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砸我们的饭碗?(转贴)

文/黄钟
俗话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
    
通常人们都会想,觉得别的什么地方有机会,去闯荡一下,只要不偷不抢,不诈不骗,凭劳动吃饭,靠本事挣钱,碍着谁了呢?
    
其实问题并不那么简单。
    
南非黑人的遭遇,泰国华侨的经历,都算是殷鉴不远。
    
据估计,仅1911年南非政府颁布的《矿业劳动法》就为白人保留了32个职业。在南非,各地区根据不同情况对职业保留有着不同的具体规定。如,在开普敦,只有白人才能当司机、护士和消防队员。而在泰国,从1949年至1960年,泰国政府颁布的3项法令,将16种职业保留给泰人,限制华侨从业范围。1972年11月泰国政府公布的《管制外侨职业条例》就将所有职业分为三类,其中禁止外侨从事的职业有58种,如导游、驾驶公共三轮汽车或出租车、建筑师等,由主管部门裁定可以酌情伸缩的职业有154种。没有疑问,同胞的感情,正义的观念,都会使我们断定这是赤裸裸的歧视政策,是对华侨生存空间的打压。这不仅是对平等原则的践踏,也是对被限制者生存权的威胁。
    
尽管移民们是在异国他乡,面对如此境遇,我们还是会义形于色。
    
这表明,我们的心中始终有着对平等的向往,对自由的眷恋,对博爱的认同。即使是这种情感最淡漠的时候,它也像星星之火,闪着微弱的希望之光隐藏在我们内心的深处。
    
这向往,这眷恋,这认同,就是我们审视国内移民生存状态的基点。
    
有效地保障和维护人权是政府存在的合法性所在。一个中国公民如果到了北京就和到了泰国一样,这个国对他来说还会是那么亲切吗?
    
身份农民身上的法律尾巴
    
尽管已经有上亿的身份农民离开家园谋生、创业,其中的大部分人不再跟犁耙打交道,但是在法律上,他们依然是农民。
    
“农民工”也许是中国几十年来最莫名其妙的词语之一。
    
它时刻提醒着社会,那些活跃在都市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那些忙碌在餐厅的服务员,那些每天登着三轮车走街穿巷的送奶工,……尽管他们并不种地,可他们仅仅因为自己的户口在农村因此还是农民。“农民工”这个莫名其妙的称呼意味着,他们也算是工人,但在他们的屁股上却长着一根法律的尾巴——农民。就像孙悟空七十二变,不管怎么变,往屁股上一摸,还有条猴子尾巴!而农村户口就是农民屁股上的尾巴。
    
尾巴自然有尾巴的功能。
  
当需要把他们赶走的时候,也好识别,不至于误伤当地的身份市民。
    
在计划经济下,农民这个词是身份和职业的统一,而今天,农民主要是一种世袭身份的标志。就连西周的“国、野”之身份壁垒也相形见绌。
    
当然,相对于计划经济时代,“农民工”本身算是进步,意味着禁锢的松动。但不能简单地把身份农民的流动被看成是“改革的直接成果”。实际上,中国从来就没有禁绝过身份农民的流动。把流动看成是改革的结果,就是对历史和现实的歪曲,抹杀了进步的艰难复杂,实际上就是告诉人们要对改革感恩,从无须讲理的“就是好,就是好”巧妙地过渡到了改革就是好。
    
计划经济时代不仅城镇对身份农民城门紧闭,就是乡村也是步步为营。职业保留制度事实上已经在中国实行了五十年了。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1955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在《关于第二次全国省、市计划会议总结报告》中批示,“一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入计划,增加人员必须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不准随便招收人员,更不准从乡村中招收人员。”此后,城乡之间壁垒越来越森严,直至身份农民几乎没有机会染指城市的任何工作岗位。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身份农民自发地冲击着城镇的壁垒,私有经济的发展为他们的就业拓展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身份市民和身份农民开始竞争工作岗位。地方职业保留制度也就应运而生。1995年2月13日,上海市劳动局发布《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将行业工种分为三类:A类为可以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B类为调剂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C类为不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工种。随即公布了不得招聘外地劳动力的首批行业工种:金融和保险行业,各类管理业务员、调度员、商场营业员、星级宾馆与饭店前厅营业员、话务员(总机接线员)、核价员、司磅员、出租车驾驶员,各类售票、检票员、保育员、电梯工、设备保全工、描绘图工、文印工、各类抄表工、库工、门卫、分析、检测、计量、调试工。各企事业单位已使用的外地劳动力属于上述行业、范围的,必须限期清退,否则就会受到处罚。此后,各地也开始自己的职业保留制度建设。即使是所谓的开放城市也不例外,比如,《珠海市招用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工种(岗位),包括会计、统计、出纳、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管理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勤人员岗位;金融系统营业员、计算机文字录入员、售票员、售货员、收银员、核价员、仓库保管员、记帐员岗位。可以说是大小城市都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实施了职业保留制度,就连首都北京也在其中。

