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盯着别人的利息,别人却盯着你的本金。”将1亿元存款放在银行,一年期最高能有多少利率?除了已有的存款利息,有资金掮客额外许诺了年利率3.55%的利息,背后却偷偷将存款转出放贷,从中套利。
“贴息存款”曾让不少储户中招受骗,上市公司亦不例外。近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酒鬼酒”,SZ.000799)披露一则公告显示,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支付的赔偿款(含利息)共计7194.12万元。起因是之前存在该行账户的1亿元资金被数名犯罪嫌疑人转走。
在揽储压力下,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贴息存款”一度在银行间十分盛行,遇上了现金流充裕,缺乏合适理财渠道的酒企,双方“不谋而合”,却被诈骗团伙所盯上。
最新披露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农行华丰路支行和酒鬼酒公司针对1亿元存款被盗原因,有着针锋相对的观点。
农行华丰路支行针对一审判决提出的上诉请求,指出本案系酒鬼酒公司为获取融资高息参与的以“购酒存款”为名的非法金融活动。酒鬼酒则辩称,公司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所开账户中1亿元系存款,本意是通过经销商罗某开拓华东市场,提升产品销售才答应罗某揽储要求。
“异地存款销酒”的模式曾风靡一时,是经销商与酒企之间签订的一种商业营销模式。即酒企承诺将存款存入经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经销商购入一定数量的高档酒,并贴息给酒企。除了酒鬼酒,泸州老窖、洋河股份也曾因“异地存款销酒”出现巨额存款失踪案。
表面上看,酒企能去库存还能获得贴息,银行能获得高额存款,看似双赢,但经销商原本就能直接购酒销售,为何还要多费周折甚至额外付出利息?
回溯过往,事情起因在于一纸协议。
2013年11月,作为经销商的南京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亚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罗某,找到了酒鬼酒供销公司总经理郝某,提出了“异地存款卖酒”的方式,并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书上约定,酒鬼酒供销公司在指定的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入1亿元,存款一年,不提前支取,存款利息由银行支付;对应的是,金亚尊公司要购买600万元的酒鬼酒产品,并支付355万元存贷款利息差额和290万元的定息补差款,以及贴息16.5%等内容。
贴息存款指除去原有的银行利息外,另外根据存款金额给到储户的利息部分,贴息存款属于监管的灰色地带。但部分银行在揽储压力下,往往对贴息存款的风险“视而不见”,甚至铤而走险。
对于酒鬼酒而言,此次签订1亿元存款合同获得了什么?酒鬼酒不仅可以得到原来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的290万元,还可以额外获得355万元存贷款利息差,并成功售出600万元的产品(以2013年财报显示的酒鬼酒毛利率85.28%计算,毛利润超过500万元),代价则是这笔存款必须要存入罗某指定的农行华丰路支行,并且一年内不得提前支取。
实际上,罗某付出这么多代价,是为了将这笔1亿元资金转出使用,以较高利率放贷给第三方。判决书披露,罗某找到了急需用钱的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皎然公司”)大股东寿某江。
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罗某经人介绍与寿某江面谈贴息事宜。寿某江问罗某这1亿元存款是否是“非阳光的”,是否可以使用,得到罗某的肯定答复。罗某提出除银行正常的利息外,“贴息方”要支付16.5%的贴息,包括存贷款利息差、购酒款和给予罗某个人的中介费。
和酒鬼酒那边进行接洽的同时,罗某、寿某江两人还找到了支行行长进行谋划。罗某等人到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某办公室,与方某商讨酒鬼酒公司开户事宜,并告知方某,“1亿元存进来后要转出去使用”。
2013年年末,酒鬼酒供销公司在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开立账户,共存入1亿元存款。但随后在2013年12月份,酒鬼酒发现,有嫌疑人在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分三次转取了3500万元、3500万元以及3000万元。
发现亿元存款涉嫌被盗取后,酒鬼酒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件给酒鬼酒当年的业绩带来了严重影响,酒鬼酒201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降超过100%,由盈利转为亏损。
梳理本案信息可以发现,“存款+购酒+贴息”是个容易被利用的商业模式。据该案件相关判决书相关信息披露,由于“贴息存款”处于灰色地带,资金掮客利用购酒存款贴息为诱饵,骗取了酒鬼酒的信任,从而将1亿元存款转出进行高息放贷。
