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提出将“替代数据”纳入监管 数据资产确权问题引热议

经济观察网 记者 万敏 12月15日,央行在其网站公布的“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工作推进现场交流会的信息中,指出“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征信活动,需要纳入征信监管。”

替代数据尚未由有关部门明确定义,目前,工商、税务、水电缴费等信息已经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从事贷款业务中常用的参考。

此前,10月31日召开的金融委会议决议中提出,要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近期,央行、银保监会高层人士在多个场合强调数据信息的监管问题。

对于数据信息应如何监管、数据资产如何确权的问题,业内仍存有争议。

替代数据是借贷数据的有益补充

12月15日的“长三角征信一体化”会议中,央行提出,替代数据在现代化征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借贷信息的有益补充。市场化的替代数据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是当前构建全覆盖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步骤。

央行并未明确指出“替代数据”的具体所指内容。从国外经验来看,替代数据(AlternativeData),也叫非传统信息(Non-traditionalInformation),由美国最早提出并开始进行市场应用。由于各国经济金融环境存在差异,替代数据的采集范围和内容也不尽相同。

有银行业人士指出,目前国内金融服务中使用最多的非借贷数据是企业的工商、税务信息,对不同的企业展开贷前贷中调查时,还涉及到企业的用电用水,物流海关,司法诉讼等多方面的信息,来综合判断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财务现金流核验等。

长期以来,以上这些信息数据的收集存储是掌握在不同行政、司法部门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需要调取查阅时难度较大。

12月15日央行披露的会议信息中表示,“长三角征信一体化”既是落实国家“长三角一体化”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征信行业实现又一次跨越发展的重要契机,要利用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在实现区域内征信机构数据共享互通方面作出积极探索。在积极开发替代数据应用场景,切实服务好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同时,要时刻拉紧信息安全这根“弦”。

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 长三角地区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这是全国首个信用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创建区。随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制定《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

长三角以外,多地也在积极推进征信系统建设,加强替代数据对企业融资的能用性。在广东,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搭建的地方征信平台广东“粤信融”平台;河南省“信豫融”平台据称利用河南省信用信息平台汇集的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社保、公积金、法院等部门31亿条社会信用数据,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数据服务;

“长三角地区的征信体系建设,对全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希望其他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也能加快脚步,实际上,能不能突破地区地域,全国一盘棋的打通数据、完善征信,是行业比较期待的。”一位全国性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

数据资产如何确权

日前,央行受理了朴道征信的个人征信业务牌照申请,国内有望迎来第二家个人征信从业机构,而在企业征信方面,则有数家征信机构陆续注销了牌照。征信行业的发展走向成熟,而构成征信业务“基底”的数据、垄断问题,关于数据资产如何确权,如何估值的问题,也在近期引发了多方的热烈讨论。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明确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强调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在12月14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六届金融年会”上,中国银行前行长李礼辉提出,立法和执法的焦点在于:如何协调数字经济社会的宏观稳定与微观动力,如何划分数据资源固有的商业价值与数据挖掘应用产生的商业价值,如何平衡数据所有者的权利与数据占有者的利益。如果关于隐私保护和数据垄断管制的法规从严,必将影响与数据资源相关的估值。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在其发布的《数据资产化:数据资产确认与会计计量研究报告》中指出,在进行会计确认与入表的过程中,同时满足可变现、可控制、可量化三个确认原则时,数据资源才能被视作为是数据资产。可变现性主要在于,数据资产需要能够为企业带来持续的经济收益。可控制性主要在于,数据资产必须是企业能够合法合规进行控制和管理的数据资源。

目前,行业内外对数据资产的归属权争议焦点在于,数据究竟是属于个人、还是属于采集了数据的金融、电商等多类型的商业机构。

在今年10月份的外滩金融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曾表示,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金融机构应综合国家安全、公众权益、个人隐私、企业合法利益等因素做好数据分级,对不同数据进行分类施策,他在讲话中说,“很多数据,归根到底还是用户的。要理清数据权属关系,要确保数据可用不可见,实现数据规范共享和高效应用。”

12月13日,2020中国(深圳)金融科技全球峰会上,招商金融执委兼首席数字官高宏则提到,数字资产的确权问题目前仍是空白,目前监管一般认为,只有征得客户同意才能做,或者说这些数据就属于个人。但实际中,数字资产划归个人是没法操作的,甚至会构成了后续数字化的障碍。他建议,监管可以在企业责任方面,作一些更明确的要求,通过明确监管尺度,来鼓励和支持数字技术的运用和流动。否则很多如今看起来发展良好的数字企业,很有可能还是会受到很多灰色地带的牵扯,制约金融科技的健康长足发展。

“作为一种新型的资源与要素表现形式,部分数据资源的产权还未给出明确界定,例如,部分源于互联网(社交平台、电商、门户网站)、物联网传感器等公共渠道的个人地理、行为数据等。在产权的界定上存在巨大争议的数据资源,暂时不完全具有资产的属性,只是具有资产潜力的资源。” 上述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报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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