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网:男子年会上过量饮酒死亡,家属向没喝酒同事索赔被驳回

南京某公司保安老张在年会聚餐时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直接躺在地上,后被发现死亡。公司给死者家属赔了56万元,家属将当天和老张坐一桌的同事老黄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当晚的宴席是工作单位组织的,同桌的老黄没有喝酒,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老张家属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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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看2010年一起案例,同样是南京人的李某和六个朋友在一起聚餐喝酒,回家后,李某就上床休息了。结果,次日上午,李某的妻子王某发现李某竟然去世了。李某的妻子认为,丈夫的去世,与其六个朋友的劝酒有关,他们应该赔偿。在索赔无果后,王某带着婆婆和儿子,将老公的六个酒友告上了南京栖霞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四十余万元。栖霞法院审理后认为,六个酒友不应对李某的死亡负责,一审驳回了王某等人的诉请。

在法庭上,六名酒友讲述了事情经过,称在场10个渔友共喝了3瓶半45度的白酒,大家相互敬酒,谈论鱼经,并没有人强行灌酒和极力劝酒。快结束时,李某靠在椅子上睡着了,并且有鼾声。因李某平时嗜酒,酒后睡着也是常事,两名酒友就到他家通知家属,但敲门后无人应答,二人又回到饭店。这时,李某的手机响了,其中一名酒友代李某接电话,对方是李某的妻子,说刚才她在家,没有听到敲门声,并问何事。王某说老李喝多了,李某的妻子便让他们一定要将其送回来。

随后四名酒友将李某送到家中,并扶上床,盖上被子,李某妻子谢过大家并把大家送出门,当时是晚上7:30左右。第二天,听说李某猝死,渔友们十分惊讶。

栖霞法院审理后查明,六名被告所述属实。认为死亡与饮酒没有必然联系。

主审法官认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李某家属应举证证明六被告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二、损害事实的存在;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照这四个构成要件就会发现,该案中,死者李某与六被告等在饭店吃饭、饮酒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刘某与六被告人之间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六被告在李某饮酒后你,积极将其护送回家并交给成年家属照看,已做到了合理照顾,故六被告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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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聚餐饮酒致死的新闻时有报道。而对于这类事件,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主要遵循裁判规则是什么呢?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是,对他人的醉酒后果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醉酒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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