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汇总

地域管辖汇总
第一步:专属或约定管辖
一、专属管辖
1、不动产:(1)不动产物权纠纷:《解释》划定了范围。不动产所在地有登记按登记,无登记按实际座落。包括:所有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确权、排消、返还);相邻纠纷,地役关系;共有,分割,共益管理;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合同建工合同:施工,优先受偿权,分包,监理,装修,铁路修建,农村建房;高民智《民诉法解释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中载包括《民事案由规定》三级案由:第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项下3-9全部7个四级案由;除勘察/设计不算。
(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经适房、政策房的买卖合同
2、继承专属管辖。继承纠纷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3、港口纠纷专属管辖。
二、协议法院管辖:适用于民事财产纠纷
1、操作规范:民事案件的财产纠纷,不限于物权,合同,侵权;联接点:可以是与纠纷相关的任何地点,包括原被告住所地,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以及验收地,到站地,储存地。书面形式:应以书面为准,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 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约定优于实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一具体义务的履行地,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可能有诉讼法上的意义。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签订地、履行地与约定的签订地、履行地不一致时,应当以约定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当事人在约定合同履行地时,双方对管辖有预期,不因与实际履行地不符而改变。《合同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3、约定不明时可解释,解释不了的无效:
4、约定无效的情形:需经过实体审理方可裁量判断的选项,比如守约方所在地,则无效。可以程序审查就解释清楚的,有效。
5、约定当地法院时要解释。在当事人,标的物,履行地等方案中选择,尤其注重上下文协调的整体解释。
(2010)民申字第809号裁定书中认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所称的当地,系指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
6、选择两个或以上的按共同管辖办,选择权归原告
7、法院名称虽不清晰或错别,但可以确定的仍然有效。比如玉田法院,比如唐山法院均可,管辖条款作为一般条款可以解释了。
三、协议仲裁管辖:可以是单独的仲裁协议也可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解释的原则比如通过地域唯一可以解释,名称不规范但唯一指向也可以释明;这样就扩大了自治的范围,自治优先的同时,仲裁管辖也得以进一步优先。

第二部分:非专非约的管辖规则
一、一般情况(原就被,或者被就原)
1、一般:原告就被告:
2、例外:被告就原告:不在国内的身份诉讼;下落不明和宣告失踪的身份诉讼;监禁羁押的一切诉讼;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例外中的特殊:解释进一步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监护的一般管辖】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对住所地分情况进行了规定:(1)公民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法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3)其他组织: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另外对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有争议的,上海高院进一步规定,直接以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可资借鉴以防推拖管辖。
二、特殊情况:在原被告住所地之外增加了联接点;注意所有的签订地和履行地都是约定优先实际。
1、合同:以《解释》第18条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合同管辖原则,此前的批复全部作废了。增加合同履行地。
(1)给付之诉。
第一、约定履行地优先,约定优先于实际,与《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一样,将签订地和履行地均采取了约定优先的原则;但是如果未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不在任何一方住所地时则不采;无约定则法定履行地四原则:1、诉请货币的,接受一方;2、诉请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3、诉请其他义务的,履行义务一方;4、即时结清(钱货两清的),交易行为地。
第二、何谓争议标的,也就是诉请:这里提到诉请注意两点:1、定义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即涉诉债务(高民智作《民诉法解释中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理解》)。比如因卖方迟延供货而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的涉诉债务是卖方的交货义务,所以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与此类似的还有违约金/赔偿金/定金罚则等情形。2、合同有单务双务和多务,法律关系有单独和复合,因此即使是一个单务合同,也会因诉请指向的债务给付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定履行地。
第三、主次选择:同一合同主主义务按共同管辖走,主次义务按主要义务为准。比如:合同项下的义务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应当依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所在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何为主要义务,也要结合合同履行的实体内容来确定。当主要义务履行地无法确定的,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四、主从选择:主合同为准,法条:2000年最高院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不以保证人住所地确定主债务的管辖。
(2)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约定履行地优先及不采与给付之诉一致。关键是无法定履行地的适用:《高民智民法法解释中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理解》一文载:第五:合同纠纷不仅有给付之诉,也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单纯地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其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此类合同纠纷就不能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此,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网购;以互联网为方便实现的交付的,以购买方住所地作为履行地为准,不以互联网交付的以收货地,往往也是买方住所地。
3、租赁:增加租赁物使用地。
4、保险:增加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进一步增加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住所地。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
5、票据:增加支付地。
6、公司:只有一个公司住所地。注意《民诉法》原 文是:“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删除了被告住所地的规定,给人以专属管辖的印象,但是其实仍是特征地域管辖,不排除约定仲裁和约定法院。
7、运输:增加始发地、目的地;
8、侵权:增加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因为隔时隔地的问题。
9、交通事故:增加事故发生地;车船飞最先到达地;
10、网络侵权:对于侵权行为地范围包括侵权信息设备地和被侵权人住所地;同网购一样。
11、产品责任:增加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
12、支付令: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不论标的额。
13、保全侵权:保全和审理法院,其实这是专属管辖;类似于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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