侦查机关提取的罗某与寿某江签订的存款协议书证明:双方约定由罗某安排资金方在寿某江方指定的农行华丰路支行办理开户并定期存款1亿元,银行方予以协助,寿某江方向罗某支付16.5%的贴息,罗某保证资金方对存款不提前支取、不质押、不转让、不挂失、不查询、不开通网银及电话银行(即“六不承诺”)。同年12月5日,罗某与寿某江修订了存款协议书,贴息率由16.5%改为19.4%。
判决书披露,寿某江提出:“案件当中我与罗某间有合同,罗某与酒鬼酒供销公司间也有合同,是酒鬼酒供销公司违约,不构成诈骗;先有非法融资合同,再付款给酒厂利息,才有1亿元资金到指定银行的行为,如果不允许使用(1亿元存款),凭什么支付给酒厂1940万元利息。”
据悉,在犯罪嫌疑人寿某江将1亿元存款成功转入皎然公司后,根据协议合同支付了19.4%贴息率(即1940万元),主要包括支付酒鬼酒公司定期利息和酒款890万元,支付给罗某垫付酒鬼酒公司存贷款利息差355万元、中介费695万元。换言之,罗某作为资金掮客,转手就赚了695万元中介费。
在如何将1亿元存款从银行盗出的事情上,犯罪嫌疑人玩了一出“偷印章”。
判决书显示,2013年12月9日,酒鬼酒公司派财务人员赵某前往杭州完成面签时应完成的在《授权委托书》上盖章的开户手续。
由于酒鬼酒公司印章在赵某手里,为达到转出该1亿元存款的目的,按照事先策划方案,第二天上午,罗某与赵某到西湖游玩,寿某江则驾车尾随。趁罗某陪同赵某到西湖游玩、赵某装有酒鬼酒公司印鉴的女士包放在车上之机,寿某江从车中盗取酒鬼酒公司印鉴,随即赶到农行华丰路支行外,在唐某星已准备好的银行购买凭证委托书上盖上酒鬼酒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不过,在填写《购买凭证委托书》时,唐与寿二人均不知道酒鬼酒公司的开户账号。这时,农行华丰路支行柜员沈某将酒鬼酒公司的账号告诉唐某星,唐某星遂填写好《购买凭证委托书》交给沈某。
沈某在办理业务时,接到本行会计主管吴某的电话,要求沈某不要给唐某星售卖《结算业务申请书》,因为酒鬼酒公司的开户《授权委托书》还没有交给她。支行行长方某得知此情况后,对沈某说《授权委托书》已面签,于是沈某将《结算业务申请书》一本(25份)出售给唐某星。
唐某星将《结算业务申请书》交给寿某江盖上酒鬼酒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然后寿某江开车返回凯悦大酒店停车场,将盗取的印章放回赵某的包内。
结束西湖游玩后,赵某前往农行华丰路支行完善手续。在已签字的开户《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期间方某按唐某星要求,没有将唐某星已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的事告诉赵某。
两天后,唐某星拿着盖上酒鬼酒公司银行预留印章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来到农行华丰路支行,分三次将酒鬼酒公司账户内的1亿元资金,全部转入寿某江的皎然实业的账户。
除掉贴息用的1940万元,剩余的8060万元,寿某江继续拆借给了其它公司和个人使用,一部分用于支付好处费,其余偿还所欠银行贷款、个人债务以及自己使用和借给他人使用。
“盗款”在大约一个月后才被发现。2014年1月3日,酒鬼酒公司与农行华丰路支行电话联系,要求寄送对账单。同月6日,酒鬼酒公司收到对账单,发现账户存款只剩1176.03元,随即事发。
据该案关联文书显示,此案的被告人寿某江、方某、罗某、唐某星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有期徒刑13年、有期徒刑11年等处罚。
根据判决书披露,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寿某江处追回款项96.13万元;从方某处追回款项143万元;从罗某处追回款项540.98万元,追回酒价值558.29万元。此外,寿某江还支付酒鬼酒公司定活存款利息差290万元,退还酒鬼酒公司100万元;罗某还支付酒鬼酒公司存贷款利息差355万元等。1亿元存款共追回4066.33万元。
在本案一审中,法院判决农行华丰路支行支付原告酒鬼酒供销公司5933.67万元及与被告寿某江、陈沛铭、唐某星、罗某、郭贤斌连带承担利息损失。农行华丰路支行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请求中,农行华丰路支行方面指出,本案系酒鬼酒公司为获取融资高息参与的以“购酒存款”为名的非法金融活动,向寿某江等人作出“六不承诺”,放弃支付密码器、电子余额对账、网上银行对账等功能,没有开通短信通知,面签当日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盖章,让财务人员独自将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带至杭州导致被骗,应自行承担损失。
酒鬼酒方面回应,公司对资金被盗取并不明知,也从未作出“六不承诺”,没有对动用存款持放任态度。此外,农行华丰路支行在办理开户、凭证出售、转款行为均存在过错,方某一直利用行长身份、职权以及熟知银行业务积极出谋划策并协调关系。
针对农行华丰路支行是否构成民事侵权,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时任农行华丰路支行行长方某,明知寿某江等人欲骗取酒鬼酒公司的存款,仍然利用自身行长职位的便利,积极参与盗取存款,其参与盗取存款的行为虽不是职务授权行为,但其放弃履行职责及利用行长身份的便利则是农行华丰路支行的过错所在。
