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宁律师说案: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维权如何进行

【案情介绍】

原告操某、被告芜湖市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瑞房产)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随后双方按合同履行,原告取得繁昌县繁阳镇繁瑞新城X区XX-X楼XXX、XXX号商品房产权,该商品房系被告开发的商业门面房,原告取得上述房屋后开始装修并投入经营,此后时间不久,该房屋出现空鼓、开裂及外墙渗水等质量问题,原告向被告提出维修,被告提出由建筑承建人处理。为此,原告向繁昌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该站处理意见为被告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此后,被告向原告提出了书面处理意见,因未涉及赔偿原告其它损失,双方产生意见分歧。为此,原告委托安徽华瑞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损失评估,结论为费用损失30865元。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的损失30865元及评估费199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期间,被告提出重新评估申请,经重新评估,芜湖市德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结论为涉案工程造价评估2682.17元,该评估报告未对门面房维修期间的营业商品存放、租金、经营利润进行评估。为此,操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瑞房产赔偿其损失30865元及评估费199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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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被告芜湖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操某人民币9782.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操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1元(原告已预付),原告操某负担211元,被告芜湖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律师评析】

《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作为出卖人应保障其开发建造并出卖的商品房质量。本案中,原告购买的商品房出现开裂、空鼓、渗水质量问题,被告应履行修复的义务,因被告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实际进行修复,依据法律的规定,可由原告进行修复,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所以法院判决天瑞房产承担操某房屋维修费用,赔偿因房屋维修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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