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保理业务

1.有追索权保理看责任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不承担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金融服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保理申请人追索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或者要求保理申请人回购应收账款。

因此,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申请人应当侧重审查保理商行使追索权时自身的责任,一般而言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的保理申请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责任:

(1)保理融资利息、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支付责任;

(2)保理商到期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回款时,或者保理商要求保理申请人回购应收账款时,保理申请人的归还保理融资本息、管理费、支付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责任等;

(3)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回款不足时的资金差额支付责任。

通过审查这些责任是否超出自身的业务范围,自己公司可否承受,是否有难以承受导致违约的风险,保理申请人可以确定相关有追索保理业务是否满足自身的业务需要。

2.无追索权保理看义务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据保理申请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保理申请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不能向保理申请人追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商有权追索已付融资款并不承担坏账担保义务:保理申请人有明显欺诈行为;不可抗力;债务人对基础合同项下的商品、服务等提出异议。

因此,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申请人的责任相对较少,仅在一些特殊环节约定有保理公司的义务,应侧重审查自身的义务:

(1)保理融资利息、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支付责任;

(2)导致保理商向保理申请人行使追索权的特殊情形和保理申请人被追索而承担的责任等。

3.商业保理看合同约定

鉴于保理项目合同涉及基础合同保理申请人、债务人和保理商等多方主体,基础交易、债权转让、通知、担保等多项法律关系,且保理合同属于我国《合同法》分则及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无名合同,故当事人间的基础合同和保理合同的约定对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和责任判别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理申请人在商业保理中尤其关注合同约定:

(1)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是否具有真实、合法、有效和可转让。如:是否存在应收账款禁止转让条款、保理申请人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完整、应收账款的金额和账期是否明确、合同履行相关单据是否齐备、基础合同的修改/撤销/解除/终止条款、违约责任条款等;

(2)保理合同对保理申请人和债务人间的义务和责任如何。如:保理申请人如何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保理申请人对债务人和保理商的抗辩权和抵销权的行使、基础合同的修改、保理融资的费率、保理商对保理申请人的追索权等。

4.银行保理看制度

目前,我国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开展银行保理业务的重要依据,其分五章明确了银行保理业务的相关定义和分类、保理融资业务管理、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和法律责任。根据《暂行办法》审查保理项目合同,是保理申请人申请叙作银行保理的主要基础,对比商业保理,银行保理的制度更加完善,所以申请银行保理的保理人,只要审查银行保理的相关制度即可。

(1) 一些商业保理能做的应收账款,银行保理基于监管制度并不能做:

基于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不得申请银行保理融资业务;

(2)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与买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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