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可以和资本合作吗

      在经常路过的街道旁,一个制衣厂打出的广告牌上有这样的内容:“感谢您的辛勤劳作,欢迎您来加盟合作”。开始还以为是制衣厂征集商业合作伙伴的广告,并没有细看。直到前些天散步时,看到这广告,闲来无事,也就对这几个文字细品了一番,才看出来它所要招来的加盟者与合作者其实是劳动工人。

      仅从字面上看去,该工厂主(现在叫企业家)似乎将自己在企业里的财富投入仅仅当做资金或物质投入,从而自我否定了通行的将企业家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投入作为产业资本从而获取劳动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功用,要大度地持公平心与劳动者一起共同走向创取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生产利润的阳关大道。之所以那广告让人看上去会认为是企业家的物化劳动要主动与劳动者的活劳动合作起来平等创利——即实现生产利润的公平分配,主要在于其广告上的“加盟”与“合作”的字眼。然而事实上,企业家是否真正会与劳动者平等合作进行公平的利润分配呢?在非公有制经济形式中,除非该工厂主是一个有着强烈“社会”意识且又勇于实践的理想主义者,否则,这种可能性毋庸置疑只能是零。因为,在没有外因积极作用的前提下,不会有哪一个资本投入者会慷慨地与雇佣工人平等、公正地分享生产中所产生的财富;当然也不会有哪一个劳动者会幼稚地相信企业主会良心发现,自觉地改变其索取的贪婪本性,而与自己平等公正地分享由自己提供的活劳动所产生的财富。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资本只有一种生活本能,这就是增殖自身,获取剩余价值,用自己的不变部分即生产资料吮吸尽可能多的剩余劳动。资本是死劳动,它象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

        事实也真切地证明了挂那块牌子的企业家在工厂里所投入运作的不是单纯的货币和实物,而是张开口准备吮吸劳动者活劳动的资本。他所希望的并非是将金钱换成生产资料来与劳动工人的活劳动相结合,从而公正、平等地获得自己所应得的利益如利息、房产增值等,而是和所有的工厂主一样是将金钱当做资本,将自己获取超额利润的强烈贪欲搭载于资本中,把自己所能取得的利益在社会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一切可能使其最大化,使其所拥有的资本的生命力更加强劲。或许他挂那么一块牌子,写那么些话,正是为争取将其所得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或手段。因为,有“欢迎”与“感谢”等字眼上所托现的“热心”,或许会使有些工人在认识上天真地认为自己真是工厂的主人了,至少自己的劳动也真能换取老板的感激,自己在老板的心目中还是有分量的。因而也就不计较自己在付出劳动力后所得到的报酬是否符合价值规律了。因为,用同样的时间干同样的活,逢到那些黑心的老板,是不可能对自己那么客气的,早些年听说有的老板宁愿一个月花五千元雇监工也不愿把一个月才一千来元的工资付给工人。所以在这里干,虽然得到的报酬并不见得比别处多,但难得老板那么客气,真应当多出点力好好把活干好,否则可真对不起老板的这一番好意了。至于在工作中劳动强度大,干累了,略微歇口气而被老板斥责、扣工资,某些天真的工友还颇“善解人意”地自我安慰说:“这也难怪,厂有厂规,凡事总得有个章法,如果企业管理不严那还能发展好吗?!”。由此想起过去一些地主在逢到佃农交租的时节,就在收租院里摆好饭桌,蒸好大米饭,桌子上摆上一大碗红烧肉,当来交租的佃户每凑齐一桌便开饭。据个别乖顺的佃农回忆:“那光景,只吃得满嘴都是油”,听他说的倒是挺念想那种日子的。然而乖顺的他却没有去想一想,地主吃他交的租子(其实就是他的汗珠子)只吃得满身满宅子都是油光焕发,而且地主老财那地也被他老哥整得越发地可持续发展了。

