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河税务:误餐补助和午餐补助,虽一字之差但区别很大

企业发生的费用多种多样,其中以补助或补贴的形式发放的费用也很多,如:通讯补贴、取暖补贴、交通补助、午餐补助等。这些补助或者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和个人来说也很重要。下面我们来具体谈谈误餐补助。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真正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发票报销,而是按规定的标准、和实际误餐的次数领取的误餐费。那么误餐补助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的包括: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由此可知,午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是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午餐补贴等其他补贴、津贴,要怎么处理呢?

第一、午餐补助的特点是单位的每个员工、每个月都有。而且几乎都是定额发放的。第二、员工凭票报销的餐费,根据其性质一般计入企业的福利费或者招待费。第三、午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四、午餐补助应属于员工的福利,要计入企业的福利费。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计算福利费扣除限额进行合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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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纪巧瞒,女,河北长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助理。参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亏损鉴证、企业财产损失审批的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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