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15年夏天,由IBM研发的世界首位人工智能律师Ross进驻纽约Baker & Hostetler律师事务所,帮助处理公司破产等事务。Ross不仅可以帮助律师检索大量法律文书,还可以通过数据分析,解答一些简单法律问题。2016年3月,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宣布,将与人工智能企业Kira Systems合作联盟,将人工智能引入会计、税务、审计等工作中,代替人类阅读合同和文件。
有危言称,未来十年,70%的律师工作将会被人工智能所取代,作为这个职业群体中的一员,笔者不得不思考我们的不可替代性。
(一)获取案源
律师获取案源,靠的是个性化口碑,也就是律师的个人品牌形象,即个人拥有的外在形象和内在涵养所传递的独特、鲜明、确定、易被感知的信息集合体。
不可否认,资深律师的接案率比年轻律师高,而不同资深律师的接案率也有所不同。说明当事人作为“精明”的消费者,其天然地会选择个人品牌更为成熟,或者更符合其要求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因为人类是具有鲜明个性的,所以每人都可以依据个性、经历塑造不同个人品牌。而人工智能虽然可以自我学习,但其缺乏情感,是“冷冰冰”的统一化工业产品,无法体现个性。
(二)会见辅导
刑辩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过程中,要从当事人杂乱无章的自然语言中提炼出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并从法律概念角度分析关键事实对案件走向的影响。而人工智能对自然语言和法律概念的理解都极为有限。
例如笔者所办理的某网络诈骗案,当事人被侦查机关认定通过淘宝代运营的方式进行诈骗。而在会见过程中,笔者了解到当事人只是公司技术部的普通职工,并不接触公司运营事宜。辩护人随即提问,既然其不接触公司运营,为何其供述“我知道公司是做代运营的”。当事人回答“我是刚入职的时候听我们主管说到过我们公司有在做‘淘宝代运营’,我只是搞程序的,也不懂‘代运营’到底是什么意思。”根据当事人的这番回答,笔者继续向其询问工作场地、工作时间、营销人员是否列席其部门会议等问题,发现其客观上确实无机会接触公司运营事务。刑法上“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络”,即要求有共同商议、谋划的,而结合当事人所说,其不构成共犯。笔者根据该点提交辩护意见,最后本案当事人在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
(三)安抚情绪
律师第一次接待当事人家属,在听取了对方陈述后,不仅要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方案,还要安抚当事人情绪,获得当事人信任,进而才有机会得到当事人的委托。而目前人工智能显然不具有同理心、亲和力。即便将来人工智能发展至超强人工智能,具体普通人类所不具有的创造能力,也不代表人工智能可以产生人类情感。因此人工智能无法让当事人产生信赖感。
(四)说服检法
刑辩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与案件承办人员当面沟通、说服。通过向承办人员表达辩护观点,与其进行充分沟通,进而达到辩护目的。律师在沟通过程中使劲浑身解数,希望能将自己的观点有效传达给对方。而在实践中,律师尚无法做到每次都是有效沟通,更何况人工智能无法感知承办人员的情绪, 更不能通过感知情绪而随机改变表达策略, 因此其难以取代律师进行沟通。
(五)审查卷宗
2015年,统计调查公司Altman Weil Flash 对美国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们进行了一项民意调查,了解他们对自然语言处理软件是否能够取代律师的看法。总得来说,大多数人相信计算机最终能够取代律师,其中47%的受调查者认为,在5-10年内,律师助理将失去工作。尽管如此,可被替代的工作也仅限于机械、重复的信息检索和基础分析,但综合对比分析并确定基本事实,仍需律师完成。
律师需要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确定基本事实。而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控辩双方在基本事实的认定上就有很大争议。
例如笔者曾办理的温州某集资诈骗案中,控方指控嫌疑人曾花费1000余万元购买多辆豪车,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嫌疑人曾花费1000余万元购买多辆豪车”就是一个基本事实。而在辩护过程中,经辩护人对证据综合分析,认为该基本事实并不成立,大部分消费并非来自于集资款。
(六)逻辑推理
运用逻辑推理,得出推定事实。刑事案件中“推定”是司法证明过程的组成部分。在基本事实确定的基础上,律师要运用经验法则、逻辑推理得出推定事实。而人工智能无法获取人类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能力,因此无法胜任该工作。
例如上文中“认定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是推定事实。而笔者在辩护过程中提出该推定不能成立,因为嫌疑人本身具有几千万的资产,且其经营几亿元的煤矿项目,其预期获利上亿元,在这种情况下花费几百万购置车辆,不能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
(七)证据判断
依据办案经验、常情常理发现证据问题。律师在审查言辞证据时,依据其经验分析证据的真实性。
