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快乐和幸福(6)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斯宾诺莎和斯宾塞的概念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点:(1)快乐的主观体验本身不是价值的充分标准;(2)幸福是与善相联系的;(3)评价快乐的客观标准是能够找到的。柏拉图把“善者”作为正当之快乐的标准;亚里士多德把“人的作用”作为标准;斯宾诺莎和亚里士多德一样,把运用人的能力以实现人性作为标准;斯宾塞把人的生物进化和社会进化作为标准。

以上所提出的快乐理论和它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完善的,因为这些理论的形成,缺乏以精确的技术研究和观察为基础的充分的资料。心理分析学对无意识动机和动力性格所作的研究,为这种精确的技术研究和观察奠定了基础,因而能使我们超越传统的范围,把快乐作为生活规范而加以深入的讨论。

心理分析学证实了反快乐主义伦理学所持的观点,即满足的主观体验本身是靠不住的,因而它不是价值的有效标准。心理分析学对受虐狂本性的探讨证实了反快乐主义立场的正确性。一切期待受虐的欲望都被定义为追求对整个人格的损害。在一种更明显的形式中,受虐狂追求肉体的痛苦,及由这种痛苦所带来的快乐。性反常受虐狂是与性刺激和性满足相联系的,这种痛苦的欲望是有意识的。“道德受虐狂”则追求损害心理、羞辱及被统治;通常,这种欲望是无意识的,并被视为合理的忠诚、爱、自我否定或视为对自然法则、命运及其它超越于人的力量的反应。心理分析学说明了受虐狂是如何强烈地受压抑及如何充分合理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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