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厚大法考民法张翔老师分析法律关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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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自张翔老师微博 @张翔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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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大法考民法张翔老师


【案情】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借款合同,甲借给乙100万,约定复利,总利息额超过年利率24%。因乙公司到期未还本息,甲乙又约定:解除借款合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债权为房款,按市价购买乙的房屋。问:甲乙之间,让与担保?代物清偿?流质约款?其他?总之,甲有无权利请求乙交房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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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①让与担保是买卖形式下的借贷,有回赎或解除约定。本案先解除借贷,后订立买卖,不是。

②代物清偿仅仅约定原债履行方式变通,本案借贷明确约定解除,不是。

③流质约款没有价值评估环节,本案以市价出售房屋,不是。结论:就是买卖,买受人有权请求交房过户。只是,超过24%的利息,不得计入房款。

这是最高院指导性案例的观点,牢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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