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放开 合理规范 实现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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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雒宏军

按语:无论是过去的教师“走穴”,还是现在的“有偿补课”,从教育主管部门来说,一直是治理的态度,至于效果,大家有目共睹,无需多讲。但是,如果认定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者“走穴”是不当行为,那么有些问题就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比如为什么同样是事业单位人员,却鼓励医生兼职,有名气的医生到下级医院“走穴”,似乎是一件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且是件好事情?同样是教师,为什么教授就可以到别的学校兼职,而且同时在好几所学校兼职,这种兼职却成了教师资源交流的一种方式?同样是捞外快,走穴不行,有偿补课不行,那么从事与教育无关的第二职业就可以,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标准?说到底,感觉对这个问题的纠缠似乎就成了对教师“道德完美”的一种苛求,就是中小学教师必须成为道德楷模,不能有一丝瑕疵,“走穴”和“有偿补课”为社会所诟病,所以教师就不能去做。于是,就有了整个校外辅导班的鱼龙混杂。所以,与其简单禁止,不如合理规范。

近年来,教师“走穴”有愈演愈烈之势,据报道,许多发达城市的教师“走穴”收入每月都是数倍于自己的工资,这还是一些学校的普通教师,少数“名师”和“专家”的收入比这要丰厚的多。于是,将主要精力放在第二职业上,“走穴”成为一种“正业”,真正教书育人的工作倒成了一种“副业”,对于这种现象,各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做法不一,有些是严厉禁止,有些是加以规范,有些是开放鼓励,大多数是不禁止,也不提倡,任由自然发展,这一切,正好反映了社会对于这种现象的矛盾态度。

一味的禁止显然不可能实现,社会需要是一种强大的力量,教育行政部门那来那么多的人力、精力去查堵教师的“走穴”行为,更何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约束教师工作时间以外的行为,这样的做法也有违法嫌疑。对于教师走穴也有鼓励和提倡的,杭州市教育部门就曾经公布了一些措施,鼓励优秀教师校际互聘,公开“走穴”,通过到其他学校兼课,取得合法的劳动报酬。教师走穴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这样做可以满足家长的需要,尤其是一些学习困难的学生,通过补课可以弥补学校班级授课的不足,有针对性的开展教学,通过名师兼课,可以弥补有些学校师资薄弱的现状,尤其是一些专家型教师通过讲学,示范课等形式,可以实现教育沟通交流,况且,这些对教师本身工作也是一种促进,是一种应该加以提倡和鼓励的行为。但是,这种认识却难以平息社会上对教师走穴的道德责难:有人认为,教师本身就是国家财政供养的公职人员,在工作以外兼职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有些教师忙于兼职,难以集中精力学习钻研,严重影响自己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有些教师因为走穴所带来的丰厚收入,有偷税漏税的嫌疑,而且造成社会上的反感情绪;教师走穴也和教师“为人师表”的形象不符,有些教师利用职务方便将自己的学生“动员”到补习班补课,是丧失职业道德的表现。

由此可见,对于教师走穴,一味禁止和鼓励放开都是不现实的,理性的做法是适度放开、合理规范、实现多赢。适度放开,就是对于教师走穴不能“一棒子打死”,彻底否定,毕竟教育还是需要名家“走出去”,或者“请进来”,绝大多数普通教师在成长过程中需要这样的学习机会,即使一般教师的“补课”行为,也不能一概否定,对于学生学习来说,从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来讲,都有存在的合理性,况且,不顾社会现实需要的所谓“封杀令”最终只能是纸上谈兵,绝对不可能得到彻底执行。当然,过分的提倡或者肯定这种行为,也是错误的,不去干好本职工作,热心于“走穴”,整天想着“捞外快”,这样下去对教育的发展,学生的成长,还有自己的事业都没什么好处,教师的根本还是要回到“传道、授业、解惑”的本职工作上来,否则就可能被追究失职的责任,受到良心的责问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不禁止,不提倡,合理规范很重要,有些地方对教师“补课”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教师不能做自己学生的家教,补课的场所要符合一定标准,对于补课的最高费用也做出了规定等等,尽管不是很成熟,但是做了一定的尝试。当然,还有一些措施,比如,在社会上成立“补习班”这样的教育机构,聘请有一定经验的老师来辅导,实行家教准入制度,既可以消除“补课”教师良莠不齐的现象,又可以将教师“走穴”纳入规范化管理,还可以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税务部门也可以向从业人员征收所得税,使得整个行业由“浊”变“清”。通过一些实际措施对教师“走穴”合理规范,科学引导,使得这种社会需求和教师管理之间适度均衡,就可以实现教师管理、社会、家长和教师多方共赢。

  发表于《教师报》2005年6月29日第3版,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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