。一个分类帐设置(主辅分类帐)可以添加多个LE,但每个LE只能具有一个分类帐设置。如下图25所示:
在R12中,还必须为法人实体分配会计科目弹性域结构的公司段即平衡段值。每个LE可以分配多个“平衡段”值,公司段值集中每个段值一旦被分配给某LE,则其它LE就不能再被分配。在R11或R12中创建一个LE后,应当及时到会计科目弹性域结构中添加需要对应的公司段值LOV(一个或多个),并重新进行弹性域的编译,否则系统可能会弹出错误报警信息。R12中一个LE对应多个公司平衡段值,代表有多个分公司,LE是它们的合并。主辅分类帐可拥有相同或不同的公司段值集,表示从不同的维度(如按地区、按产品等)去划分公司以方便考核。如图26所示为LE添加平衡段值:
无论是R11还是R12,法律实体LE的设置都对具体的业务处理影响不大,其与系统用户或责任不关联,不直接影响系统上下文的切换,故有人甚至认为EBS的LE设置作用不大。这对于系统的内部运作来讲情况确实近似如此,但对于需要通过系统产生供外部使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采购订单、财务报表等等),严格区分法律实体LE还是必须的。R12显然更多地考虑了外部使用的这种法律要求(即所谓“法规遵从性”或“合规性”),并在相关业务应用模块中有所体现。
(三)业务实体(OU)
业务实体(OU,Operating Unit)是EBS系统组织设置的重点也是难点之一。它与法人主体LE本身没有必然的关系,与会计科目弹性域结构中的“公司段”也没有直接关系。从企业实际业务管理需要的角度去看,业务实体OU可以看作是在系统中按照业务的相似性,把多个不同公司(包括LE)的业务处理过程及数据划分成相对独立的“管理单元”。在每个管理单元内部,各公司的业务运作共享相关数据并执行统一的业务策略。
例如,有一个业务多元化的企业既生产医院使用的X光机也生产普通电视机,并且其下属在全国各地有多家生产X光机或电视机的分公司、子公司。由于这两种产品所使用的物料、供应商以及针对的客户群差异很大,企业为方便管理,可以将“业务运营”划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业务管理群组”,对应到EBS系统中就是两个业务实体OU。
从企业日常业务运作管理的角度来看,对于单纯的电视机业务,全国范围内就设一个公司负责计划、生产、采购、销售等运营管理最为简便,但企业从非运营管理角度例如“税收优惠、地方政策”等等因素考虑,有时不得不在全国各地乃至世界各地注册若干所谓“公司”,以便向当地政府纳税并接受其财务会计方面的监管。
EBS在一个业务实体OU下,例如“电视机管理群组”,包含了全国各地所有负责生产或销售电视机的分公司、子公司(LE)的日常业务运作,在业务运作的组织层面忽略了作为法人实体的公司信息,但在反映业务运营最终结果的财务阶段(GL),仍能够方便地按照各地的法规要求提供财务数据与结果。而对于负责具体业务的系统用户来说,日常工作几乎不用关心或考虑“公司”的设置问题。
EBS中LE的数量可以根据需要任意增加,但对于OU的数量基于管理方便性则要求尽可能精简。EBS产品早期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个公司(LE)对应一个OU的做法或一个OU只能属于一个LE的说法,这种做法或说法并不恰当。某些国内产品的设计由于未能有效区分“法律实体(公司)”与“业务实体(运营)”两者在系统中既相连接又有本质区别的特殊关系,只好采取一个法人公司对应一个系统业务实体的“笨办法”,企业规模小倒还能对付,一旦规模变大,注册公司增多,所谓的“系统多组织架构”就变得根本不具可用性。
ORACLE EBS业务实体OU的这一系统特性极大地方便了企业运作的日常管理,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与可扩展性。如下图27是R11的OU定义界面:
图中的“业务实体信息”中,必须而且只能为之设定一个“帐套”,即一个OU只能属于一个帐套(反之,一个帐套可以分配给多个OU)。要注意的是,上述业务实体信息中的法人实体设定,并不代表OU只能属于一个LE,它只是表示在“业务实体”中进行业务操作需要法人实体信息时提供默认值(在R12中明确了是“默认值”这一点)。R12中的业务实体定义同R11基本相同,只是将帐套改为“主要分类帐”。
