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工程的血泪史之补救
昨天给大家分享了一下小编对垫资工程的认识,此中心酸只有行内人才能理解,不知道有没有说到你的心坎儿里;也让外行人对我们建筑企业肯定会有新的认识,原来我们建筑老板们,大佬们没有外表看着那么风光;资金周转和工程垫资都是一个困扰我们的一个常态问题。
其实对于建筑人让我们垫资我们还是可以忍的,但是有一些发包方更有甚至以各种名义不按照进度结清工程款,甚至拖延验收来逃避付款责任,那我们该怎么做呢?
千万不要抱有幻想,碍于情面,或想要继续合作,不想不愿不敢起诉建设方,导致工程款一拖再拖,最终超过诉讼时效。不仅工程款无法追回,而且早先的情面和合作也不复存在,那才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啊。
所以我们不但要防范于未然,但最坏的事情发生了我们也不能怕事儿。一定要果断作出行动把损失降到最小化。
合同是最好的防范违约铁证
我们在投标和签订合同的时候,首先要有风险意识;在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不验收工程、不接收工程、不接收或回复结算书、不签订结算定案的处理方式,约定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这样对甲方一定起到威慑的作用,让他们不得不关注合同约定,他们也就不敢过分违约;如果他们违约的话,我们可以通过合同文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最后诉诸法院,也能最大承担的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保存施工资料
施工中一定为项目部配齐管理人员,这样有效发挥项目的组织和管理作用,可以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也能及时签订各种单证,真正保存好施工资料,最终达到缩短工期、节省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为有理有据的进行工程结算打下坚实的基础。
就算最终无法达成结算,也完全可以根据施工资料起诉,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完工后马上整理竣工资料立即进行报验
整理竣工资料并报验,可以确认工程的竣工日期。
甲方有时不急着接收成品,有可能是故意拖延接收,我们也一定及时将竣工资料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并要求他们签收让监理记入工作记录中,同时入档自己的施工日记;目的是证明我们的实际竣工时间,避免工期违约责任。
甲方如果不对工程验收,我们一定要保存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的证据,必要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他们承担违约金。
还有一种情况甲方着急使用,我们就可以迫使建甲方付款。我们可以拖着不交付工程,但不能拖延竣工资料的提交,因为提交竣工资料是施我们的法定义务,当对簿公堂我们无法证明自己什么时候竣工,还要承担延期交工责任。
制作《结算书》
在制作《结算书》时,必须事先把所有单证逐号搜集齐全并与监理进行核对,内容存有瑕疵的要设法加以完善;委托有经验的造价师帮助制作《结算书》,漏算、少算是没有人会主动给你添的
结算书编著完毕后,要再次进行详细审核,若发现遗漏时应及时补充,发现错误时应及时变更(若已经提交且建设方未回复,可补充申报或变更申报)。
结算谈判
甲方在审核施工企业提供的《结算书》的时候,一般会委托造价师和律师对施工方提供的结算书进行审核,再将能够定案的部分进行定案,划分出一类是应该给我们的,一类是可以给我们的,一种是不能给我们的。
我们只有明白这三种套路,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决不让步、努力争取,作为谈判筹码,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竣工结算之日起的6个月
竣工结算之日起的六个月,这是主张工程价款的黄金时期。双方如果无法谈妥,我们必须在6个月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否则,将丧失建设工程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权,那么就后悔莫及啦!特别是房地产项目,房屋如已售罄,此优先权将无法对抗购房者的优先权,导致自己的利益丧失保护。
起诉后要及时申请造价鉴定,加快审理进度,防止“夜长梦多”。
不要对建设单位抱有幻想,对建设单位一再承诺、而又一再违约的拖延付款战术毫无对应之策,结果一拖就是四五年而无法结清,有的施工单位(承包人)活活被拖死,此类教训值得大家汲取。
其他手段
1、以房抵债法
若建设单位无法支付工程款,但有房屋或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将建设单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没有被抵押、没有被查封等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按照评估或者双方商定的价格抵给施工企业,代替以货币形式支付工程款,从而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在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为了避免合同效力风险、房产公司违约风险及重复纳税的风险,施工企业要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结算,明确结算金额;
选择没有权属争议的房屋;
在合同中设定科学的收付款流程,明确约定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此外,还要设定合理的买卖形式,避免重复纳税。
2、延伸清欠法
承接续建工程;
帮助房产商推销房屋,用售房收入偿还欠款;
撮合供料商购买商品房,抵消我方所欠料款。
3、债权转让法
即三角抹帐,通过债权债务整合达到债权债务消灭的目的。
4、跟踪追讨法
对于清欠难度大的“钉子”类债权,可采取“贴、跟、咬”的方式,不达目的的誓不罢休。可以天天往债务人处跑,用诚意感动对方,用纠缠烦倒对方。但不宜采用聘请社会“私人侦探”跟踪,更不能采用软禁绑架等违法手段。
5、媒体曝光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等
现在建筑行业的常态就是僧多粥少的一个境遇,项目少可怜,工程公司却遍地开花,这样的恶果就是甲方处于市场主导地位,但是我们身为施工企业完全没有必要“低人一等”。
只要双方签订了合同,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我们完全可以处于强势地位,因为双方既是合同关系,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