中国大陆在就业市场上各自为政,以邻为壑的程度,为世界所罕见,也为中国百年历史上绝无仅有。《珠海市招用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就开门见山地宣称,“为了优先解决我市失业人员的就业安置,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职业保留制度是建立在户籍管制基础之上的,因为中国没有黑人和白人那样明显种族区别,户口也就自然成了区别对待的便利条件。职业保留制度并不仅仅是针对身份农民,如果身份市民离开了自己的户籍所在地,他同样是外地人,上海和北京的身份市民到了珠海谋生,照样得老老实实地遵守《珠海市招用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立的那样规矩,当然,上海和珠海的身份市民到了北京也得遵守北京的职业保留政策。
    
其实,什么是本地人,什么是外地人,都是心里没有“人”的概念。事实上,今天相当排外的北京和上海,大部分人的祖先却并不生活在北京和上海,而是来自五湖四海。实际上,人们在某个地方,只有先后之别,而无优劣之分。
    
比如,据人口统计,上海籍贯和各省籍贯的人口经常维持在1:5至1:6之间。1885年公共租界统计,外来户占全市居民的85%,本地人仅占15%。1910年,外省人口占上海居民的82%。1936年,外省人口占上海居民的79%。1950年1月上海人口统计时,外省人占84.9%。今天上海大部分人的祖辈甚至本人就是逃到上海的难民。可是这一切妨碍了上海曾经是亚洲的金融中心吗?据不完全统计,上海1939年有黄包车夫约十万人,主要是来自苏北的农民。可是,今天的上海人还有多少人还想过自己的父辈或者祖父辈,不过是来自苏北的车夫,闽浙的舵手,苏州无锡的轿夫呢?忘记历史实在是太容易了。在谴责历史上其实并不存在的“华人与狗不得入内”时,外地人不得入内却几十年来是千真万确的事实!
谁在抢别人的饭碗?
    
如果我们翻开三年前《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它们刊登的招聘广告中常常有一条是要求“有北京市城镇正式户口”。现在无须这样做了,2000年初,北京市就公开对8个行业,103种职业限制非北京户籍人口就业。

其实何止北京!中国还有哪个城市不是这样做的呢?或许人们见的多了,已经见怪不怪。中国加入WTO,承认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而隔离制度的存在,就意味着不排外,但是排内。
    
没有人告北京实行就业歧视政策。
    
其实就是去告,也可能没门。因为这是政府的规定。而这恰恰是法院对之无可奈何的地方!因为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不受理公民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可是我们是生活在一个信奉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国度啊!既然如此,为什么一个中国公民在自己的国家连劳动的自由都没有?为什么城市政府可以颁布形形色色的排外法规?它们凭什么可以剥夺和限制一个中国公民从自己的血汗里挣到面包的权利?从而使他们面临“不得食”的威胁?可他们不能不吃饭不能不生存。难道我们不是老将“生存权是首要人权”挂在嘴边吗?
    
到底是谁之过?
    
难道真的就是弱者彻底无告吗?
    
不是的。
    
因为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法则肯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1997年5月我国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批准的国际劳工组织1964年第48届大会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第2条规定:“每个人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如何,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并获得必要技能与天赋的最大可能的机会,并取得一项对其很适合的工作”。
  
我国政府1997年10月27日正式签署的联合国《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也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这就意味着用工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某地户口的做法是违法的,是对公民权的侵犯;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也是违法违宪的,是对公民权的侵犯。
    
因此,当一个公民感到自己的劳动权受到侵犯时,他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不幸的是,法院对政府部门那些歧视性规定却不能判决违宪。那些规定依然可以逍遥法外。对歧视的根源无能为力,最多只能抓住鸡毛蒜皮,这就是中国没有司法独立的悲剧,是司法权不能独立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有效制约的悲剧。残酷无情的事实一次又一次地告诉中国人,没有司法独立就无法有力地保障民权。
    
也许你根本就认为宪法和法律的庄严承诺不符合国情。
    
那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不是就应该缓行呢?是不是为了“符合国情”就可以容许出现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规定和行为呢?
    
