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泳馆溺水身亡,法院通过这三点判断游泳馆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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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声明:本文为杨律师原创】

律师简介:

杨超律师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为: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保险纠纷、企业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981967323

前言:如果在游泳馆游泳时中溺水身亡,游泳馆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是20%,50%,还是80%?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文通过一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案例来分析法院如何认定游泳馆责任大小。

【摘要——判断游泳馆责任大小看三点,即硬件、软件和行为。1、硬件:看设施是否符合国标(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比如是否有急救室、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等;2、软件:泳池面积250平米以下的是否配备两名救生员,250平米以上的是否有三人以上;3、行为:是否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施救措施】

案情介绍:

 郭某在电子科大游泳池内游泳时溺水经抢救无效身亡。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诊断为溺水窒息。电子科大与郭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因电子科大之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认为电子科大游泳馆无责,未予赔付责任险。电子科大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的判决:

本案比较有趣的是电子科大在诉讼中极力主张自己有错有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却辩称你是对的你没错

。本案从锦江区法院的一审打到省高院的再审,最终四川省高院认为电子科大游泳馆对郭某的溺水死亡负全责,理由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简称《技术要求》)规定救生设备应包括“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本案电子科大游泳馆未设立急救室,也未配备氧气袋、救护床等急救设施,因此游泳馆救生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2、《技术要求》规定 “水面面积在250平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本案事发时电子科大游泳馆救护员不足2人,且救生员培训合格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均不在电子科大游泳馆;3、救生员未在第一时间发现死者在水中的异常,而是被其他人员发现拖上案后才进行的急救,因此救生员未尽到及时、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点评:

  1、游泳馆的责任大小主要看硬件设施和救生员配置是否符合(GB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另外也要看救生员是否及时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施救。如果未达标的地方越多,且与事故发生越密切,则游泳馆责任越大。

  2、其他户外运动场所的责任判定同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同时还对卡丁车、蹦极、轮滑、滑雪、跆拳道、跳伞等31项运动的硬件软件进行了规定。这些运动场馆的经营者应注意自己的软硬件是否符合《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规定。若符合,则在意外事故发生时只需承担较低的责任,若不符合,将会面临承担主责甚至全责的风险。

作者声明:本文为杨超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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