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乎外内之刑丨《列御寇》章七

《庄子》解,每章一读。

文:

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宵人之离外刑者,金木讯之;离内刑者,阴阳食之。夫免乎外内之刑者,唯真人能之。

译:

能造成体外刑罚的,是刀斧和桎梏;能造成体内刑罚的,是躁动和过错。小人遭受体外的刑罚,用刀斧和桎梏来问罪;遭受体内的刑罚,阴阳交错侵蚀他。能够免除内外刑罚的,只有真人能办到。

(本章讲真人无刑,以译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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