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的三个层次

专利技术在很多人心里是一个挺高大上的存在,但现实中所谓的专利技术其实通常都没有太多的技术价值。而那些最有价值的技术通常都不会被轻易公开,而会尽量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使用或交易,当然前提是其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即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工程也很难破解。而对普通的专利技术,其价值与其说在于技术层面,不如说在于法律层面,即法律层面的禁止性和排他性价值。反过来说,如果一件专利权没有法律层面的禁止性和排他性价值,那这件专利权根本上也就没有什么价值。但一件专利权想要真正实现法律层面的禁止性和排他性也实非易事。

现实中对于那些没有相当的专利文件撰写功底的专利代理人,很多时候在很多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可能基本上连专利权排他性保护的边都没摸到。因为实际上,很多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都对专利权的禁止性和排他性有着这样一种不甚恰当的理解,以为在权利要求中描述了一个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那别人不能生产或使用直接采用了或完全涵盖了该技术方案的产品或方法,就算实现了专利权的禁止性和排他性。这种理解在基本的语言逻辑上也是对的,但它却忽视了专利权的底层逻辑,而专利权的底层逻辑其实是设卡子和埋钉子的逻辑。比如将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视为在一条“不可能河”上的一座桥,那么专利权要保护的这个技术方案就相当于这座桥上设在明处的卡子或埋在暗处的钉子。

那么显然这个卡子如果设置的不够准确或者这个钉子埋置的不够恰当,竞争对手或任何一个想挤上这座桥的人,都可能会很容易地绕过这个卡子或钉子从你所指引的这座桥上通过。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那你手里的那些专利权就是没有发挥禁止和排他性作用的专利权。固然你手上的专利权可以禁止别人照搬照抄你的产品或方法,但别人如果绕过去也能达成目的,那别人为什么要照搬照抄呢?而且如果你的专利权根本上就很垃圾或者说很容易绕过去,那别人按你指引的方向,绕过你的卡子或钉子而通过这座桥其实也不是什么难事。

基于上述在桥梁上设卡子或埋钉子的逻辑,我们实际上是可以将专利权排他性保护的水平高下分作三个层次来描述的。

第一层次就是照着发明人给的技术交底书写,照猫画虎地将发明人的技术方案表述出来,让发明人能认出自己的技术方案,并且能认可这就是自己想要保护的东西。而这一层次其实就是基于上面所述的大多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专利权的禁止性和排他性的那种不甚恰当的理解,而造成的一种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况。

第二层次就是将发明人给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尽量上位化,以便为发明人和申请人争取一个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这种层次的撰写在避免权利要求中那些不必要的限定时肯定是有益的,但专利代理人如果仅停留在这个层次还不能算是一个及格的专利代理人。因为,即使这种注意了独权中上位化描述的撰写方式,撰写出来的权利要求同样可能根本也实现不了对发明人技术贡献的有效保护。尤其在对发明构思的技术问题界定不当时,那权利要求撰写的再漂亮、再严谨、再规范、再上位,也很可能还是一个完全无用的权利要求。

举一个例子:

专利保护的三个层次_第1张图片

                                                              图1约翰·劳德的圆珠笔

以上图1中约翰·劳德(John Loud)发明的圆珠笔(1888年获得专利)为例。

其实施例如图1所示。通过弹簧S将球L压靠在管A的收缩口上,该弹S依次推动杆G、轴承H和抗磨球K。当球 L压在纸上时弹簧收缩,调节墨水流到球L上,从而在笔移动时使墨水从球那里到达纸上。

独权1可撰写如下:

1.一种笔,包括:

具有收缩嘴并适于保持墨水的管

从嘴部伸出的球形标记点,和

将标记点弹性地保持在嘴上的墨水流量调节器。

从第一层次甚至第二层次撰写方式来看,将约翰·劳德提供的圆珠笔的技术方案写成这样的独权,无疑已经是严谨、规范且足够上位的上乘之作。因为其权要中的技术特征似乎已经减到了最少,尤其合意的是,该权利要求甚至涵盖了没有墨水的笔,因为该权利要求只要求了一种适于容纳墨水的管子,但它没将墨水作为所要求保护的特征组合的一个要素,因此,该权利要求覆盖了制造中的笔,并可以针对销售不含墨水的笔的制造商主张其权利。