在EBS中,一个OU可以同时指定给多个LE,上面“电视机管理群组”的例子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一个LE也可以有多个OU,这相当于一个注册的法人实体公司下,有多个需要独立运营的“事业部”(如X光机和电视机)。OU与LE是“多对多”的关系,但有一个限制性的前提条件,即OU与LE必须属于同一个SOB或Ledger。由于LE与OU的设置在系统中可以独立进行,因此如果双方的SOB或Ledger不同,则不能建立连接关系。
如果说法人实体LE与真实世界的企业行政管理组织架构还有点关系的话,业务实体OU则是与行政管理几乎无关,企业内部的行政组织变化对OU的设置没有直接影响。在EBS中有关采购管理、销售订单履行、应收应付管理等业务模块的功能均是建立在OU基础之上的。用户在执行上述相关模块的业务处理时,总是必须进入确定的OU(上下文环境)才可以进行,EBS的所谓“多组织”功能(MOAC)也是针对多OU而言的,与真实世界中的“多公司”(LE)没有直接关系。
实际上,SAP的“采购组织、销售组织”设置也是与真实世界的行政组织“采购部、销售部”无关的,ORACLE抛弃了“采购组织、销售组织”的概念,OU实际上就起到了类似的组织分隔作用。ORACLE的某些相关文档中,如果因描述需要而提及所谓“采购组织、销售组织”等概念,有时实际指的就是业务实体OU(或OU下的库存INV组织)。
(四)库存组织(INV)
ORACLE EBS的库存组织(INV)是系统组织设置的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库存组织的内涵远不是真实世界的“仓库部门”那么简单,它除了是有关“物料接收与发出”等业务功能的基础之外,更重要的是,它还是EBS系统有关计划(MPS/MRP)、在制品管理(WIP)、物料清单(BOM)等模块业务功能的操作与管理平台。如下图28所示:
EBS中的库存组织INV的作用与功能可以与SAP中的工厂Plant参看。一个库存组织INV只能属于一个确定的帐套SOB、一个确定的法人实体LE、一个确定的业务实体OU,具有唯一性的关系(注意:R11的设置界面未考虑SOB/LE/OU的关联限定,容易产生错误;R12作了改进,在选定Ledger之后,可用的LE/OU就被限定)。反之,一个“帐套/法人实体/业务实体”组合则可以有多个库存组织INV。此外,一个OU下的多个INV可以对应属于该OU的不同LE,这相当于将分属于两个法人公司的生产两种产品的四个工厂,按相同产品两两组合抽取出来,分属于两个不同OU进行日常业务管理。
在EBS中还有两个组织概念“MRP组织、WIP组织”,它们实际是必须构建于库存组织之上的组织概念,表示该库存组织还可以进行MRP或WIP的功能。系统之所以如此处理,主要是为了控制某些INV不能做MRP或WIP而已,因为基于物料接收或发出需要所设定的INV数量可能比较多。
对于绝大多数基于库存组织INV的业务功能(个别除外),系统用户在做业务操作时,均必须首先进行INV的选择切换,以便进入确定的INV上下文环境。库存组织的作用是如此基础,以至于EBS的相关文档在提及组织(Org)概念时,如果未作特别说明,默认就是指INV组织。
(五)公司成本中心(Cost Center)
EBS的所谓“成本中心组织”并没有业务处理的功能,它的设置主要是考虑与“会计科目弹性域结构”中的“公司段值”与“成本中心段值”的对应关系问题。如下图29所示:
在系统中创建“公司成本中心组织”后,可以运行一个“并发检查程序”,以校验“会计科目弹性域结构”中的段值是否与所有的“公司成本中心”组织的设置保持一致。
当在“会计科目弹性域结构”中的“成本中心段”值集中添加LOV值并重新编译后,可以运行系统的“自动组织”并发程序功能,由系统自动创建“公司成本中心”组织。
应当注意的是,一个公司成本中心组织及其成本中心段值,不可能属于不同法人实体LE及其公司段值,这与真实世界中的管理要求是一致的。库存组织INV与会计科目弹性域中的“成本中心”段(部门)则具有“一对一或多对一”的关系,即一个“成本中心”段值可以有多个库存组织INV,但一个库存组织INV只能属于一个确定的成本中心。
(六)HR组织
系统的HR组织设置是与HRM模块的相关业务处理功能相关,与核心业务/财务处理功能关系不大,主要是需要注意其是否和“成本中心”关联,需要时可以输入“成本中心”代码,其LOV就是“会计科目弹性域”结构中成本中心段的值集。如下图30所示:
(七)多组织接入控制
