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帮:高空作业时坠亡,意外险理赔因“未安全作业”拒赔,法院判赔60万

基本案情

保单信息

投保人/被保人:某能源公司/石磊(已故)

保险险种:《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保额:意外身故保险金额60万/人

保险期间: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

案发经过

石磊(化名)是某能源公司的锅炉安装工人。

2020年4月15日,石磊在领导的安排下在4号锅炉约5米的平台上清理杂物。在工作过程中,因平台断裂坠落,致使头部受伤外伤流血,石磊被紧急送往医院,医院抢救无效,石磊于当天下午四点钟死亡。

石磊妻子李梅作为保险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支付60万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石磊没有按照安全规定来进行作业不应该支付保险金,于是拒绝了李梅的理赔要求。

李梅随后将保险公司诉讼至法院。


理赔帮:高空作业时坠亡,意外险理赔因“未安全作业”拒赔,法院判赔60万_第1张图片

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经本保险公司调查,事故发生时石磊并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带或安装防护网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就本次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被保险人在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否则发生事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等内容,故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查

1、石磊就职于某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工种是锅炉安装工,工作内容是锅炉相关内容,无特种职业资格证,无签订劳动合同。石磊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近两年无疾病住院史。

2、事故发生时,石磊佩戴安全帽,因站在平台处无其他安全措施,此次事故造成原因是平台断裂,平台平时完好,用于工人站立和行走

争议焦点:被告保险公司能否基于免责条款的约定而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裁判要旨

1、在本案中,保险单及投保单中所附的特别约定中关于高处作业、特种作业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但被告作为保险人,却并未对此格式条款作出加黑加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2、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所声明的“对贵公司告知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同时投保的其他健康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等内容和说明,特别是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经明了,已经了解且无异议,并认可缴清保险费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等内容为保险公司所打印的内容,并非投保人自己书写,能源工程公司在投保书中投保单位处的盖章行为系对投保事实的确认,而非对声明栏中所声明的内容进行确认。

3、被告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已就特别约定中的免责条款,特别是对高处作业、特种作业的具体情形和内容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亦不能证明能源工程公司已经知晓了免责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故本院认为被告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险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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