对此宪法规定的很明白,我没有必要再费口舌。
    
我只想说,中国不能没有社会公正,中国不能再允许存在无法无天,中国不能没有法治。
    
让我们去看看剥夺进城身份农民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将会出现什么后果。
    
众所周知,中国还有几千万农民生活在绝对贫困之中。这是一个基本的国情。对于他们,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劳动所有权是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主要基础,所以,这种所有权是最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穷人所有的世袭财产,就是他的体力与技巧。不让他以他认为正当的方式,在不侵害他邻人的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体力与技巧,那明显地是侵犯这最神圣的财产。显然,那不但侵害这劳动者的正当自由,而且还侵害劳动雇佣者的正当自由。妨害一个人,使不能在自己认为适当的用途上劳动,也就妨害另一个人,使不能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人。一个适合不适合雇用,无疑地可以交由有那么大利害关系的雇主自行裁夺。立法当局假惺惺地担忧着雇主雇用不适当的劳动者,因而出于干涉,那明显地不只是压制,而且是僭越。”
    
那些进城的人们谋生的人们,他们大都是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而劳动能力如果不能卖出去,那就等于零。也就没有面包,不能租房,没有在城市居留的资格……
    
马克思当年挖苦讽刺资本主义社会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因为工人可以“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这位能够设想共产主义天堂的天才思想家,却预测不到今天中国农民进城会面临什么样的境况:他们连自己人身的所有者都不是,即使想成为马克思所嘲讽的“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也不可得,哪怕是甘愿把自己当“让人家来鞣”的一张皮也不行!他们只是想用自己的血汗养活自己,又碍着了谁呢?如果一个农民到了“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时候,却连自己的皮和肉都不能卖,而且想买的资本家也不能买的时候,还有比这更悲惨的境地吗?我不是红色原教旨主义者,但是马克思的话还是耐人寻味:“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对工人就毫无用处,不仅如此,工人就会感到一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他的劳动能力的生产曾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它的再生产又不断地需要一定量的生存资料。于是,他就和西斯蒙第一样地发现:‘劳动能力……不卖出去,就等于零。’”
    
职业保留制度就是国家对国民劳动权利的侵犯。1997年,南京市大规模清退身份农民工人,作为再就业工程的一个重大步骤,很快就腾出了近4000个岗位,而且腾出的岗位只有1000多人愿意顶上去。当然,政府的统计数据里不会将那4000个被赶走的人定为失业,这种挖肉补疮的做法似乎成了爱民工程,至于那还空着的岗位也不会被视为霸道的表现,不会有哪个当政者出来为被无辜清洗的人道歉,也不会有哪个决策者和执行者由于良心的折磨而寝食难安。这倒不是中国的身份农民没有脾气,而是因为制度过于强梁,当局掌控的报纸、电台、电视台只会歌颂再就业工程的英明,而不会展示身份农民被驱赶时的呻吟、眼泪、屈辱和诅咒。
    
在天津市政府文件里,可以堂而皇之地出现“清退农民工”字样,并当成一项政府工作来抓:“对各单位现使用的农民工,除特殊需要的岗位以外,要坚决地清理压缩。腾出的工作岗位,要积极组织城镇待业人员成立劳动服务队,或以临时工的形式顶岗。各单位使用农村劳动力,要实行临时务工许可证制度,由市建委、农委和劳动部门分别负责,严格审批,并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必须继续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9〕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计划审批和《农民临时务工许可证》等项手续。”“而对劳改释放和劳教解教人员,在安置就业时应一视同仁,其中属于原在职的,原则上由原单位安排。”
    
身份农民被清退之后如果没有饭吃,举目无亲,是不是会被迫偷盗,职业保留制度不会关心,反正有警察和监狱等在那里。要是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网了,那么你在天津因为偷面包,在上海偷路费、在洛阳偷几根火腿,都会成为你的不利证据。这不是向壁虚构的海外奇闻。我们不妨看一则1986年9月17日最高法院和检察院的通知:“据不少地方反映,近年来,一些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盗窃分子,又一再进行撬锁、扒窃等活动。这种案件有时查出的盗窃数额不是很多,但破坏社会秩序的影响很坏。为及时从严处理这种案件,现决定:将(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一再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1986年修改为‘……曾因盗窃,几次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又偷盗、扒窃,数额不到较大的,可予以劳动教养;户口在农村,而人在城镇作案的,也可以劳动教养;其中个别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亦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就连违法的待遇都有隔离和歧视的烙印。
    
当农民的劳动能力无处施展时,他们就被美其名曰“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这个说法背后是身份农民权利和自由的缺失。如果农村劳动力不“剩余”,农民就没有自由迁徙和择业了?为什么城市失业者没有被称为“城市剩余劳动力”呢?为什么叫“再就业”,而不叫“剩余劳动力转移”呢?如果拥有农民身份的中国公民没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他们岂不是只能“剩”在家乡吗?!只能等着青春逝去,等着皱纹爬上额头,只能等着终老山乡?
    
