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处理欠条转化为借条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常出现双方当事人将结算之前债权债务关系的欠条转化为借款的情况,实务中对此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看法。对于这类案件的证据认定,不能仅仅依靠单一证据,要从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本文成都华神律师事务所介绍一下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处理欠条转化为借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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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双方当事人对于以前发生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后形成欠条,又将欠条转化为借款的情形发生。对此,成都华神律师事务所发现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欠条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一种债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出具欠条的一方对另一方欠付欠条上载明的款项金额。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将欠条转化为借款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只要约定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定标准,人民法院自不应多加干涉,这一行为当然有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确定债权债务的权利凭证,其形成的原因很多,如果并非是基于借贷关系形成的欠条,当事人又将之转化为借款的,意味着出借人在并未实际交付款项的情形下也能产生借贷关系。这与传统民间借贷的特征不相吻合。因此,这种转化行为人民法院不应认可。

成都华神律师事务所认为,由于债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发生,既可能因为民间借贷而产生,也有可能因为买卖、租赁、劳务、损害赔偿等而产生,还有可能基于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所以,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能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原因。

欠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化为借款,但成都华神律师事务所认为这种转化至少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件:

  (1)欠条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2)欠条转化为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3)欠条转化为借款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

  (4)欠条转化为借款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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