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文物保护法 补哪些短板?

  国家文物局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次文物保护法修订,注重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凝聚各方共识,向有关专家、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和 88 个中央国家机关单位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修改坚持问题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修订并非首次,沿着时间线回溯,可见其脉络。

  文物保护法颁布于1982年11月,历经5次修正和1次修订。现行《文物保护法》为2002年修订。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文物事业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迫切需要完善法律保障;地方文物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呼吁修改文物保护法,适应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018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日前,国家文物局就修改文物保护法公开征求意见一经发布,便引发关注。值得一提的是,坚持问题导向是本次文物保护法修改的重要原则——修改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符的规定,完善新时代迫切需要的重要制度,重点解决地方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回应社会关切,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需求。同时,文物保护法修改坚持广泛借鉴。比如,注意借鉴资源类立法和文化领域立法经验成果,注意参考近年来文物保护地方立法和境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等。

  从80条扩到107条

  对比现行《文物保护法》和征求意见稿可看出,前者共八章80条,后者共九章107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几个方面。

  首先,完善立法目的,丰富文物定义和类型。根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文物概念和革命文物、文化景观等文物类型, 提出以国际通行的100年年代线认定可移动文物。

  其次,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根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晰各级政府责任,对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作出规定。规定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明确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明确支持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措施,规定文物捐赠、从境外返还文物的优惠措施。

  第三,加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度。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制度,明确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备案程序和保护措施。同时,根据征求意见稿,完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制度。强化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要求。提出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制度;增加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完善建设工程考古管理制度,明确考古经费由政府保障,完善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制度。

  第四,加强馆藏文物保护利用。征求意见稿提出,明确文物收藏单位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和其终止后的藏品分配程序。明晰馆藏文物认定和等级确定相关程序。增加支持文物收藏单位文创产品开发作为发挥馆藏文物作用的举措,鼓励提高馆藏文物利用率,并加强文物展览管理。健全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借用、交换等制度。提出馆藏文物降级退出制度。

  第五,进一步规范文物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文物进出境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为方便市场监管和执法,细化禁止买卖的文物类型。此外,提出公益、市场、司法三种文物鉴定途径,并明确鉴定经营服务实行许可管理。

  就监督检查增设专章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增设专章,加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提出,强化文物部门监管职能,建立国家文物督察制度和文物安全风险等级管理制度。明确文物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进一步明确文物安全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对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责任事故进行督办。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因保护不力造成文物严重破坏或者安全隐患突出的,可以约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限期整改。

  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增设监督检查专章,既是保障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有力手段,也是近年来相关领域立法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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