        会有那种天真地采取单向合作态度的劳动者也不足为怪。一方面或许他(她)们真意识不到雇主们从他(她)们付出的劳动中所榨取的丰厚利润的真正所有者是谁,只是认为工人付出劳动获得工资报酬,企业家投资购买设备、建厂房、买来生产原料,获得他所应得的投资回报,这也是“合作”生产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如果有机会自己当老板那也是一样地大把赚钱(他可能想不到,以这样的价值分配方式,他仅靠在雇主的资本阴影下付出劳动来争取那个发达的机会,恐怕到死也触碰不到机会的柔羽)。另一方面或许他(她)觉得在哪个工厂干都是这样的工资待遇,再说你觉得这样干太吃亏不想干的话,那紧跟着进来干的人多得是。当前,在劳动力高度市场化(如果从目前全面实行企业用工“劳动合同制”的现实考虑,或许可以说是劳动力完全市场化),以及第一产业对劳动力的吸附能力正日渐趋弱促使大量劳动力涌向二、三产业的格局下,除非所有能为其提供劳动力的工人能有一个统一的、合理的能为工人们接受的工价,且所有工人愿意坚决维护这个劳动力价格标准,同时也有某种社会公共力量可以协助维护这个合理的劳动力价格标准。否则,你不干自然有别人会干,与其失业在家成天为一日三餐发愁,还不如勉强和大家一起在企业里让老板“揩油”,反正别人能过得去,我也能过得去,过不去你又能怎样?那些无奈地进入“合作”角色的工人们,也只能往自己的头脑里塞满阿Q式的“好”理论。很显然,只要货币等物化劳动仍在生产领域里发挥着资本的作用,雇主们就决没有让劳动者以劳动力作为生产元素来加盟进而与自己合作的可能。

      然而,在我所生活的小山城竟也有企业家提出“欢迎”劳动者“加盟合作”这么华美而有诱惑力的口号来,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能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财富生产过程中所能发挥的重要作用的劳动者们所蕴含着的巨大的力量。记得在更早些的时候,从新闻上得知在南边沿海地区闹“民工荒”时,一些对技术工人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为了留住较老练的技术工人,竟也同意根据效益在年底给予这些技术工人分发一定比例的红利。有的企业则在当下房价居高难下的社会背景下,提出了自建住房,给老职工发放福利房的方案。资本所有者的这些形形色色的漂亮招牌所蕴含的给工人们的实际利益,在“社会”的因子基于工人们的自发的利益诉求的压力下从私有经济体内淅出,进而形成一种趋势也不是没有可能。因为曾经有过公有化经历,曾经有过“劳动关系主导者”体验的劳动者,在主宰自己命运的能力方面应当具备先定优势。因而,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在社会生产中的关系不受社会其他力量支配时,当劳动者的整体力量发展到足以与资本相抗衡的情况下,生存于公有制经济形式之外的劳动者虽然不能象公有制形式下的企业里的工人那样做企业的主人,但以自己的劳动力与企业主所有的其他生产因素如生产资料等相结合而形成加盟合作关系也未尝不可。因为,在实用主义通行的今天,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以这种合作形式出现的企业就已经不再体现出资本与活劳动的关系了,倒更像是一种劳资(这里的“劳”与“资”指活劳动与非资本化的物化劳动如资金等)合作体。也就由此想到在当前的社会和历史背景下,对于有共同生产意向的人们结合到一起来,有资金的提供资金,有技术的提供技术,有固化生产资料的就提供固化生产资料,仅拥有劳动力的人就提供劳动力(当然,在所有这些因素中劳动力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进行合作生产,对生产产生的价值扣除劳动者(包括生产工人和管理人员)保证劳动力再生产所应取得的劳动工资以及企业应向国家和社会承担责任的费用、应当为企业成员办理的相关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费用、购买生产原料的费用、生产设备折旧费(应将该折旧费提取作为设备更新的备用金)、企业发展金、在生产中投入物化劳动量的合理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应支付给物化劳动投入者),以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出资额多少来决定风险承担比例的制度中在全体企业成员商定企业风险承担方式的前提下,可以用科学方法计算提取一定数量的企业风险预备金(至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无形资产可以用来折抵风险预备金),在扣除上述各项费用后所剩余的利润,可以根据各个成员所提供的生产因素确定各自所能获取利润的比例来进行利润分配。本来,物化劳动投入者在取得物化劳动的利息或土地的地租后就不应再参与利润分配,但是考虑到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企业的风险承担是以企业中的资本拥有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的,也就是说物化劳动投入者除与普通劳动者一样存在丧失企业成员身份的风险外,还承受着其所投入的物化劳动损失的风险(如果是在合伙企业中的物化劳动投入者,还有可能承受所投入物化劳动损失以外的利益损失),从公平的角度来说应当科学计算物化劳动投入者参与利润分配的比例。如果说物化劳动投入者通过契约的形式只取得利息而不参与利润分配,同时企业保证其不用承担企业风险,那这种人就不是企业的物化劳动投入者了,而仅仅是作为企业的债权人,一种特定的企业利益相关人。至于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是否以剩余利润的一定比例为准,预留一定份额的企业发展金,则可由全体企业成员通过民主方式商定。对于可分配利润在分配时间上,亦可由全体企业成员自主商定或按月、或按季、或按年分配。当哪一个企业成员自主决定退出企业时,可以按比例退回提留的企业发展金。至于企业风险预备金则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或者规定一定的待取期间,或者在退出企业时一并退给但必须以契约形式确定企业对其作为企业成员期间的劳动行为给企业所造成的风险以及应与全体企业成员一起承担责任的追究权。同样,对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无形资产也可作价后按比例退还给退出成员。而对于后来加入的企业成员在退出时所能取得的无形资产据有权则应当从其退出当时的作价扣去加入当时的作价的新形成的价值按合理比例取得。

