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意见       日期:2009-03-24

 

灌政发〔200910

 

关于进一步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为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推进我县城市化进程,经研究决定在灌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灌政发[2008]62 号)基础上,对我县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房实施“一二三”优惠政策。具体意见如下:

一、提供一个就业岗位

购买一套商品房(包括住宅、非住宅),由县劳动部门和户籍所在乡镇介绍购房户一个就业岗位。

二、予以两项补贴

1 全额补贴契税 :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县财政全额补贴房屋交易契税(先征后返);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按标准的50% 缴纳。

2 给予购房补贴 :购买住宅商品房,需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的,按规定交付首付款(不超过40% )后,县财政给予50/ 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购买住宅商品房一次性付款的,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购房者总房款5% 的购房补贴。

上述补贴由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到县财政局契税征收窗口办理。

三、落实三项措施

1 解决城镇户口 :购买商品房(包括住宅、非住宅)的可以办理新安镇城镇户口,原宅基地、承包田可以继续保留。

2 解决子女上学

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其子女需进城入学的由县教育部门根据分数安排到指定学校。

自发文之日起当年考上一本以上院校的购房家庭,新购住宅商品房由县财政给予1 万元奖励(凭入学录取通知书、教育局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及身份证明到建设局登记,建设局提供审核意见后报财政局办理)。

3 解决有关保障 :购房户办理城镇户口后,可以由劳动部门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上述三项措施由购房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到相关部门窗口办理。

四、本意见所指农民身份由公安部门审核确认,商品房指“在城市规划区 ( 含开发区 ) 内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商品房。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奖励的购房户和相关人员,县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六、本意见实施的时间起点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七、本意见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91231 日止。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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