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避一个坑少纳一些税(增值税之二)

上篇文章,我们谈到几种促销活动(打折、买赠、销售折扣)中关于增值税的“坑”,今天谈一下企业的兼营行为。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兼营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

兼营的特点是,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比如,某商贸公司A,既批发饮料,又批发鲜奶,批发饮料和鲜奶之间相互独立,就属于兼营行为。

按规定,存在兼营行为的,如果销售额按品类分开核算,则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如果没有分开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比如,上文中的A公司,2019年4月销售饮料200万元(税率13%),销售鲜奶100万元(税率9%)。则4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00☓13%+100☓9%=35万元。

如果A公司没有分开核算,而是将饮料和鲜奶的销售额混在一起,只记了总额300万元。则4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13%=39万元,比分开核算多了4万元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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