        至于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存在形式的企业,有的人提出要以人力作为资本入股,实现对企业利润的全面分配,并指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其实提出这种观点的人所指的劳动者主要是指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有一定决策权的管理人员。本人以为,不论在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制还是全民所有而由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的所有劳动者作为企业的主人,对于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理所当然享有支配权,但是将所谓“人力资本”股份化机制引入公有制体系内则绝对没有必要。因为,在公有制体系内搞股份制就很容易使股份发生转移,从而打破企业的公有性质,特别是强调给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划分较大的股份以提高其积极性的做法更是不可取。正如提出在公有制体系内实行“人力资本”股份化的人所说的那样公有制体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所得到的薪酬(请注意该同志已用薪酬取代工资了)已经是企业平均工资的3—5倍了,有的甚至高达十二倍,这种待遇应该说很不错了。在公有制的企业里每名劳动者都应当抱持公有体系内的功利观,而不应抱持非公有制体系内那种较落后的功利观。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与普通劳动者除了劳动岗位的区别外(一方是体力劳动,一方是脑力劳动)在企业内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平等的。从其3—5倍甚至高达十二倍的企业平均工资来看,这种岗位上的待遇优势已经非常突出。再说,作为公有制企业内的劳动者不应抱持非公经济体系内所普遍采取的价值观,如果作为公有企业内的高层管理人员过分追求个人私利,很显然这种人就不适合在公有企业内作高层管理人员,因为其所据有的工作职权,在那种一心为私的观念影响下就很容易使公有企业的公有性遭到贬损。总的来说,在公有制企业内是绝对不能实行股份制的。至于职工所得报酬,除了工资以及正常的福利之外,是否能将企业利润再作适当分配,特别是对于退出企业的成员(包括正常退休和中途退出的成员),从其本人为企业所创造的积留利润中取得一定比例的报酬,我想劳动者兴许具备这种主张权。对于这方面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一些原集体单位在解散后,下岗职工只得到与非公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者相同的待遇,也就是根据工作年限每干满一年得到领取上一年度地区平均月工资一个月的待遇,而其为集体所创造的积留财富却留给了最终的留守者,并没有实现对集体财富的合理分配。这种劳动成果的分配结果,显然违背了公有制形式下对劳动成果所应实行的按劳分配的最根本原则。因此,在现有社会体制下,对公有经济体内由其成员共同创造的劳动成果、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某一特定公有经济体解体时该公有经济体存留财富如何进行分配,事先应当由每一个具体公有经济体内的全体成员平等地共同商定,并以契约形式加以固定,以此保障所有成员特别是对经济体存亡的确定信息掌握量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的利益。

        伟大的思想家在一百多年前所设定的全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就是由全人类共同建立起一个没有阶级,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社会。这种理想的正义性,在目前应当是绝大多数人都不会怀疑的,至于其实现的可能性与实现过程的曲折性,则有待于在这个目标实现之前,所有追求者去努力证明和奋斗。从伟大的思想家提出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至今,他所创立的思想体系对旧的、落后的、反共产主义观念的撞击效果,不论是该思想体系的拥护者还是反对者,都难以否认整个人类社会已向着他所构想的理想社会逐步趋进的事实。虽然有一些步子迈得大的,因各种原因可能暂时放慢、或暂时停止了前进的步伐甚或转身迎向后进者;虽然有一些步子走得较小的,每走一步都总是看看前者又回头看看后者;虽然有一些心底厌恶这种思想体系但是迫于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潮流,又迫使他不得不向着尊重“劳动”的方向挪动自己的步子。就全人类的发展而言,这种步子哪怕再慢,它终究是在向着这个方向前进。

        当然,众所周知的是,伟大的思想家在提出消灭阶级的同时明确地指出:消灭阶级的根本就在于消灭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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