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孕”就是任性?

          国家全面放开二胎政策,鼓励生育,备受国人关注的“两孩时代”终于到来。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有助于优化我国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随之而来的人们将在比如股市、楼价、换房、教育、基础设施等等方面的生产生活,都会发生连锁反应。目前看来二胎政策实施以来驱动效果明显,“有为青年”们响应国家号召,尤其是一批80后甚至70后也纷纷加入“造人”大军,争相为国为家贡献青春的余热。紧跟着,各大医院妇产科就诊量剧增,预约爆满,建档困难,社会进入一个生育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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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真叫几家欢喜几家愁,一些用人单位开始头痛:女职工扎堆怀孕生育影响了工作怎么办?如果用“规定时间怀孕”的方法来决定女职工谁可生育、何时生育,让大家排队轮候,显然行不通。一来从法律上来说这么做侵犯女职工的生育权,二来生孩子这回事吧,再怎么计划也做不到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表精准执行,规定了也没用。

          最近经常接到这样的电话咨询,用人单位大呼“伤不起”。有的女职工已经休完了产假,家离单位也不远,非要请6个月全脱产的哺乳假专门在家带娃,一纸假条递上来,管你批不批准,人就不来上班了(与其说是请假,还不如说是通知)。人家可是有法律意识的,百度过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能奈我何?还有的单位遇到这样的女员工,一怀孕就开始请假,刚开始一周一张假条,单位指着你休完一周回来处理工作上攒着的一堆事儿,谁知道休完一周又休一周,后来索性一个月一个月地连着请假。有时候假条只是自己写的,有时候会附上医院“建议休息”的证明。怀孕了就是“熊猫”,有孕就是任性!这对用人单位来说,什么时候是个头?孕期10个月,后面还有产假、哺乳期,法律规定女职工在这“三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真的就束手无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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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孩事大,这世界上若没有女性,人类还能生存繁衍至今吗?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女职工享受到生育期间各项权利,这也是其社会责任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如果对相关法律规定置若罔闻,因生育对女性实行歧视(如扣发部分工资,限制甚至剥夺培训、晋升机会等),就会招致法律上的责任。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特别是如果一家不大的公司,同时有几个女职工集中生育,短期内会加重其他员工的工作负担,影响运转效率,对于单位来说各种“养人”的成本是很高的,甚至会影响到今后单位录用女员工的积极性。

        其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归根到底是损益与共的,任何法律都是或者说应该是利益平衡的结果,而不能过度向某一方倾斜而过分牺牲其他主体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针对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所面临的特殊困难,为保护其健康,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法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对处于怀孕、生育、哺乳等特殊阶段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权,但是处于这些特殊阶段的女职工也不能完全以自我为中心,误以为自己的权利无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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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前面说的两种情况而言:(1)哺乳假并不是脱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所以,有条件的单位可能会做的很人性化,允许女职工在哺乳期脱产休假几个月。但这不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大部分单位也做不到这一点。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保障哺乳期女职工每天的(一般为1小时)哺乳时间之外,可以不批准其他的请假要求。(2)怀孕不是不来上班的理由。如果怀孕后因身体原因需请假的,并有医院开具的证明属于保胎需要必须休息的情况,单位应当准假。如果医院开具的只是建议不要劳累等一般性的假条,单位可以不同意请假。如果怀孕女职工在单位不同意的情况下不来上班的,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规定的天数,单位有权开除这样的员工。

        当然,在职场上我们看到大部分处于“三期”的女性,工作还是蛮拼的,并不会无故影响工作,给公司或同事添麻烦。但也确实有一小部分人,对法律又是一知半解,认为自己处于特殊阶段就有恃无恐,有“孕”就任性!任性过头并不可取,用人单位对孕产期的女职工不是“没招”,还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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