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姓“保”,保险姓“省”

一项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所做的研究指出,一个强健有效的人寿保险市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经济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 降低个人财务困境和担忧以促进社会稳定
  • 减少政府福利政策的财政负担
  • 集合储蓄,增加投资以惠及国民经济
  • 创造就业
  • 降低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 增进员工福利
  • ······

保险的宏观作用是政府和国家鼓励人寿保险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从微观来看,个人购买保险最主要的动力是通过保险制度的安排,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进而提高了个人的效用水平。一言蔽之,保险能够帮人“省钱”

保险本质上是一项对或有损失的经济补偿的融资计划。而或有损失来源于不确定性,不确定性的根源在于信息的不完全,不完全信息的根源有二:一是获取完全信息的成本过高,二是完全信息不存在。对于保险人来说,对被保险人进行全面的体检,理论上是能够获得被保险人某一时刻的完全信息的,但实践中保险人却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采取健康询问的方式来获取被保险人部分信息,并基于部分信息作出承保或拒保的决策就是处于节省信息成本的考虑。另一方面,被保险人的信息是动态的,随时间不断变化的,因此保险人即便是在理论上也无法获得被保险人的完全信息。物理学中的“测不准原理”深刻地揭示了完全信息不存在性。因此,完全信息成本过高和完全信息的不存在性决定了或有损失无法规避,自然地,人们会考虑能否通过制度安排来降低或有损失的破坏性。且不论这种制度是什么,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制度成本必须低于或有损失,否则人们会选择放弃这一制度。
从人类历史来看,对于或有损失的制度安排有着清晰的发展脉络。到今天该制度与市场结合,诞生了现代商业保险制度。

为什么我说保险不姓“保”呢?其一,保险合同的安排本质上是风险转移,并不会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举个例子,你买了一份健康险,难道你的患病风险会因此而降低吗?站在社会的角度,风险本身并没有减少或消除,因此保险保障不了“健康”。其二,保险合同的安排客观上增加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抛开骗保、保险欺诈不说,因为有了保险而放松对风险的警惕的例子比比皆是,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制度不仅没有为社会带来保障,反而增加了整个社会的风险。

但为什么个人仍然会选择保险制度呢?根本原因在于保险是一项财务安排,其主要作用是 增加了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少了社会闲置资本,同时提升了资本利用效率

根据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个人出于预防动机会持有货币。对于一个有产阶级来说,他的生活水平是由可支配收入决定的。为了避免或有损失导致的生活水平降低,他必须保有一笔与最大或有损失相当的固定储蓄。而通过保险机制,他只需要持有一份与最大或有损失作为保额的保单,为此他只需要支付一笔远远小于保额(即固定储蓄)的保费即可获得同等效果。保费与保额之间的差额即可支配收入增加的部分。

其二,人们因为预防需求持有的货币在某种意义上是被“闲置的”。人们对货币的需求增加,对非货币资产的需求自然减少,显然被人们持有在手上的货币成了闲置资产,很难进入投资市场用于扩大生产规模。而保险制度是这部分闲置资本一部分转化为个人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 另一部分转为保费用于投资扩大再生产。

最后,保险制度具有保费聚集的作用。我们都知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集起来的保费的用途也远比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人要广泛。最终这些保费与保费投资收益又都将以保险责任金的形式流会到个人手中,因此聚集的保费在提高资本利用效率的同时,进一步提高整个社会的可支配收入。

因此,保险机制在没有降低损失发生率的甚至使损失发生率提高的情况下,仍然降低了整个社会应对或有损失的成本。因此,保险机制并不是通过“保障”来实现其降低社会成本功能,而是通过优化资本配置实现其各项社会功能。这也与保险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手段的本质相契合。保险并不姓“保”,也给不了保障;保险其实姓“省”,其作用是帮个人省钱,为国家为社会节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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