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票据贴现:风险知多少?

经办案例

案件概述:甲乙二人经朋友介绍认识,2015年3月乙因急需资金,遂与甲协商,将其手上一张票面金额100万元的远期承兑汇票贴息20万元提前向甲承兑,甲表示同意,收到汇票后向乙兑出80万元。2016年1月甲持票去银行承兑时遭到退票,被银行告知“该凭证已挂失”。原因系乙在收到甲的票据贴现款后,告知其前手A公司票据丢失,A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拿到除权判决后,依据除权判决再次向乙付款。随后甲便将乙和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支付票据价款80万元及20万元利息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取得票据系非法,其贴现行为无效,故判决乙仅向甲承担80万元的还款责任,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甲乙的行为因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同时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甲并未在票据上背书或签章,故无论从何种角度其均不享有票据权利,在损失发生后其仅有依据合同关系请求乙返还支付对价的权利。


民间票据贴现:风险知多少?_第1张图片

知识点归纳

1【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贴现行的负责人或者有权从事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与贴现申请人合谋,伪造贴现申请人与其前手机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申请贴现,贴现行主张其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贴现因支付资金而产生的损失,按照基础关系处理。

2【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

【核心:民间贴现人的后手将自己补记为被背书人,使票据背书连续;民间贴现的直接后手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再行转让票据。根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可认定该后首为合法持票人。】

3【转贴现协议】 转贴现是通过票据贴现持有票据的商业银行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商业银行,由转贴现行在收取一定的利息后,将转贴现款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转让行为。转贴现行提示付款被拒后,依据转贴现协议的约定请求未在票据上背书的转贴现申请按照合同法律关系返还转贴现款并赔偿损失的,案由应当确定为合同纠纷。转贴现合同法律关系有效成立的,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虚构转贴现事实,或者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转贴现合同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按照真实交易关系提出诉讼请求,并按照真实交易关系和当事人约定本意依法确定当事人责任。

(转贴现行为不在票据上背书、签章的,其行为虽为票据行为,但实质却为贴现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案由宜确定为合同纠纷更为适宜。)

4【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票据权利】是以票据贴现为手段的多链条融资模式。这种交易俗称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就案涉票据订立转贴现或者回购协议,附以票据清单,或者将票据封包作为质押,双方约定按照票据清单中列明的基本信息进行票据转贴现或者回购,但往往并不进行票据交付和背书。实务中,双方还往往在订立一份代保管协议,约定由原票据持有人代对方继续持有票据,从而实现合法、合规的形式要求。

出资银行仅以参与交易的单个或者部分银行为被告提起诉讼行使票据追索权,被告能够举证证明票据交易存在诸如不符合正常转贴现交易顺序的倒打款、未进行背书转让、票据未实际交付等相关证据,并据此主张相关金融机构之间并无转贴现的真实意思表示,抗辩出资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资银行在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后,又将票据转贴现给其他商业银行,持票人向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依法与支持。

5【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救济】公式催告程序本为对合法持票人进行失票救济所设,但实践中却沦为部分票据出卖方在未获得票款情形下,通过伪报票据丧失事实申请公示催告、阻止合法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工具。

(1)在除权判决做出后,付款人尚未付款的情况下,最后合法持票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待票据恢复效力后再依法行使票据权利。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向其直接前手首退票并请求其直接前手另行给付基础法律关系项下的对价。

(2)除权判决作出后,付款人已经付款的,因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并持除权判决获得票款的行为损害了最后合法持票人的权利,最后合法持票人请求申请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办案体会

看完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这部分内容,最大的感受就是这些金融犯罪的人真的太聪明了,有时候真的不能怨立法滞后,总有一些人在某些领域是天生的天才,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创设交易架构突破监管,但同样也会触犯法律,自认为的“聪明”可能到了最后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你可能感兴趣的:(民间票据贴现:风险知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