消除户籍管制并不是要让身份农民拥有城市户口,而是要让所有的中国人都有迁徙自由和居住自由。不是把农民“抬高”到城市居民的地位,而是让城市居民成为市民,而不是特权阶层。在自由和平等的旗帜下,一个上海市民跑到云南种地,自愿“农民化”,也不是什么退步,只要是自由选择。而一个原来的农民选择在上海拣垃圾为生,而不愿意种地,也不是什么“进步”。所有这一切,只不过是公民应有的自由和权利。
    
我们不是讲要共同富裕吗?为什么在城乡差距越来越大的中国,一个农民身份的人,想凭自己的智慧、体力、勤劳和血汗,去自由谋求工作的权利都没有呢?那些制造歧视和隔离政策的人们,不知你们可曾想过,我们人道的法律规定了公民这样的义务:父母必须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子女必须赡养自己年迈的父母……倘若父母因无力抚养子女或子女无力赡养自己的父母而抛弃他们,就可能触犯了无情的法律,而且舆论也会指责他们心狠。可他们心中并不比别人少一份爱心和关怀。也许他们之中的一个人昨天还在北京或者上海打工,今天却被当地政府依照就业限制法令把他们清理出去!结果流浪街头,紧接着又被扔进收容遣送站……钱没有挣到,却还要倒贴进一笔收容遣送费!对于不让他们挣钱的制度,又应该作何评价呢?难道他们只能用贫困无助来爱自己的高堂老母,用清汤寡水来喂自己的孩子?对于年收入才几百元的农民来说,给孩子交几十甚至几百的书本费和学杂费,就是巨额的开支了。难道他们就不能寻找改变这种困苦的机会?
    
这是一个在穷人,也就是最需要帮助的人身上雪上加霜的政策。城市政府似乎可以消除失业,可以通过把那些一贫如洗的人赶走的办法,来表现自己的政绩。农民据说还有一块土地——哪怕是只有二分地,或者是刚刚因为“国家建设需要”而被从肥沃的家园强迫迁到了贫瘠的地方——可以回去耕作,至于是不是有什么收益,警察不会过问!可是一个银川的失业者来到北京,他回去又干什么呢?!
    
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当身份农民已经没有了赖以糊口的土地,当工人没有了衣食所寄的工作,面对衰落、贫穷和暗淡的生存前景,他们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坐以待毙,而不是有权利远走他乡另谋生路?为什么他们必须有一种与他们的生存为敌的人身依附牢牢地束缚着呢?难道人民想活得更好一点,社会就不稳定?!
    
当他们离开家乡,在城市里寻求生存空间的时候,也许他们每天只能拿到在你看来是微不足道的工资,甚至常常是上顿不接下顿,心里油然而生同情之意。但是,你也许没有意识到,家乡的处境可能比这还要恶劣。当城市把他们赶走时,也就是在威胁他们的生存,在用强力降低他们的本来就已经很艰难的生活境遇!
    
有人说,是农民进城抢了“城里人”的饭碗。似乎失业工人的命运是他们给弄糟的。这难道不是挑起对最弱者的厌恶和憎恨?难道身份农民是强盗?难道身份农民是一群无恶不作的混混?是从四面八方飞到城市的蝗虫?难道他们来到城市是接受恩赐,而不是靠出卖自己的智慧和劳力,挣得一份或薄或丰的收入?身份农民没有去强迫谁必须雇佣自己,他们是靠自己的血汗和辛劳!难道这就叫抢饭碗?难道这也是罪过?他们没有工作时,往往也没有保险没有救济金,他们生病时,如果没有现钱,没有医院会收留他们,只能挨到油干灯尽的那一天,……与其说他们是在打工,不如说他们是在玩命!如果是你的父母,如果是你的兄弟姐妹,面临这样的处境在挣一份血汗钱,你还会认为实在是太过分吗?  
    
