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重磅!基金销售迎来大变革:强调长期理性投资,尾随佣金最高不超50%,首提续展机制!10大看点最全解读


中国基金报记者李树超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迎来大修订!


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2004年首次发布,并在2011年、2013年两次修订《销售办法》再度迎来大幅修改,将为当前正如火如荼的基金销售市场带来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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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

四大方面修订规则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行为,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基金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基金行业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证监会组织修订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销售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于 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 年、2013年作了两次修订。《销售办法》自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业务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持续深化,基金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销售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需适时予以调整。


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坚守资金和交易安全、销售行为合规性底线要求,严格落实销售适当性,着力提升基金销售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强化树立长期理性投资理念,积极培育基金行业良性发展生态。


本次《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二是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基金销售行业生态。三是夯实业务规范与机构管控,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四是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监管,促进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专业合规稳健发展。


十大要点规范基金销售


《销售办法》内容非常丰富,基金君梳理十大要点如下:


1、完善退出机制 实施牌照续展制度


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着力构建进退有序、良性发展的行业生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强化停止业务、吊销牌照等制度安排;借鉴成熟监管经验,对新注册机构引入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以下简称牌照续展制度),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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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君点评】新规借鉴成熟监管经验,对新注册机构引入牌照续展制度,聚焦基础性展业条件、合规内控制度、非货基保有量等指标,进一步优化了退出机制。同时,进一步简化续展程序,不要求机构提交续展申请,由派出机构结合监管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实施自动续展。


2、尾随佣金的差异化安排最高不超50%


配套规则中,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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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君点评】针对行业反映的客户维护费不断攀升、侵蚀行业持续发展基础的问题,新规对其比例上限做好差异化规定。这一要求,将有利于平衡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公司的长期利益。


3、调整明确独销机构业务范围


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除公募基金销售外,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君点评】新规明确,除了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独销机构可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这里的私募基金,涵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也包括在协会备案的社会私募基金,这些规定回应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借助独销机构规范销售的合理需求,也为未来独销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预留了空间。


4、整合注册条件 完善独销机构股东准入要求


调整优化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整合各类金融机构注册条件,进一步完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其股东准入要求。


【基金君点评】针对独销机构整体在资本实力、股权管理等方面暴露的问题,新规进行了进一步优化调整,针对股东资质、完善治理结构、保持独销机构独立性等提出要求,并就股权质押问题提出明确规制。


5、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 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


充实完善基金销售业务规范,突出强调销售行为底线要求,细化销售费用揭示、客户持续服务等投资者保护与服务要求,推动基金销售机构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促进长期理性投资的考核体系。


【基金君点评】新规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坚持了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6、支持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厘清基金销售机构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基金君点评】针对非持牌机构通过互联网流量导入、系统嵌入等方式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的问题,划清销售机构与非持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的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7、增设专章 夯实业务规范和内控制度


增设“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专章,要求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健全与基金销售业务匹配的内部制度。


【基金君点评】新规要求各类销售机构应该制定并有效执行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与销售业务相匹配的内控与风险管理制度。


8、销售机构产品准入管理


《销售办法》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进 行审慎调查和风险评估,充分了解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风险收益特征等,并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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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君点评】明确要求销售机构设立产品准入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对销售产品准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9、完善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宣传推介材料中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制作、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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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君点评】配套规则要求对推介材料集中统一管理,由原来的“谁制作、谁负责”进一步调整为“谁制作、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强化销售机构使用外部宣传推介材料时的合规审查责任,同时,取消宣传推介材料事前备案要求,改为内部审查并留存备查。


10、过渡期相关安排 不合新规的限期整改


为促进法规平稳落地施行,《实施规定》对规则实施后的部分规范事项给予了足够的过渡期。一是对基金销售机构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系统改造或销售文件调整等事项,给予1年过渡期。二是对独销机构业务范围及其他规范事项,给予2年过渡期。其中,独销机构从事法定以外产品销售业务的,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销售保有规模应当有序压降。


【基金君点评】为促进规则平稳落地,指导存量销售机构和销售业务有序整改规范,新规对未来实施后的部分落实事项给予了较长时间的过渡期,比如针对独销机构股东“一参一控”、股权质押规定,基金销售机构不符合新规的人员配备、自有资金运用等,都给出了一定整改期限安排。


吸收采纳5大方面合理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共收到126家机构和21名个人的意见。


经汇总梳理,逐条研究,证监会对合理意见建议均予以吸收采纳,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调整独销机构展业范围限制,除公募基金销售外,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调整完善独销机构 5%以上股东资本实力等要求,完善独销机构控股股东公司治理等要求。


三是优化牌照续展制度。对《销售办法》修订发布后新注册机构执行续展安排,并将不予续展主要限定在三类情形,包括不能满足基础展业条件、合规内控严重缺失、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


四是细化完善销售业务规范。推动构建基金销售机构长期考核机制;明确行业客户维护费收取上限,夯实行业持续发展基础。


五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取消宣传推介材料事前备案要求,改为基金销售机构内部审查并存档备查;将独销机构部分重要事项变更从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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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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