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帮:意外险理赔时,公安机关与医院对死因描述不一致时,该怎么认定?

基本案情

投保信息

投保人/被保人:姜强(化名)

保险险种:《意外伤害保险》

基本保额: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意外医疗2万元

保险期间:2019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2日

案发经过

2019年7月13日,姜强在某地盖房子,在用震动棒打水泥时,因震动棒漏电,姜强被电击,姜强因电击跌倒后出现呕吐、意识丧失,被迅速送至医院急诊。

入急诊后医院体格检查显示:神智丧失,呼之无反应。口唇颜面发绀。口中可见大量胃内容物,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电击导致猝死。急救花费医疗费用4千元。

2019年8月3日,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居民死亡殡葬证,死亡原因载明因电击死亡。

2019年10月25日,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姜强于2019年7月13日因电击死亡。

2019年10月25日,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份证明,证实该村村民姜强,于2019年7月13日在外施工时,电击后摔倒在地,导致死亡,在本村自家地里下葬。

姜强去世后,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姜强死亡原因为猝死,保险责任免除,不予赔偿保险金。

2019年8月20日,姜强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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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死者家属提供的理赔申请资料中,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结论为猝死,猝死属于保险免责,本保险公司没有保险金的赔偿责任。

【条款】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猝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原告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上显示死者为电击死亡,但被告保险公司对该证明所依据的文件及内容不予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销户,派出所出具死亡销户证据需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嘱证明书及居民死亡丧葬证。

原告提交的医学死亡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标注的死亡原因均为猝死,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中,电击死亡无依据可循,故对该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不予认可。

法院调查

1、2019年7月13日,卫生所医师刘某出具一份证明,证实其于事发当日到现场,患者姜强已经不省人事,实施人工呼吸及按压后均无效,大约20分钟,120到后立即送往医院。

2、姜强事发当日,与其一同干活的杨某、高某、董某证明2019年7月13日早上姜强因电击摔倒在地,导致身亡。


法院判决

裁判要旨

1、姜强在施工过程中因遭受电击跌倒,出现呕吐、意识丧失等症状。根据卫生所的证明及医院诊断证明书、村民委员会证明、派出所的证明可知姜强遭受电击是其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

2、电击事故的发生是姜强不可预料且并不愿意的客观事故,姜强死亡应为意外事故。因姜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保险金及医疗费。

3、被告主张姜强系猝死即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10万元,以及4千元的医疗费用。共计10万4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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