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案件“和稀泥”?不能“谁死伤谁有理”



近日, 湖南永州“踹伤猥亵者反被刑拘”案备受关注。 小胡在脚踹逃跑中的猥亵男子雷某某时,一脚将雷某某踢成粉碎性骨折。 在小胡被刑拘之后,此案在公众关注下迎来反转,警方解除了对小胡的刑事拘留,并就此案重新展开调查。


舆论场上不少人认为小胡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不应不负刑事责任。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认为,“胡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胡某的行为虽然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具有扭送的性质。 扭送属于法令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 近年来,在“于欢案”“昆山反杀案”“涞源反杀案”等热点案件中,正当防卫引发热议。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
如何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作出系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进行了详细介绍。
0 1 第一方面,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总体要求


涉正当防卫案件千差万别,具体案件可能由于一个细节因素就会导致性质认定发生变化。
一是把握立 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二是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 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正当防卫案件“和稀泥”?不能“谁死伤谁有理”_第1张图片
三是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 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0 2 第二方面,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


包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
一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二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关于时间条件的判断标准,《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三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但是,不能狭隘地将不法侵害人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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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 件。 《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五是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当加以纠正。
六是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七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八是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 罚裁量。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导意见》第十四条要求“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九是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围绕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明确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体涵义。第十六条规定:“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十是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0 3 第三方面, 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


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涉及刑事诉讼全过程。 只有公检法三机关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正当防卫制度正确适用的良好法治环境。基于此,《指导意见》第五部分专门对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一是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材料;二是全面审查事实证据,依法公正处理案件;三是强化释法析理工作,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关切;四是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对社会风尚的引领作用。

(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 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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