同时,一个为政府和经济学家所忽视的问题是,城市商品和服务进入乡村,导致原来某些行业的从业者破产倒闭,到底有多少,由于分散而被无视,因此没有统计数据,不过按照隔离制度的逻辑,这不同样是抢了人家的饭碗吗?要避免相互“抢饭碗”,那就只有城市乡村都关起门来,井水不犯河水,老死不相往来,可这还像一个国家吗?为什么隔离制度的赞成者们却没有制止市场竞争的法则在乡村和小镇的运用呢?北京的商品占领了河北的市场,导致了河北生产同样产品的企业裁员甚至破产,为什么不停止运用市场的机会呢?为什么这就叫地方保护主义呢?
  
恰恰相反,倒是城市通过职业保留制度,对职业工种进行分类,规定某些行业只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开放,而限制其他身份的人进入,才真正是弱肉强食,抢身份农民的饭碗、砸身份农民的饭碗!难道城市的主政者们都孤陋寡闻,不知道这是南非实行种族隔离时的典型做法?是美国当年隔离和歧视黑人的手法?在2000年北京市限制没有北京户口的人当录入员,这难道和1892年美国的佐治亚州宣布雇佣自由黑人当排字工为非法,不是有着惊人的相似吗?难道中国的城市要向当年的美国学习,以昔日的南非为师?难道各级政府要继续推卸其为公民提供平等法律保护的责任?
    
我们不是讲集体人权吗?而中国城市实行的隔离和歧视针对的是占世界六分之一的人口!政府通过强行排挤农民身份的工人,来表达对城市户口失业者的关爱!对这种挖肉补疮的做法,难道良心上能够安宁吗?我们总是喜欢称“农民兄弟”,难道这是对待兄弟的方法?
    
如果一个人穷愁潦倒,而自己对于改善这种处境又一筹莫展或者无能为力时,社会向他伸出援助之手,也是无可非议的善事。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一部分人有权利享受国家提供的救济,而另一部分人却只能听天由命,那么,这种权利就已经蜕化为特权了。
    
职业保留制度使得城市居民不用担心因为没有本事而找不到工作,即使没有工作,也有失业救济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只要安土重迁依然有得到法律保障的铁饭碗。但是城市居民的就业保障是直接建立在随时可以解雇、驱逐身份农民的基础之上,是建立在身份农民的血汗之上,如,上海规定身份农民必须交纳的管理费,就是用来做下岗基金的。
    
也许有人会说北京已经就业压力很大,但我们不能因此把就业变成一种特权。古有明训: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既然“北京人”认为失业是件很痛苦的事情,为什么将有着农民身份的中国公民从工作岗位上赶走,用行政手段砸了人家的饭碗时,就能那么心安理得?难道他们是贱民,不知道痛苦,不懂得尊严,不需要平等?他们就会心情舒畅得唱起“我爱北京”来?他们之所以遭到歧视性对待,不是因为他们不能吃苦,也不是因为他们缺乏工作能力,不是因为他们懒惰,不是因为他们违法,不是因为企业破产,只因为他们是没有北京户口!没人想到他们也是中国公民。可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劳动法则肯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难道他们不算是“劳动者”?以户籍为依据厚此薄彼难道不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允许进城农民干的,往往是为城市居民所不齿的所谓低贱工种,都与脏险累毒沾边。难道农民就是天生的贱种?如果是自由竞争,他们找不到别的工作,而只能干这些行当,也无怨尤可言。可这是以政府的名义强行限制的结果,难道这不就是对他们最大的歧视和侮辱吗?
    
就业政策应该立足国情——哪怕是残酷的国情,做出实事求是的判断——哪怕是残酷的判断。我不是说不应该有恻隐之心,但是我想说的是,中国存在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多余人”不可能只靠农业发展来吸纳,而是只能通过城市发展来消化,因此,中国的发展进程也就必然伴随着严重的社会失业问题,国有企业失业问题与整个国家的失业问题相比,真正像官方宣传用语所说的那样,是支流与主流的问题,是九个指头与一个指头的问题。铺天盖地的谈论“下岗”,实际上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不是从整个国家的大局来分清轻重缓急。中国不是要所谓的与国际接轨,欺骗世界,也糊弄中国人,而是从实际出发。福利陷阱在中国的影响和后果,还没有为社会所足够关注。
    
