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特征和原则
1.概念: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法。
2.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特征: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公民、法人。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1.公民
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智力正常,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和精神不健全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法人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代表:是代表一定组织的自然人。
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对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特点: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依法成立时开始享有,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范围不同。
(3)性质和设立的目的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形式特点:
(1)有法人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或代理人行使。
(2)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权利。
(3)不得违反法人的目的、性质和章程,损害他人的利益。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影响。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实现。
(三)民事代理法律行为与代理
1.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2)特征:合法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能够实现行为人的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表示。
2. 代理
(1)概念: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成为代理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一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3)代理分类:
法定代理:法律直接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法定监护人。
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委托授权产生的代理关系。需确立委托合同。
指定代理:法律授权机关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名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