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楚深
“公司专业做股票,可以代客炒股挣钱,亏了公司保底,赚了公司拿30%分成……”。
如果接到类似的陌生业务推销电话,不一定是“天上掉馅饼”,而有可能是一个“大坑”。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两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北京一家从事代客炒股业务的公司3名员工获刑,其中的“套路”也被一一公开。
“代客炒股”盈利三七分成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的这两起案件中,被告人邓某红、田某、冯某均曾在一家名为北京宝融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融丰泰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资料显示,北京宝融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融丰泰公司”)成立于2003年,历史名称为北京意天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2013年7月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同年9月企业名称变更为宝融丰泰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
实际上,据1990年出生的邓某红供述,她于2014年8月通过应聘进入宝融丰泰公司,公司主要经营项目是“替别人炒股”。
作为公司销售经理的田某表示,公司业务简单来说就是替客户炒股,市场部负责联系客户,客户来公司后进行洽谈,谈好后公司会和客户签署投资协议,客户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和密码交给公司,由公司找操盘手给客户炒股。
“公司提供电话表,市场部负责打电话联系客户,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田某称,打电话都有相应的话术,公司会和客户签订《VIP项目理财管理协议书》,协议分两类,一类是公司全部承担风险,主要针对的是客户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收益会和客户三七开,公司会收取客户盈利的30%;另一类公司承担部分风险,针对客户投资额在50万以下的,公司会和客户按照二八开的比例分担客户的盈利和亏损,管理费都是18%。
“我向客户介绍我们公司是专门做股票的公司,可以帮客户炒股挣钱,而且挣钱的机率很大,同时,也会向客户说明,如果出现亏损会由公司负担。”同为销售经理的冯某表示。
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格
实际上,虽然宝融丰泰公司信誓旦旦“专门做股票”,但其并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移送函及附件证明,宝融丰泰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提供代客户操作股票账户业务,并收取管理费或约定收益分成的行为,经研究应属须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业务。经查,北京宝融丰泰投资有限公司不是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北京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进一步查处。
田某表示,客户炒股的账号和密码由公司老板马某进行管理,马某会交给操盘手进行操作,只有马某和李某2清楚操盘手是谁。“我感觉两位老板在骗客户,我就不干了。我开始不清楚,后来知道公司没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资质。”
“我收入由底薪和提成组成,底薪是1800-2000元,提成是我发展客户会提走管理费的10%,我底下的销售人员发展客户我会提走管理费的1%。我收入总共15万左右。”化名“邓某”参与代人买卖股票本金500万元,收取管理费99万元的邓某红也表示,并不清楚公司是否有证券业务相关资质。
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
实际上,裁判文书显示,这家所谓“挣钱几率很大”的宝融丰泰公司,令不少投资者损失惨重。
投资者李某称,2014年年底,他接到自称是宝融丰泰公司的业务员打来的电话,推销其专业代客户炒股服务。2015年6月,他前往宝融丰泰公司签署了《VIP项目理财管理协议书》,并新开了股票账户。
“我开设了新股票账户存入200万元,把账户和密码都给了张某(注:客户经理),回公司后签订了协议。后我在该公司刷卡支付了36万人民币的管理费。之后该公司没有向我告知账户的盈亏情况,一直到2017年6月合同到期,张某表示我账户损失比较严重,由于公司资金紧张不能兑付,建议我签补充协议。2017年8月31日我在该公司内签了《补充协议》,2018年6月张某还是说我账户没有盈利。”
裁判文书显示,截至2019年4月15日,李某名下涉案股票账户内资产总值仅为35.26万元。不到四年时间,本金损失超过8成。
而在裁判文书网上,还有数起因宝融丰泰公司无法偿还投资款而被当事人诉诸法院的案例。
根据北京安立德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补充意见及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券公司资金对账单证明,本案共涉及61名投资人,其投资委托管理股票账户金额总计约2400余万元,投资人支付管理费约1000余万元,报案人收到返款金额仅279万余元。
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红、田某、冯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
最终,邓某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冯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田某出生于1989年3月,邓某红和冯某则是“90后”。年纪轻轻身陷囹圄,令人唏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深圳一位法律人士表示,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者往往以“内幕信息”、“黑马”、“保证收益”等煽动性语言吸引投资者注意,或以承诺收益、保证盈利的夸大宣传来诱骗投资者,这明显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者应谨慎识别,防止上当受骗。
编辑: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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