由于政府随时都可能制定新的用工限制政策,因此进城谋生的身份农民也就随时要准备失业——不,他们连失业都不配,当然更不配“下岗”,在中国连失业下岗都代表身份、等级和特权——,如果是在半年前,饭碗被砸了流浪街头又会被政府收容遣送!没有人问他们为什么没有了工作,警察只看结果:没有正当生活来源就可收容;没有人会问他们为什么租不起房子,警察只看结果:露宿街头便可收容;没有人会问他们如何才能再就业——其实他们也不配用这个词,因为他们是身份农民——,警察只看结果:盲流就应该收容遣送……而今依然有办不了暂住证,有责令限期离京等等命运在等着他们。难道中国的“农民兄弟”只配有这样的命吗?这一切的不公正也许他们都默默地忍受了,但是谁又能够使他们不想到自己的儿孙还是将和自己的命运一样,农民的儿子永远是农民!给他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又有多少学者官老爷们仔细思量过呢?他们因为失业而造成的生活困难,在举目无亲的城市,又有谁怜悯?他们不是到处乱窜的野狗,他们也是人,他们也是中国公民,仅仅只是因为法律强制给了他们一个农民身份!  
    
不过,退一步讲,就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虽然在总量上似乎农村劳动力是无限供给,而城市本身就存在或轻或重的失业,允许身份农民进入城市就业,就是对城市雪上加霜。其实问题并不是这样简单,更不是可以一目了然。首先,总量供大于求不等于就没有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结构性短缺的存在,也就是说,银行需要裁员,可能建筑公司需要招聘,而这些又是原来失业者所不屑的职业。这时与其说是抢饭碗,不如说是捡丢下的猪吃狗不要的饭碗。这不仅不是加剧就业矛盾,而是缓解就业矛盾。其次,看劳动力供给还要从一定的需求结构来看劳动力的有效供给,而不能笼统地说供给大于需求。比如,大学教员,只有博士学位者才是竞争者,身份农民进入城市谋生的人再怎么多,相对于大学教职来说,都不是有效供给。再次,身份农民进入城市并不仅仅是对现成的工作岗位一个萝卜一个坑的拾遗补缺,而是还创造着新的就业机会。
竞争是经济增长和变动的发动机。由于移民离开了自己的故乡,只能在新的环境中凭借自己的能力谋生和发展,获得适应城市工作和生活的技能、观念等等,并创造比原来更好的生活条件。惰性、落伍就意味着失败。因此,移民作为整体,也就更加注重发现和创造机会,更加注重获得成功,培育独立自主精神和合作竞争意识,而这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懈的动力。正如西哲所言:“与其说人的高级在于他的两只手,不如说是脚给人类和其他动物带来了聪明智慧。”
    
职业保留制度实际上是在逼良为娼。为了获得饭碗,为了保住饭碗,就可能通过伪造证件和文凭等手段来规避职业保留制度给他们带来的不幸。有人不是说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吗?难道职业保留制度不是在跟国民的生存权为敌?难道这应该逃脱正义的谴责和司法的审查?当法律和政策在迫使追求自由和平等变成偷偷摸摸的时候,恶法就莫此为甚了。
    
《中国革命史》告诉一代又一代青年人,中国工人阶级和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因为,很多人昨天还是农民。五十年前,工人农民只是一种职业,而不是身份等级。而今天,这种天然的联系不再存在,怎么能够想象,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作为中国公民,身份农民连成为工人阶级一员的自由都没有啊?!难道当年太行山上响起“红日照遍了东方,自由之神在纵情歌唱”,“母亲叫儿打东洋,妻子送郎上战场”的歌声中,难道不是先辈们在听从自由之神的召唤?难道他们的壮怀激烈,是为了一付子孙不得翻身的枷锁?
    
似乎这样对待进城市谋生的身份农民还不够,许多学者官老爷和媒体还要对他们口诛笔伐,冠以蔑称:盲流!如果他们呆在农村,有人会说中国农民安土重迁没有市场经济意识;如果外出寻找工作,身份农民又会被称为盲流,好像他们都是吃饱了撑着非要满世界转悠,让老爷学者们不放心似的!如果他们凭自己的能力进城找到工作又是抢城里人的饭碗,对他们心怀戒惧,如果没有能力又嫌他们素质差,指责他们愚昧!总而言之,横竖都是无法容忍。这不就是中国身份农民的真实处境?这一切不能不让人纳闷,难道真是赵树理笔下的“常有理”再生了不成?
    
中国,你的良心在哪里?
谁该干危险的繁重的工作?
    
