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刑事自诉自辩书

                  一封刑事自诉自辩书

                                               文/朱成龙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

  本人现将刑事自诉自辩状呈上,具体内容如下:

  1,原告提交的诸多证据合计数额巨大已然超刑事自诉(三年或三年以下轻形刑事案件)的范围,属违法诉讼!刑事自诉的前提,轻形刑事案件,谁给的特权,原告有公诉人的权力了!还提交左一个右一个证据,原告方不亨有公诉权。原告方蔑视法律,釆取堆积“违法”证据的手段恶烈。

  2,刑事案件不存在缺席审判,当犯罪嫌疑人逃脱或下落不明时,应该即刻申止审理。也就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还在城市范围内生活还莫名被判处入狱的情况。

  3,知情权作为公民,我方当事人有权利知道强加于头上的种种罪状。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私人合法财产不被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到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生命健康权等实体性权利,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控告申诉权等程序性权利。例如对隐私权的侵犯,不要求第三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为监听、偷录、窥探、偷拍、监视、刺探等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任何一种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对隐私权之侵害。

  4,刑事自诉为不需要公安机关作出侦察的轻微刑事案件,凡被告可能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上刑法的,应中止审理,交由公安机关侦办。

  5,刑事自诉自诉人为直系亲属、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是指意思表示能力欠缺,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人,通常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弱智或痴呆病人。刑事自诉起诉人须为受害者本人或直系亲属或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且要有公安机关关系证明盖章,没有受害人的案件不能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处理

  6,原告没有那么多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资质。沒有法定代理人资质的诉讼,为非法诉讼,原告超越自己诉讼代理权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也并没有赋予某一公民有超越普通公民和公检法等机关的特权,现申请江阴XX快递公司之外的财产损失案视为违法诉讼(刑事自诉第三类),作无效诉讼处理。

7,刑事自诉第三类财产损失案,须经过公安机关侦察同时出具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出的书面不起诉决定书。原告手里呈交每份案财产损失案有无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出的书面不起诉决定书。

  8,原告江阴XX快递公司几位老板与普通员工或业务员之间不存在法定代理人的说法,除非参与提交案件的普通员工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弱智或痴呆病人)或是他们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如果原告继续一味承认自己和参与员工的法定代理人关系,那么原告有参与员工的健康体检报告吗?既然都是此类人在做事,请问原告公司如何保证公司的正常操作与运转。

9,原告某些行为侵犯隐私权,我方当事人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到保护,非法通过黑客工具窃取别人手机实时画面,未提前与本人说明,未经本人同意,侵犯本人的合法权益(通讯自由、通迅秘密和其它个人隐私权),视作非法取证。

10,那么多所谓的受害人失窃案件经原告提交法庭,这是客观事实,是铁证,不需要证人证言,显而易见,是受人指使的(如果一味的否定,就不符合正常人的逻辑,莫非哪位是外星人),正常的法定程序是,当遇到小偷作案或家中失窃时,应第一时间报警,等待警方处理。未经警方和检察院作出书面不起诉决定书的事件,受害人没有权利提前提起刑事自诉,更别说没有法定代理人资质的原告,且刑事自诉的前提是轻微刑事案件。

11,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12,对于原告方提交的诸多证据(证人证言或是物证等等),由于原告不具备受害人法定代理人资质,恳请驳回证据。

13,如果原告方一味坚持提交所谓受害人的一众失窃案,只能说明一件怪事:所有受害人都是原告方家人或近亲属,且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是指意思表示能力欠缺,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的人,通常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弱智或痴呆病人)。那么原告方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和那么多受害人之间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吗?这就形成一个奇怪的逻辑,本案的所有受害者(也就是原告的家人或近亲属)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是未成年人就是精神病患者、弱智或痴呆病人,这不附合一个正常人的逻辑,莫非原告家族有遗传病史不成,如果有遗传病史,那么原告有自己家族和那么多受害人(原告家人或近亲属)的正规体检报告吗?如果原告不能如实回答上面的问题,只能说明,原告方故意不断向法官施加压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手段残忍,置使我方当事人蒙冤受曲。关于冤假错案,最高法和最高检不会坐视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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