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帮: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期满后因该事故死亡,意外险赔不赔?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朱某在线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个人人身意外险,保险期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10万元。

保险条款约定: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017年8月14日,朱某因“电击伤坠落致意识不清30分钟”住院进行治疗。10月17日出院,出院情况显示:1、 电击伤;2、脑干损伤;3、脑挫裂伤;4、颅底骨折……。2018年4月30日,朱某因电击导致的各种疾病病情恶化,无法继续进行医治,最终死亡。

朱某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要求其赔偿伤残保险金,但被告拒绝赔付。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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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8月28日,朱某于2017年8月14日发生电击意外事故,2018年4月30日死亡。虽然身故的直接原因为保险期期间发生的电击事故,但是其身故的时间却发生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且与事故发生之日相差超过180天,被保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后180天内没有进行伤残鉴定,不符合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的情形,请求驳回。

争议焦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提醒朱某要进行伤残鉴定?

法院判决要旨

1、被告保险公司通过网络销售于朱某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由更高的注意义务提醒原告方在180日内,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被告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就此对朱某进行了提醒说明。所以,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未进行鉴定为由主张免责,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方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一级伤残标准赔偿朱某伤残赔偿金10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朱某的病情及实际状况,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伤残赔偿金10万元。如不服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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