在图30的EBS组织设置界面中,所谓的组织“类型”(Type)划分仅是基于组织自身的统计分析工作需要而定义的一个“维度”,例如“公司总部、产品线”等等,并不影响系统的业务处理功能。真正起作用的是设置界面中的“组织分类”(Classification),系统预置的组织分类LOV除了上述“业务组、法律实体、业务实体、库存组织”等之外,还有诸如“资产组织、运营公司、雇主”等等选项。在EBS系统中各应用模块所具有的业务处理功能通常需构建在一个确定的“组织分类”之上,“组织”是相关业务处理功能的平台,企业是否需要作相关组织分类设置、如何设置,取决于企业所需要使用到的应用模块功能。
例如所谓“资产组织”的设置,它是在企业需使用到资产管理模块FA时才涉及到。“资产组织”实际上是所谓“资产账簿”的代名词,它只是表示有关资产信息的一个数据维度,作用主要在于分隔数据范围,用户进入系统作业务处理时,并不需要作上下文业务环境的切换。对于这类并不涉及“上下文”环境切换的所谓“组织”,ORACLR系统的设计主要是为了借用“组织”所具有的“层次结构”(Hierarchy)概念来达到“多组织接入”权限的控制功能。
需指出的是,这里的组织“层次结构”与真实世界企业的行政管理组织层次结构没有直接关系(尽管可能有所参考),它只是企业根据某种需要(如权限管理控制、数据统计汇报等)而人为设定的一个“层次结构”,例如将系统中已经设置的任意数量的“业务实体”或“库存组织”等等组织Name,人为地设定一个具有上下级关系、自顶向下的金字塔形多层结构。如下图31所示:
上图中开始定义时,一旦选定(最)顶端组织Name,则就只能为之分配下属组织Name,如要给下属组织分配更下一级的组织,则需点击“向下”按钮,将当前该下属组织上升到“顶端组织”位置。点击“向上”按钮,则将当前“顶端组织”下降到下属组织位置。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定若干个具有不同内部结构的“组织层次结构”Name,以供定义系统所谓“安全性配置文件”时调用。如下图32所示:
上图所定义“安全性配置文件”是系统用以控制包括“组织安全性”等在内的各种安全性控制的基础,它具体规定了系统安全性控制的范围与实现方式,所有定义的“安全性配置文件”Name构成系统多组织接入控制参数“MO:安全性配置文件”的LOV。如下图33所示:
EBS 通过“MO:业务实体”、“MO:安全性配置文件”、“MO:默认业务实体”这三个系统配置文件的共同作用,实现所谓“多组织接入”控制功能MOAC。但上述三个配置文件在R11与R12中的作用有比较大的差别。
对于“MO:业务实体”, 在R11中必须设定,而且起决定性控制作用,其LOV由系统基于创建的OU name自动创建,用户登录时系统自动定位于指定OU。而在R12中,一旦设定“MO:安全性配置文件”,则此配置文件失效而不起作用。
对于“MO:安全性配置文件”, 在R11中虽有,但实际不起OU接入的控制作用,只针对FA等模块的得某些应用如数据统计等起作用。因此,一般认为R11并不具有完善的多组织接入控制功能。在R12中,该参数如果不设定,则必须设定“MO:业务实体”参数;一旦该参数被设定,则就起决定作用,系统主要依赖其实现MOAC。
对于“MO:默认业务实体”, 在R11中虽有但实际不起作用。在R12中,随“MO:安全配置文件”起作用后才起作用,其LOV是所有已定义OU,但如果设定值不在“MO:安全配置文件”所选择的“组织层次架构”的范围内,则仍不起作用(即在与OU相关诸如PO、OM等的FORM界面,OU字段的默认值仍然为空)。这似乎是ORACLE 系统设计方面的一个难题,即“MO:默认业务实体”的LOV值集无法与“MO:安全性配置文件”中“组织层次架构”中的OU值范围保持一致。
ORACLE强调其“多组织接入MOAC”功能主要是针对业务实体OU而言,其另外一层含义是,所有构建于库存组织INV上的应用功能,实际是与上述配置文件无关的。库存组织的可接入性是在“组织访问”控制功能中,专门设定“库存组织”与“责任”的关联性,如下图34所示:
按照ORACLE的说法,如果系统在初始的时候,不定义库存组织的“组织访问”控制,则所有“责任”可访问所有INV,一旦限制或分配其中一个,则其余均必须逐个进行分配以建立“库存组织”与“责任”的链接关系。
总之,EBS系统通过“弹性域段值安全性”、“帐套/分类帐安全性”、“多组织接入安全性(MOAC)”、“库存组织访问控制”等多维度、多方面的组合系统设置,提供了灵活、方便的用户权限管理功能,厘清并掌握它们的复杂关系是系统实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