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derstanding Cause and Effect

    这种因果关系其实是有效的,但是把它当作唯一的类型就错误了。因果关系也发生在非物质的现实世界里,我们称之为人类事务——更具体来说,即在情感和思维的过程中,这种类型的因果关系很少。总而言之,与科学原理或法律有关,几乎是可以避免的,但是通常就难以预测。如果我们要避免简单化,我们需要以一种包含了科学领域和人类事务领域的一种方式来定义这种因果关系。这里是一个补充说明:作为它第一个定义的原因,《牛津大词典》说“产生效果的;引起任何行动、现象或状况的。”我们所指的是“生产”和“产生”之间的区别。因此,我们将因果关系定义为一种事物影响另一事物发生的现象。影响可能是主要的或次要的,直接的或间接的,近距离的或远距离的时间或空间。可能它也是不可抗拒的,如前面提到的燃烧、重力和惯性的例子;或者可抵抗的,在下列家长教学或同龄人的例子。在后一种情况下,在涉及思维的其他事项,影响(原因)不强迫的效果发生,而是邀请,鼓舞或激励它。考虑这些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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