此外,判决书指出,农行华丰路支行风险防患意识不强,对大额可疑交易不及时警醒:比如唐某星不知道账号、大额资金频繁出入、短时间内开户人与转账人不一样等。种种迹象均会引起一般正常人的怀疑,但农行华丰路支行临柜人员却未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得逞。
综上,农行华丰路支行存在过错,且其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农行华丰路支行违规开户的行为导致账户被提前激活,满足了购买结算业务申请书需在账户激活三天后的条件,泄露账号信息促成了结算业务申请书被顺利售出,最终导致酒鬼酒公司的存款被盗取。虽然酒鬼酒公司印章被盗用,但在本案中不具有期待可能。因此,农行华丰路支行侵犯了酒鬼酒公司的资金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指出,农行华丰路支行、寿某江、唐某星、罗某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7万元及利息。
根据酒鬼酒公司公告,农行华丰路支行已履行判决,支付赔偿款(含利息)7194.12元,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已收到湘西中院转来的赔偿款,本案已终结。加上之前追回的4066.33万元,共收回资金1.126亿元。
除了酒鬼酒,泸州老窖、洋河股份也曾因“异地存款销酒”出现巨额存款失踪案。
2014年10月,泸州老窖发公告称,存在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的1.5亿元定期存款不翼而飞。
原来,泸州老窖推出“资源交换”业务,将5000万元为单位以定期方式存入银行一年,合作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年定期利率上浮10%付息给泸州老窖,先购酒后存款,每5000万元存款对应购酒在600万元以上。合作银行必须确保存款安全,并承诺保证该笔存款在一年期内不查询。
据判决书披露,4名犯罪嫌疑人为了偷出存款使用,采用虚假购销合同、伪造泸州老窖公司和银行印章、伪造银行存单等一系列手段,骗取泸州老窖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上亿元,用于高利放贷、购买不动产等牟利。
洋河股份发布的2014年年报显示,公司控股子公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解放路支行储蓄存款1亿元,储蓄账户余额仅为3.37万元。此外,同样是苏酒集团贸易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封豪德支行储蓄存款3000万元,储蓄账户余额仅为669.4万元。综上,洋河子公司总计1.3亿元存款丢失了1.23亿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指出,“现实状况是,所谓的存款卖酒常常被用来作为信贷资源供其他企业使用,以获取高额的贴现利息,因此‘存款卖酒’在酒企间便成为一种流行。”
白酒行业专家肖竹青称,通过银行存款卖酒在行业内是普遍现象,银行向酒企拉存款,同时帮助酒企卖酒,但由于银行吸存的压力越来越大,一些银行也跟小贷公司一块向酒企拉存款,以提供更高的存款利息,这种做法也意味着酒企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2014年9月,银监会、财政部和央行在《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另设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
贴息存款分为阳光贴息和非阳光贴息。存款储户的资金始终存放在自己的账户,叫阳光贴息;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为了获得资金,在资金掮客的帮助下付出高利息拉存款,与银行内鬼合作套出存款进行使用,叫非阳光贴息。可见非阳光贴息存款实质上属于企业融资借款。
回顾酒鬼酒和农行案件,“六不承诺”成为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一位银行内部人士指出,“非阳光贴息存款的情况下,银行会要求资金在存续期间不允许提前支取,很多情况下还不允许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通知等,甚至不允许查账,因此,储户在存款到期之前无法自由支配存款也无法知晓账户变动情况,更无法保证其安全。”
近年来,非阳光贴息存款导致储户存款“神秘失踪”案件屡有发生,从热钱较多的江浙一带,再到全国各地,上自省级市,下至小县城,国有银行也涉及其中。
从贴息存款发生存款失踪案看,大都是不具备条件贷款企业为骗取储户资金而产生,而银行部分“内鬼”利用内控漏洞,积极配合企业诈骗储户资金,导致储户资金被骗受损,滋生了不少违法犯罪案件。
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莫开伟分析称,从原来银行自己暗地掏腰包组织贴息存款,发展到由企业自掏腰包拉贴息存款,银行巧妙实现了存款成本转嫁,企业则获得了贷款,形成了巨大灰色利益链,银行及其员工、资金掮客均获得了收益,看似皆大欢喜。但同时也为资质不良、别有用心的企业和个人“骗钱”提供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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