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未成年人保险赔付金会有上限?

前天和一个朋友沟通保险产品,朋友对于孩子保险赔付上限问题有诸多不理解,始终不依不饶,昨天又有一个网友聊到这件事,所以,写篇文章说说未成年人的赔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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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里的未成年人身故保额,其实是指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险的保障额度,即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若被保的少儿不幸身故,父母可获得的赔付保险金额。

根据中国保监会2015年9月份发布的通知看,对未成年人身故赔付额度做出调整: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1. 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赔付总和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2. 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比如某位妈妈为孩子(13岁)购买甲保险公司身故保额20万的保险,又在乙保险公司购买了身故保额为20万的保险,发生身故时,可以得到两家公司各20万的赔付,因为她的孩子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所以保险身故金总和不超过50万元即可,但如果她的孩子是9岁,即使购买了两家公司的保险产品,最高赔付金额仍然不能超过20万,不管这位妈妈购买了多少份保险产品,最后的理赔额都不会超过20万元上限。

保监会针对未成年人身故的保额一直有明确的限制,这是为什么?为何要对未成年人身故保额设限?或者直接一些,为什么一定要针对未成年人的死亡设置赔付上限?

1.最关键也是最重要的原因:防范道德风险。

首先我要说明:父母都是爱自己的孩子的,但是凡事总有例外,为了高额保险金而作出违法行为的父母也是有的,为了获取高额的保险金而故意谋害孩子的案例也曾发生,尤其是在一些贫困偏远地区。保监会做出这样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杜绝极少数父母把为子女投保的保险费作为投资,以期取得收益的邪恶想法;再加上未成年人不具备风险辨别的能力,这就更需要通过限制保额来避免出现被谋害的情况。

朋友说虎毒不食子,谋害亲骨肉的事不可能发生。对此我不多说什么,不相信的可以自己去百度。

如果保监会不设限额,可能会有个别人为子女购买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保险,然后再……相信大家都明白,从古至今关于人性善恶之争从未停息过,然而我觉得人性是很脆弱的,尤其是在现实困境和巨大利益诱惑的面前,有时会变得不堪一击,而道德标准作为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也会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变得苍白无力。

因此我们需要法律法规的制约,需要用明文规定的方式将道德风险遏制在最开始的部分,这也是保监会为什么一直对未成年人死亡赔付规定限额的原因。

2. 身故金是对家庭的精神安慰,并非投资手段

这类保险是对被保人出险后做出的费用补偿,是对家庭的精神安慰,因为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所以父母可以通过为子女购买此类险种达到基本保障子女未来生活的目的(保额的限定额度通常是按照未成年人生活5至10年的费用设定的)。但是这类保险产品的初衷绝非投资收益,所以保监会会对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做出限制。

3. 响应科学投保原则:先大人后小孩

其实保监会的此项举措也是为了引导大家有正确的投保理念:先大人,后小孩。

因为一个家庭中,父母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经济支柱,是孩子的直接保障,投保也应当以大人为先为主为重,这样才能达到整个家庭获得保险保障的程度。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相比来看,不具备创造财富价值的能力,因而从人身价值方面考虑,未成年人的人身价值相对较低,而寿险产品本身就是为了保障人身价值而产生的保险产品,所以最优对象应当是承担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的成年人。

举个残酷一些的例子:如果家庭中作为经济支柱的成年人身故,几乎相当于整个家庭陷入困境;而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基本不具备劳动能力也没有工资收入,意外身故会给家庭带来重大的精神伤痛,但家庭经济和收入一般不会受到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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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投保的保费一般较低,但保障高;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来说有更高的出险率,特别是外界原因造成的事故;未成年人几乎不具备风险事故的辨别能力,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人为的伤害。这些情况都是未成年人在投保面前不可以忽视的问题,正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出发,保监会才会针对未成年人身故赔付金做限定。

这样的保额规定很有必要,并且不只是中国有这样的规定,英国、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均对未成年人人身保额上限有相应限定,澳大利亚法律甚至禁止为10岁以下的儿童购买人身保险。各国类似的举措目的指向都很直接,就是为了在规避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权益。

不过有三种情况不计算在里面,一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合同的现金价值返还时可不受限制;二是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遇到航空意外伤害时不受限制,而是按实际赔偿计算;三是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可以不受限额限制。

通过老韩今天这篇文章,大家能够理解国家和保监会的良苦用心了吧?孩子是我们独一无二的珍宝,是每一个家庭和我们这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绝非我们投资获益的手段,透过政策和法律去保护他们,设法从动机上杜绝人性泯灭恶行的发生,是设置未成年人身故金上限最重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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