然而,假使劳德的专利仍然有效,其独权可能也没有多大价值,因为后期投产的圆珠笔很多并没有像其独权中限定的“将标记点弹性地保持在嘴上的墨水流量调节器”的技术特征,取而代之的是通过使用黏度适当的墨水,并使球体和球窝之间紧密配合,以确保墨水不会泄漏。

所以说,如果按上述独权1的撰写方式,就是在根本上抹杀了劳德对圆珠笔所做出的开创性的技术贡献。如果就按上述独权1的方式撰写,那在后期圆珠笔制造中当“将标记点弹性地保持在嘴上的墨水流量调节器”的技术手段,被“通过使用黏度适当的墨水,并使球体和球窝之间紧密配合,以确保墨水不会泄漏”的技术手段取而代之时,那上述独权1的专利权其实就是废的,也就是说,虽然劳德对圆珠笔的发明做出了开创性技术贡献,但由于权利要求的撰写失当,会导致他的专利权在之后连一分钱也赚不到。

大家可能会说,这需要一位具有相当洞察力的远见者才能预期到之后圆球笔在实际制造中可能会发生的各种变形和改进。然而现实中并不需要这样一个远见者去预见这种技术在未来会发生的变化。事实上,一个合格专利代理人的任务就是,即使有不同的技术进步或改变,只要新出的产品或方法中体现了或包含着发明人的原始工作,其撰写的权要至少是独权就要能确保其对新出的产品或方法的排他性的专利保护。

而实际上劳德的圆珠笔专利申请的独权也并非上述的那个独权1的写法。其专利代理人威廉·道尔斯最后完成的独权其实只有10个英文单词。

即,A pen having a spheroidal marking-point, substantially as described.

译成中文大概就是,一种笔,基本如所述的,具有球形标记点。

而在同一申请文件中的另一个权利要求也同样简洁,大概是,一种笔,为实现所述目的并基本如所述的,具有能够在所有方向上旋转的标记球。

之后市场上出现了无数不同变形的圆珠笔,然而每种新出的圆珠笔都体现了劳德第一次在圆珠笔中体现出来,并被其专利代理人道尔斯成功地加以保护的发明构思。

而在劳德当初给出的具体实施例中,其实也没有可更换的墨盒、塑料筒或可伸缩尖端。因为那个时代制造现代细线圆珠笔所用的小球和紧密配合的套筒所需的技术可能还不存在。今天的金属、塑料和油墨组合物在当时也是无法获得的。尽管如此,自劳德以来生产的每一种圆珠笔都体现了超越这些具体细节的一个发明构思:即,一支具有球形标记点的笔。

至此我们已经很容易认识到前面那个独权1的缺点了。但是,如何知道它不是对该发明最宽泛的限定呢?应该说,圆珠笔在当时是一个很原创的发明,也是一个在实际中可以用很少的词语来限定发明,所以即使前面那个独权1其保护范围看起来实际上也是相当宽泛的。

那么该案的专利代理人道尔斯是如何在1888年那个很早的年代就会预见到未来的圆珠笔可能发生的变化呢?具体说,是如何预见到未来的圆珠笔是不需要那个独权1中描述的弹簧式“墨水流量调节器”的?其实专利代理人道尔斯可能没有这种预见力,但他撰写的独权中清楚地表明了他的理解,即“墨水流量调节器”或具有收缩嘴的管子,与劳德发明的本质无关。

那道尔斯是如何获得这种理解的,这便是我们第三个层次需要具体说明的问题。

那什么是第三层次的专利权排他性保护呢?

简单说,就是从技术问题出发,对技术问题的恰当界定。

还以上述这件圆珠笔的专利为例。

通往发明构思的路径始于发明人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发明人实施例中的任何细节,如物理要素、方法步骤、特定功能或它们之间的特定关系,我们可以思考对于解决技术问题而言,这些细节是否是必需的,如果不是,则该细节就不涉及到该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即该发明构思的本质。

