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人才购房补贴办法申报须知
申请单位条件
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申请单位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❶在奉贤注册且年纳税额在1500 万元以上的实体性企业。
上述“实体性企业”是指以下产业所涉及的企业:
(1)工业企业
(2)第三产业所属的行业企业。包括: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仅指证券业和保险业)
科学研究
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教育、卫生、文化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体育和娱乐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❷ 在奉贤注册且纳税、成长性较好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
申请人才条件
❶符合以下两类人才标准:
* 其中第一类、第四类针对事业单位,第二类、第三类针对企业。本文只摘录第二类、第三类。
➤第二类人才
在符合上述申请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中工作,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 第三类人才
在符合上述申请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中工作,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❷申请人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必须为所在单位的业务骨干,且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能提供连续6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
❸ 以上两类人才在申请享受本政策时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购房政策且在奉贤区首次购房。
三
补贴标准
➤ 第二类人才
对该类人才在奉贤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人民币60万元。
➤ 第三类人才
对该类人才在奉贤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人民币40万元。
* 对在符合申请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补贴金额实行1:1配套,上述人才获得的补贴金额指包含用人单位配套补贴资金在内的总金额。
四
企业申报流程及补贴发放方式
提交申报,接受审核
企业人才提交申报后,由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各镇(社区、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镇(社区、开发区)人才办将受理资料报镇政府(社区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初审。初审无误的资料提交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审核。
审核完毕后,符合第1条申请单位条件的资料报送区经委,符合第2条申请单位条件的资料报送区科委,由其按企业税收贡献度、成长性等指标在全区层面统筹排序。排序确定后,由区人社局汇总复审申报资料,报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企业类人才配额和通过审核的人才名单。
名单公示
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批准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人才名单经“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15天公示。
签订服务承诺书
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人签订服务承诺书并报区人社局备案。承诺书签订后,由区财政局和人才所在企业按规定比例将购房补贴资金拨付至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账户。区人社局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账户收到相应资金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购房补贴款,其中针对企业类人才,将购房补贴款拨付至人才个人账户。
奉贤区人才政策受理点一览表
(点击查看大图)
* 本政策实行配额制和轮候制。符合申请条件但未列入本年度配额的人才可轮候至下一年度继续向主管部门、各镇(社区、开发区)提出申请。
五
相关规定
❶ 申请人在申请前应承诺:知晓并符合本政策申请的个人条件。
❷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子女等)同意提交个人情况及其在奉贤区住房情况的书面证明材料。
❸ 符合第二、三类申请人才条件的申请人须在奉贤完成购房行为后,方可提出申请。此购房行为应为申请人在奉贤首次购房,且购房时间在2013年1月1日以后。
❹ 公示完成后,无异议的申请人需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或以上的服务承诺书,承诺如自获得购房补贴之日起,在奉贤工作未满5年的,须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5年之间的差额,每年按20%的比例退回人才购房补贴资金。
❺ 申请人及配偶中有一方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仅允许一方享受本政策,由条件相对较高的一方进行申请。经审批后获得购房补贴的申请人,若放弃当批次申请资格,申请人及配偶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❻ 已享受过奉贤区购房优惠政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的人员及配偶,不得提出申请(享受过安家补助费的人员除外)。
❼ 申请人获得购房补贴后,申请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再享受区内其他住房类优惠政策。
六
监管方式
享受人才购房补贴的人才由用人单位进行监管
人才离职时未服务满规定年限的,由用人单位责令人才退还相应的购房补贴资金差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在收到人才退还的资金差额后30个工作日内退还至区人才发展资金专项账户,并向区人社局作书面报告。
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的个人
在申报审批过程中经查实的,本人及其配偶终身取消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取得购房补贴后被发现的,区人社局有权全额收回补贴款。
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及操作不当的审核程序
对于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人才离职情况的,以及在审核材料和政策实施过程中未按审核程序操作,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继续享受本政策的资格,追回相应补贴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上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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