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帮:意外险理赔中,保险公司认为是疾病导致死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6日,刘某在银行购买了保险公司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和被保人均为刘某,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伤残责任,基本保额30万元,保险期为一年,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29日。

2018年12月31日,凌晨四时许,刘某在酒厂干活时突然倒地,经卫生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由该卫生院医生诊断:刘某系突然摔倒引起脑外伤导致脑损伤死亡。后来根据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载明死亡原因为摔死。

事发当日,保险公司排调查员进行调查,被刘某同事告知刘某既往身体健康,无慢性病及住院情况。后来调查员与刘某家属提出是否同意尸检,遭到刘某家属拒绝。

2019年5月29日,保险公司下达《拒赔通知书》,认为刘某的死亡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刘某是因为疾病死亡的,而不是摔倒意外死亡。但刘某家属一直没有收到该通知书。最后,刘某家属因保险公司拒不理赔将保险公司其诉至法院。

核心条约

《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载明: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伤残,本公司将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意外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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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2.3条约定: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意外导致身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根据意外伤害事故的定义: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本案中根据诊断证明显示被保险人为脑血管意外,以及现场监控视频、访谈记录可知被保险人非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死亡,本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证明:卫生院出具证明,以及卫生院医师出具的情况说明。

被告质证:认为刘某的医生在诊断证明中有记载系脑血管意外,即医学解释为中风、卒中,属于疾病,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且该医生在情况说明中使用了外伤导致脑损伤猝死的描述。猝死的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发死亡,且猝死属于免责范围。

法院意见:根据证明,可以认定以证明刘某系意外摔伤头部,引起脑外伤导致脑损伤死亡。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刘安伟系自身疾病所导致的死亡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因被告未举示相应证据,故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争议焦点:刘某的死亡是否为意外伤害事故?


法院判决

1.刘某是在工作时突然摔倒引起脑外伤导致脑损伤死亡,从事件发生的经过来看,刘某突然摔倒,显然是突发的、非本意的。因刘某的摔倒而引起脑外伤,最终导致脑损伤死亡,可知死亡原因系外来的。再根据被告委托的调查人员向刘某的同事了解得知,刘某既往身体健康,无慢性病及住院情况,因此,刘某的死亡系受到了意外的非疾病的伤害

2.依据保险条款的文意理解,只有在刘某因疾病原因导致猝死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如果刘某因非疾病原因导致死亡,被告则不能免责。被告作为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的一方应当对原告的保险赔偿金请求权受到妨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安伟生前患有潜在的、进行性的、可导致猝死的疾病。且根据刘安伟急救的医师证明其系意外摔伤头部死亡,被告无怀疑刘安伟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合理根据,被告也不能以原告不同意医学尸体检查而拒绝理赔。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条款及保险单的约定,向刘某的受益人即本案原告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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