而上述的劳德的圆珠笔其要针对的核心技术问题是,现有的笔(钢笔或羽毛笔)不适宜在粗糙表面(如木头或皮革)书写。他的解决方案的核心是提供了一个标记球,而“现有的笔不适宜在粗糙表面书写”的技术问题也就由此得到了解决。至于其他的墨水泄漏或出黑不流畅问题,并不是该发明构思,即问题解决方案所要针对的技术问题。所以说,其他的技术特征是与该发明构思,及其要针对的“现有的笔不适宜在粗糙表面书写”的技术问题不相关的技术特征。所以,当然就没有必要出现在问题解决方案,即相应的权利要求的描述中了。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权利要求描述或构造出对某个新鲜事物进行限定的语句,比如,一个带球形标记点的笔,而不必描述如何制造这种笔。因为如何制造这种笔或如何实现这种笔者的制造,只要现有技术存在工程上的可能性就行。而发明人的发明构思,即问题解决方案中的技术问题,并不涉及到要如何制造,所以当然不用涉及到如何制造的技术特征。而就劳德圆珠笔的发明构思中所针对的技术问题,即“现有的笔不适宜在粗糙表面书写”。其给出的问题解决方案,“一个带球形标记点的笔”,其中所包含的“带球形标记点”的技术特征就已经能够解决“不适宜在粗糙表面书写”的技术问题了,至于进一步的限定或描述,就都只是针对该技术问题的无关本质的非必要的限定。

也许更微妙的是笔管收缩嘴的问题,人们可能认为这是绝对需要的,否则,如何将球保持在位呢?但没关系,想象有一个小精灵,他的工作就是将球保持在位。并随着笔在纸张上的滑动,那个精灵拼命地保持该球的在位。即便对与间接技术问题相关,而与直接技术问题无关的技术特征采用了“黑匣子”的处理手法,但就直接技术问题而言,劳德的发明构思,即问题解决方案,一个带球形标记点的笔,仍然是一个完备且逻辑自洽的技术方案。

区分劳德的笔和以前的笔并不需要说笔具有收缩嘴或墨水流量调节器,也不管这些技术特征对解决其他技术问题是否必要,因为它们并不涉及在“粗糙表面上书写”这一劳德的圆珠笔的发明构思所界定的技术问题,也即不涉及其发明构思的本质和实质。

有人或许认为,如果在实施本发明时绝对需要某些细节,那么在发明构思中包含进这些细节也并没有什么坏处,但这是一个危险的观点。因为我们永远不能确定未来的技术改进需要哪些特定细节或不需要哪些特定细节,而技术的进步使我们每天都在采用新的做事方式。

此外,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某些内容是否为实施该发明所需要的,与是否在该发明技术方案中对其进行描述并无必然关系。所谓“缺必特”只是针对确定的技术问题而言的,而非针对整个产品或方法的实际落地而言。这一点在过去如此,现在依旧如此。假设圆珠笔现在还没有被发明出来,前述权利要求,“一种笔,其具有球形标记点”在今天也完全是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因为假设圆珠笔现在还没有被发明出来,那其新颖性、创造性肯定是具备的。唯一剩下的就是判断其是否满足成立为一个技术方案的条件,而成立为一个技术方案无非就是指,基于自然规律且受自然规律约束的,通过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达成技术效果的一个问题解决方案。而“一种笔,其具有球形标记点”的技术方案是完全满足上述各方面对一个技术方案成立条件的要求的,尤其在恰当界定了“现有的笔不适宜在粗糙表面书写”的这个特定技术问题后。

所以对于第三层次的专利权排他性保护或者说权利要求的撰写,笔者认为,应该也是本文引用的劳德的圆珠笔案例的出处——美国专利律师罗纳德·D·斯拉茨基(Ronald D. Slusky)的经典著作《发明分析与权利要求撰写》中的观点,即,先准确界定发明技术贡献中的最核心和最底层的那个技术问题。比如,在劳德的圆珠笔案例中,其最核心和最底层的那个技术问题就是在“粗糙表面上书写”。而如果专利代理人不当地将其技术贡献中的技术问题界定为提供一个可书写的圆珠笔。表面看好像是一回事,但因为这种不恰当的问题界定,没有定位在最核心和最底层的技术问题上,导致其最终撰写出来的技术方案,与发明人的技术贡献实际上可获得保护的范围相去甚远,甚至可以说是失之毫厘,谬以万里。因为像前面那个独权1,其在授权后也可能根本上起不到排他性保护的专利权作用。也就是说,对于同样的一个发明,一个技术问题界定恰当的技术方案及相应的权利要求,与一个技术问题界定适当的技术方案及相应的权利要求,最终获得的结果可能会是泥壤之别,一个的专利权如果说能值一个亿,那另一个的可能连一分钱都不值。