按照《摩奴法典》的规定,高级种姓如果生活贫困,则可以从事低级种姓的职业,但是,低级种姓不得从事高级种姓的职业。
    
现在中国的职业保留法也异曲同工,具有该城市户口的人如果因为能力,甚至是因为异于常人的兴趣,他们可以从事那些外来人只能从事的低贱工种,但是,外来人却绝对不可以从事他们的保留工种。因此,也就是没有贱民之名的贱民。
    
比如,按照《宁波市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城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使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下列行业(工种)为可以使用:纺织行业的纺、织、化纤、针织、印染企业中的各类挡车工及实行四班三运转的工种;建筑行业的瓦工、木工、抹灰工、石工、油柒工、混凝土工、翻模工、筑炉工、打桩工、基础工、钢筋工、架子工、安装起重工等生产岗位上的工种;盐业生产企业中的制卤工、采盐工、驳盐工、筑盐工、扬水工、制卤维修工、原盐精制工;野外勘探单位的钻控工、坑探工、物探工、碎石工、野外测量工、采矿单位的爆破工、采石工、运输工;渔业捕挥业中的外海船员;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特繁体力劳动工。
    
除非真的实现了王尔德的设想,所有乏味、单调的工作都由机器来做,否则,危险、劳累、肮脏、苦重的工作就需要人来做。
    
那么,该由谁来从事这些人类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劳作呢?在专制社会,是强行让地位卑贱的人代劳,在奴隶社会,是由奴隶来承担。没有什么能够证明工作中的危险和耻辱是某个群体、种族、阶级、性别所应得的命运,所应该承受的痛苦。职业保留制度蕴涵着残忍的、厚此薄彼的道德观念——将一部分人当人的同时,将另一部分人不当人,或者不当具有同样资格的人对待。迈克尔•沃尔泽说:“当罪犯做苦工时,我们至少可以说他们应得他们所受的惩罚。但即便那样他们也不是国家的奴隶,他们所受的耻辱(常常)是有限的和短暂的,显然最沉重的工作是决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的。而如果这种工作不能由他们来干,那么,当然别人也不应该被安排干这种工作。”职业保留制度强化了工作的高低贵贱的观念,一旦某项工作列入了外地人可以干的行列,意味着从事这样的工作就降低了自己的阶级地位。驱使外地人从事这些工作的,是暴力、软弱、贫穷、饥饿、无靠,等等,他们成为了生活在城市最底层的贱民的源源不断的后备军。
    
我无意于说这样的工作他们就不应该从事,甚至这样的工作就不应该任何人去干,而是说没有谁可以被人为地驱使去干。无论何种社会,人们对不同的职业都会存在青睐程度的区别,但是国家却不能为职业划分出贵贱高低的等级。
    
职业保留制度等于是政府认可了某些工作是低贱的,也等于是政府在从事这些工作的人额头上烙下了耻辱的印记,是一种以国家名义进行的歧视、羞辱和蔑视。
    
国家唯一的态度只能是,所有的工作岗位对所有的人开放。这也是确保政府和国民必须从尊重人的角度去理解那些从事肮脏、危险等工作的公民的劳动。当他们被贫穷、无助驱使的时候,为什么政府还要以强制者的身份加入驱使者行列呢?如果这样做,最艰苦和危险的工作却是收入最低的活计,这些没有人愿意干的工种就会成为贱民的象征,中国也就会成为一个不仅为公共权力所维护,而也为国民思想所支撑的等级森严的社会,因为若无一个被社会认为是卑贱的阶级的存在,就不会有人干这些被认为是肮脏、危险、劳累、艰苦的工作。
    
我并不幻想对所有的中国公民来说,每天都是一样地阳光灿烂,但是没有谁可以以此为由在他们的头顶蒙上黑幕。将心比心,身份农民离开家园,与其说是他们厌恶农村,不如说是他们在寻找经济机会,改善自己的经济地位。国家有义务保障每个公民都可以为自己的命运去拼搏的自由。
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
    
据统计,1949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0.6%,农村人口为89.4%,到1978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17.9%,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2.1%。
    
这也就是说,中国一直存在刘易斯所说的那样:“在那些相对于资本和自然资源来说,人口如此众多,以致于在这种经济的较大的部门里,劳动的边际生产率或等于零,甚至为负数的国家里,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是存在的。”在这样的国家里,工业部门就能够在工资水平不变的情形下,获得源源不断的劳动力。这样,工业总量在增长,资本积累在增长,从而吸纳越来越多的就业,直到最终解决就业问题。但中国走的是另一条道路。

