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伟·学习笔记(十二)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三者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交强险适用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都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而不论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有否责任和责任大小。

商业三者险适用的是过错赔偿原则,即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来确定其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只承担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事故理赔责任,在被保险人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商业险的价值追求。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为当事人提供具有实效性的一次性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道交解释》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可依申请,法院也可依职权追加,而商业三者险只能依申请追加)。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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