这也正是为什么笔者会在文章开头就说,现实中的很多专利代理人很多时候在很多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可能基本上连专利权排他性保护的边都没摸到。因为很多专利代理在通常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还仅停留在如何准确表达和限定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上,而很少有人去考虑发明人技术贡献中最核心和最底层的那个技术问题是什么,以及发明构思的真正本质和实质上是什么。如果很多专利代理人都未曾思考过这件事,而发明人和申请人也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这件事的存在,那么笔者说的“很多专利代理人很多时候在很多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中可能基本上连专利权排他性保护的边都没摸到”也是毫不夸张的,因为真正的专利权排他性保护的“边”也恰恰是到了第三层次才会出现。而专利代理人的业务水平,或申请人和发明人的专利意识,如果还仅停留在第一层次或第二层次时,那又何谈真正的排他性保护,或何谈摸到了真正的排他性保护的“边”了呢?

但话又说回来,想让所有专利代理人的业务水平都能进入到第三层次可能也是不现实的。因为现实中很多人,包括很多专利代理人实际上都是不具备那种洞悉事物本质的能力的。 而上述圆珠笔的案例中,由发明人给的“通过弹簧S将球L压靠在管A的收缩口上,该弹S依次推动杆G、轴承H和抗磨球K。当球 L压在纸上时弹簧收缩,调节墨水流到球L上,从而在笔移动时使墨水从球那里到达纸上”的技术方案,能洞悉到其实质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就是“现有的笔不适宜在粗糙表面书写”,也显然不是一般专利代理人都能做到的。一般专利代理人更可能仅会停留在事情和问题的表象,或者说发明人给出一个什么技术方案,他就照猫画虎或者最多再加点概括和上位,就给出了一个相应的权利要求,而很少去思考和洞悉发明人技术贡献的本质所在。当然,这种思考和洞悉还必须是建立在专利代理人对技术方案的彻底吃透上。如果专利代理人连发明人给的技术方案都没搞懂或只是囫囵吞枣地拿在手上,那又何谈什么洞悉本质呢?所以这也就从另一方面增加了专利代理人的业务水平进入到第三层次的障碍。

但即便如此,作为一个专利代理人,如果不是在混日子、糊弄事。那他或她至少还是要有这种探寻发明人技术贡献中最核心、最底层、最本质的技术问题的意识在,当然在有这种意识的前提下,更要不断锤炼自己吃透技术本质的能力。因为只有探寻到发明人技术贡献中最底层、最本质的东西,才可能对发明人的技术贡献有一个较适当的保护,因为在本质之上,是会有各种各样无穷变化的表象存在的。如果权利要求中只就事论事地描述那些表象的东西,那实际上通常都保护不了发明人的技术贡献的。而且不管是申请人,还是专利代理人最应该关注的不是能不能授权,而是能不能实现有效的排他性保护。因为如果不能实现有效的排他性保护,而让别人很容易绕过去,那即使授权了又有什么意义呢?很多时候这种为授权的诅咒,也恰恰是获得授权后的最大的坑。而对一个并不需要多几个专利证书的企业申请人又有什么必要往这个坑里跳呢?

现实中,尤其在中国专利制度蹒跚学步的那最初的几十年中,将一个亿的专利最终写成一分钱不值的专利的例子比比皆是,而且,就在当下也依然广泛存在和发生着。所以对于上述这些专利制度的基本问题,我们国内的企业家、申请人、发明人、甚至专利代理人不得不惊醒和注意。尤其是企业申请人,不要整天只听别人说要申请专利就心急眼热地去申请一堆专利,结果最终得到的全是些一文不值的专利,非但浪费金钱和时间,更是为竞争对手做了无偿的技术指引和技术捐献。所以任何一个想要在专利排他性保护这件事上靠点谱的申请人,务必都要对其专利申请的质量进行严判,因为如果说专利质量是1,那么专利数量就是1后面可以不断增加的0,但只有1能立得住,1后面的0才有意义,否则,增加再多的0结果可能还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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