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来建筑服务业增值税政策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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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行业有其行业的特殊性,有行业内部细分类型差异,有建设周期差异,有单位注册地与项目施工地的区别,业务模式的差异,有项目结算款项的差异等等。必然会对不同模式的建筑服务项目产生不同的税负影响。

这也就是营改增政策以来,为不增加建筑业税负,营改增政策必然会不停的打补丁。

一、全面营改增对建筑服务行业的总体政策

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对建筑服务业增值税的征收缴纳做了首次明确。

这里简述一下要点:

1、销售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服务。

文件对建筑服务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情况列举了3种:

①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③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老项目特指建筑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项目)

文件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进行了单独明确:

①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扣除分包款的余额为销售额,按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扣除分包款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预缴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扣除分包款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业内常态,很快国税总局就发布了配套的管理办法。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2016年第17号公告紧跟着发布。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也好,简易计税也罢,如要扣除分包款,就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料进行备案: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建筑合同,分包合同和分包发票。

分包工程要在预缴前扣除,就必须先行支付分包款,并缴纳分包工程税费(已经开具发票)。

跨县(市、区)涉及到两个地区的税源问题,当地税务机关当然会对预缴税款监控很严。

同时,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中抵减。需要注意的是,预缴增值税发生的业务,按2016年36号文件,也是企业该建筑服务项目当月应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面文件又有调整)。

文件还建议企业做好预缴的台账,分地区分项目进行核算,完整的记录分包工程的发票信息和完税凭证等。考虑到很多项目挂靠的可能性很大,企业确实应该做好分项目的台账,台账内容不仅是纳税信息,还应该在台账中记录相应的成本支出、款项支付情况等。

三、对于劳务派遣服务的营改增后税款缴纳

建筑服务项目大多数会涉及到大量的劳务工,目前建筑服务业对劳务通常采用外包的形式,而分包劳务的劳务公司则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参与到工程施工。

对于劳务派遣服务业务,为减轻劳务外包企业税负,允许按照差额征收增值税。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对劳务派遣业务做出了明确:

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方式,差额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方式,差额计算方式一样,只是征收率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3%,而要改成5%征收率。

差额征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于混合销售、集团招投标内部企业施工的项目、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电梯安装服务等业务的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对提供建筑服务的四种情形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①对于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也就是纳税人必须区分货物的销售价格和建筑服务的合同金额。
②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为发包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这是不是要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开“分店”?

③纳税人在同一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不执行2016年第17号公告。

同一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可以不用跑来跑去预缴增值税了。结合前面这一点,开“分店”不用每个县开,可以按地级市开。

④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结合第一点中的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是否也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五、最近一次补丁——《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通知有关建筑服务业务的有2点。

①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项规定对房地产公司影响较大,明确了建设单位(房地产公司)自行采购对应材料的,总承包单位就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公司只能取得的建筑总承包单位的发票税率是3%的征收率。

房地产公司想通过甲供一部分材料的,那么建筑公司就只能开具3%税率的进项税额。

对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认定,参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建筑公司预收部分工程款是普遍存在的,预收款收取时,建筑公司并不确认收入,有些建筑公司就不纳税申报,但此次公告明确了:预收工程款必须预缴增值税。

有业内人士提出业主借款的形式,而不是预付工程款的形式支付给建筑公司款项,个人认为要慎重,不要复杂化。

小结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单纯从减轻本企业的角度出发,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税款缴纳。但建筑服务业下游企业未必愿意,尤其是房地产行业。房地产行业目前回暖的情形下,在上下游行业间有更多的话语权,就必然会要求建筑服务业所提供的进项税额发票是11%的。

可以想见,还有会有针对建筑服务营改增的补丁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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