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证”改名后,这些变化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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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10月31日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正式变更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通常所说的“外管证”由此“变身”,业务办理流程升级优化,为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多办税便利。报验管理的有效期以合同执行期限为准,不再实行180天固定有效期,合同到期但外出经营活动没有结束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局办理延期手续。此外,“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核销、缴销两步合并成了反馈一个环节,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可通过网上或线下两种方式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受理机关通过征管系统将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推送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反馈。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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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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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2.“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3.“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4.“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5.“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6.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开个小灶:

一张图让你明白预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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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来源:奕信代账 作者:赵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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