例如笔者在办理某银行高管被控受贿案,该案一开始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由公安机关侦查,后被认定为“受贿罪”,由检察机关侦查。辩护人在审查当事人笔录时,发现当事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几份笔录都称自己收的“存款回报款”,而一到了检察侦查阶段,就突然改变说法称系“个人好处费”。于是辩护人与当事人核实该情况,原来“好处费”的说法,是检察侦查人员提出的,其以为两种说法并无区别,就继续引用了“个人好处费”的说法。辩护人据此提出辩护意见,后被法院采纳,认为当事人收受的钱款系单位资金,非个人好处费。
(八)法律适用
刑事案件的辩护,着力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当事实确定的基础上,适用何种法律,对嫌疑人的量刑有重大影响。而我国虽然是成文法国家,但法律规定繁多,而每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又是不同的,所以在法律适用层面存在辩护空间。
例如在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中,嫌疑人很可能利用他人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一般情况,被帮助者和帮助者会形成共犯关系,前者是正犯,后者是帮助犯。但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那么提供帮助者,到底是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就成了争议焦点。
(九)辩护策略
虽然律师助理的工作在将来有可能被取代,势必会影响年轻律师的就业率,但是同样也会释放年轻律师的工作时间,让年轻律师有更多的时间专注于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从而制定辩护策略。
刑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根据其个人经验和专业知识,预估案件可能的走向,从而制定相应的辩护策略。而影响刑事案件走向的因素是多样的,无法预估的,所以人工智能无法向人类一样思考并选择战略。
例如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想要争取司法机关对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有“存疑不捕”和“构罪不捕”两种策略,但这都需要律师在预判案件走向和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又如在故意杀人、伤害等案件中,从量刑角度看往往需要通过赔偿从而获得被害人谅解,而何时赔偿、赔偿多少、由谁出面调解等等,都需要律师进行分析。
(十)调查取证
刑辩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查取证。而“有谁来调取”、“向谁调取”、“如何调取”、“如何制作笔录”等,都需要律师的分析判断。
例如刑辩律师认为必要向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其需预判该证人笔录是否稳定、真实,如果该证人在向律师提供有利于嫌疑人的说法后,后续可能在司法机关的询问下会作出不利于嫌疑人的说法,则律师不应向该名证人调查取证,而申请司法机关进行取证。
(十一)出庭辩护
出庭辩护是刑事律师的重要工作之一。近年来,我国司法界一直在提倡刑事案件的审理要“以庭审为中心”。而律师要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不仅要有临场应变能力,还要考虑情感因素。而人工智能对于其数据库内没有存储的信息,无法做出分析,且在庭审中无法引起庭审人员的情感共鸣。
第一,临场应变。律师紧抓庭审现场出现的状况,立刻制定应对策略。例如当事人之前一直在做无罪辩解,结果庭审时突然认罪,此时律师要立即申请休庭,争取时间与当事人沟通,确定辩护方向。
第二,考虑情感因素。正所谓“法不外乎人情”,法律是平等的,但执法要考虑人文关怀、情感因素。而律师在庭审时,不仅要晓之以理,还要动之以情。例如笔者曾旁听某贩毒二审案件,当事人原系当地警察,一审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辩护律师在二审庭审时,不仅“晓之以理”,说理论证被告人具有重大立功情节,并提出毒品鉴定意见存在多处瑕疵。同时“动之以情”,希望二审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原系优秀公安干警,且系家中独子,一时迷失而犯罪,听得旁听人员潸然泪下。因为庭审效果非常好,最终二审虽未认定被告人构成重大立功,但参照立功对其改判为死缓。
(十二)社会价值
刑辩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仅要立足于法律和事实,还要考量社会价值诉求。而社会价值诉求是人类对好坏、得失、善恶、美丑等价值的立场、看法、态度和选择。而人工智能不具有情感因素,其只可以从数据角度看待问题,不具有社会价值理念。
例如引起公众广泛热议的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被捕一案,该案既涉及基本事实的认定争议,即陆勇是“销售假药”,还是“购买假药”,也涉及社会价值诉求的考量。最后以检方撤诉告终。而这些工作依赖于刑辩律师对证据的分析和对社会价值诉求的把握。
很多人对人工智能感到恐慌,他们惧怕的不是现阶段的弱人工智能,而是将来的超强人工智能的出现。连理论物理学家、《时间简史》的作者霍金都提出了担忧“完全人工智能的研发可能意味着人类的末日”。全球数百位顶尖科学家搭建复杂数学模型,通过类似摩尔定律的多重推演得出结论,人工智能将在2040年达到普通人智力水平,并引发智力爆炸。但该推理过程和结论是否科学,都不可知。且谁也不能肯定人工智能在接下来的技术中不会遭遇技术难点。因此超强人工智能何时降临,尚不得而知。(作者:伍炫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