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瞎掺和张、冯混战:律师见证风险太多!

来源:律事通

娱乐圈永远话题不断,上一个离婚纠纷的热度刚刚退去,丈母娘大战准女婿的闹剧又成为热门话题,大家之所以会“热情高涨”,是因为每个人有可以在闹剧中找到自己的兴趣点,大妈们自动站队丈母娘,准女婿简直就是骗人、骗财、骗自由;男青年们自动站队女婿,高喊丈母娘手下留情,我们都是真心的;而律师也没闲着,准女婿的一个挡箭牌《律师见证书》成了分析的焦点,作为法律人通过这份见证书咱们来聊一聊律师见证中的风险。

在谈论此案前,应该首先明确见证和公证的区别:见证就好比诉讼中的证人是任何无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担当的,但因为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又专门有了律师见证,正因为其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所以其权威度和可信度较高,但其所能代表的只是律师事务所;而公证则专属于公证处,具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规范,其代表的是国家的行为,具有天然的证明效力,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没有法定情况不可撤销、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公证员不需要直接出庭、在拆迁补偿中经过公证的宅基地合法权利人可以直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等,而律师见证则没有这样的待遇。

律师见证证明效力比公证低,并且与诉讼比起来律师收费也是少得可怜,许多律师整个执业生涯中坚决不接见证业务,甚至将律师见证戏称为“赚着卖面粉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虽然有些夸大,但是从丈母娘大战准女婿中就可以将律师见证的风险窥探一二。

首先说说律师在进行律师见证之前的注意事项。

必须明确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向当事人阐明见证的效力并在《委托见证合同》中予以明确。通过准女婿的声明:“关于财产问题。我已经于2015年11月25日,经过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公证,所有冯轲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于张靓颖与冯轲共同所有,所以少城时代的股权变更与否,并不影响我和靓颖两人的财产归属。”

我们可以看出,也许委托人到现在为止还未真正了解公证书和律师见证书的区别,以为自己所办理的律师见证书就是公证书。这对于见证律师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风险点,也许在合同上或者在见证书上对于见证都进行了明确的表示,但是在实践中,相关的裁判者自由裁量时,总是以委托人不具有相应的知识,相关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就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一旦产生诉争,往往律师处于不利地位。

所以律师在进行见证时,就应该让委托人在思想观念上理解两者之间的差别。另外法律规定了一些必须公证的事项,律师就坚决不能予以公证,否则轻则退钱,重则可能面临投诉甚至是追偿的风险。

其次见证律师必须符合条件。

上文的《律师见证书》被公开以后,就马上有人指出,上面的一个签字律师并未在该律师事务所注册、并且其执业证号也与实际不符。消息的真假暂且不说,这也提醒每一个承办律师见证业务的律师注意,一定要符合见证的条件。

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必须是执业律师,这就将两类人进行了排除:一类是基层法律工作者,一类是实习律师,一般来说没有人会犯这种低级错误,一般不会在此产生风险,但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却总有些律师会忽略,如律师在办理遗嘱继承见证时最少是两名律师,曾经就有委托人遗嘱判法院判定为无效后,以见证律师不符合规定条件将律师告上法庭,结果该见证律师不得不支付数十倍于委托人的赔偿款来了解此事。

还有在房产见证时,要求必须是在当地房产局进行备案的律师才予以认可,若见证律师未在当地房产局进行备案,作出的见证书将对于委托人来说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无法实现其目的,最后需要承担责任的还是见证律师。

再者,律师应该对见证内容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查。

在《律师见证书》中有这些一段表述:“二、见证过程……我们不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作出法律判断”,这也是很多律师见证书中都会存在的表述,有很多见证律师也就当然的认为,我只见证签字、按手印并且已经在合同中予以了明确,那么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效并不是我见证的范围,那么因为该条款的无效导致的见证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见证律师当然不用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属于法律专业人员,具有识别违法条款的能力,因而就应该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广州市仲裁委在(2011)穗仲案字第696号裁决书中认为:“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以专家身份参与见证,律师见证负有注意义务应重于一般民间见证……”所以律师在进行见证时,也应该审核相应的内容,防止因为委托人双方内容本身的问题,导致自己承担责任。

虽然律师见证已经广泛存在,但是迄今为止全国层面上仍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只有全国律师2007年颁布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和地方律协颁布的一些细则来加以保护,所以律师在进行律师见证时,应该十分小心,对于一些红线和不明确地带不要触及,防止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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