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到老学到老

李克富//“真才”与“实学”


作业:复习并牢记残余规则!

读了李老师的文章《“真才”与“实学”》,我属于第四种既无才又无实学的人,不觉感觉惭愧。

和老公交流,老公干业务已经28年,感觉老公接近实学派类型。如果我也干所学专业,我也许会接近实学派。然而由于干了非所学专业工作,对新的工作研究不深不透,还天天忙着什么也学,基本都是半瓶子晃荡,既无才又无实学,或者说有点小才与知识。

在我生活中接触的实学派人士并不多。大学的老师属于实学类型,只要和他们在一起,感觉不由自主的产生尊敬之情。然而在小县城很难接触到实学型的人,属于有才型就已经不错了,很多有才人思维独特,情商特高,善于处理人际关系。作为社会的基层人员,实学虽然不够,能有才也是一件幸事。

生活中,我羡慕那些有真才实学的人,但这种人太难以做到。那些实学派人士也非常值得我学习,接触到那些有各种才能的人也是一种幸事。对于我,有才与实学仅仅是半瓶子晃荡,也在感觉自我满足的同时,时时学习,向书本学,向他人学,活到老学到老。

那就学习一下什么是残余规则吧,可以与标准规则对照来看。

许又新教授在《精神病理学》一书中列出了精神障碍的社会标准,这属于判断精神障碍的标准规则之一。

社会标准有两个,符合两者之一便满足了确定精神障碍的社会标准。

1.非建设性的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主观体验的,也是心理学的。构成精神障碍的痛苦没有任何社会价值,病人长期陷在精神痛苦之中无所作为,甚至因此而导致各种人际纠纷。精神痛苦是人生的应有之义,也许谁都不是完全免疫的。“化悲痛为力量”的人是健康的。思想家的精神痛苦成了一种创造的动力,使他们对人生有深刻的理解,达到了凡夫俗子所不可及的境界。基于社会标准,这种精神痛苦不能视为病态。如果没有丧失症状自知力,也没有阻碍求治的社会环境,精神痛苦的病人是主动求助的。求治遂成为临床医生判定精神痛苦之为病态的一个最简易的标准。

2.社会功能受损或有缺陷。大体说来,社会功能可以分解为四个方面:(1)自理生活的能力;(2)人际交往与沟通的能力;(3)工作、学习和操持家务的能力;(4)遵守社会规则的能力。任何一种能力显著受损或有缺陷都可以视为满足了精神障碍的社会标准,但临床上常见的情况是两种以上的能力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害或缺陷。

以上两条用于判断精神障碍的社会标准,实际使用起来会受到一些限制,如对于第一条标准“非建设性的精神痛苦”,只有求助者有自知力、又能主动求治时,才容易判断出来。

是否有更加直观好用的判断方式?许教授接着写道:

就一般常人而言,风俗、道德、行政和法律这四种社会规则总是特别重要,但对于识别精神障碍它们的重要性有时反而不及残余规则(residual rules)。残余规则是不好概括和归类的规则,同时又是大家都不明说但却公认为不言而喻的。我们和人家谈话时注视对方的眼睛或嘴脸而不注视人家的耳朵,走路时用整个脚板而不只是用脚尖或脚后跟着地,以及诸如此类便是残余规则的例子。违反残余规则的行为使我们感到古怪,但除了这种感受之外似乎说不出更多的道理。然而,这却是辨认精神障碍的一种十分灵敏的线索。例如,有一位病人每夜改变他卧床时身体的方向,且一旦选定便整夜不变,有时他头朝西脚朝东,有时却头朝北脚朝西睡成90度的曲尺形,使他的妻子十分迷惑而难堪。

从许又新教授的描述中,不难看出残余规则与标准规则的不同。与标准规则相比,残余规则难以进行概括和分类,更多的是一种感受,但不失是一种更加直观、灵敏的思考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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