陈云就说过:“中国是个农业国,工业化的投资不能不从农业打主意。”这主意一打就是几十年。所谓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对中国的一个贡献就是低效率和扭曲资源配置。由于没有竞争的压力,企业不会破产,工人不会失业,全国统一的自由劳动力市场的缺乏和隔离制度的严厉,导致城市职工的工资不受劳动力过剩这一国情的影响,城市工人的工资不断上升。据统计,城市职工平均工资1978年为615元,1980年为762元,1985年为1148元。这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  
    
没有自由迁徙的社会,劳动力价格就不是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增加了劳动成本,使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降低,导致城市的经济活力受损,这会加重失业,于是,政府就可能进一步强化隔离制度,以维护本地人的利益。
    
当然,各地政府秉持各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政策,是符合事物的本性的,但是,国家却不能不没有全局观念,否则,最后还得自己去收拾残局。工作岗位应该通过平等竞争来获得。不过,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受供求关系的约束,即使取消户籍管制,确实不等于所有希望进入城市的劳动力都能够找到工作。但是,如果进而推论说,取消户籍管制,对失业的人来说,并没有实质帮助,则大谬不然。迁徙自由、择业自由的目的并不是保证所有的人不会失业,消除失业也不是迁徙自由和择业自由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就像宪法肯定了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并不等于就没有哪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就绝对不会受到侵犯,更不等于说,对于人身自由遭到侵犯的人来说,宪法肯定人身自由的价值没有意义。人身自由具有独立的价值,存在户籍管制,人身自由就会被虚置。话又说回来,既然无论如何都会有人失业,那些极力反对取消户籍管制的人,为什么连他们认为一钱不值的自由都不愿意让身份农民拥有呢?
  
维持隔离制度就意味着阻碍中国一体化的进程。农村的青壮年劳力带着青春、健康、活力来到城市,城市留下了他们被强征的税费,却把老、弱、病、残、伤还给农村。当各地利用户籍特权吸引高技能的劳动力,就进一步加剧了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那种认为国家可以利用户籍管制来控制劳动力的整体流向,即通过控制国民的人身自由,来防止人才外流,从而避免地区或者城乡差距的扩大,那是痴人说梦。消除隔离有助于人才外流和资金缺乏地区的锐意改革,同时通过防止城市或者各地对移民进行挑肥拣瘦地筛选。吸纳了更多的资金和人才,也就意味着应该对整个社会承担更过的责任,只要地区、城乡的差距在加大,那么就应该承认迁徙自由、择业自由、经营自由,直到最后差距拉大的趋势向相反方向发展。
    
中国应该是一个整体,中国人民应该是一个整体。对于失业问题不能只从城市的角度,而应该从整个国家的角度看。如果行政区划壁垒森严,从黑龙江到北京,从江苏到上海,都是另眼相看,那么这个国家事实上就是四分五裂。比如,办理进京证就是变相征收通行税。但是,地方自然有着自顾自的倾向,要超越和遏制地区壁垒,这就涉及到跨地区流动的宪法保护问题,进而涉及司法改革。没有权力分立的制衡机制,人身自由就无法保障。我们不能期待将地区政府的意愿作为迁徙自由的保护神。在爱德华诉加利福尼亚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否定了加利福尼亚禁止穷人通过该州的法律。贝内斯大法官认为不应严肃地主张“一个人因为失业也没有钱就构成了‘道德恶疾’”。制造社会弃儿的法律永远都是恶法。
    
自由竞争里蕴涵着人道主义的光辉。是竞争,而不是教化促使人们各尽所能,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老板希望独享天时地利人和,不希望涌现出或者能干,或者不怕吃苦,或者资金更雄厚的对手,他们呼吁特权;工薪阶层希望工作稳定没有失业之虞,不希望出现愿意拿低工资还比自己能干的竞争者,他们也呼吁特权……过去我们的教科书总是对资本的垄断倾向口诛笔伐,可是我们一直在承受着劳工垄断的祸害和弊端。不但***搞终身制,国有企业的职工一样搞终身制。本来国有企业理论上属于全民所有,只要企业与应聘者双方合意,就可以签订劳动合同,谁干得好,就贡献大,可是五十年来,国家却极力排斥国民这样服务和贡献。宪法里写着平等,可我们却始终生活在特权广布的时代。
    
我一点也不想自由竞争里存在一个和谐幸福的伊甸园,竞争也会给具体的人带来烦恼、痛苦和伤害。当然,赞成迁徙自由就不能回避就业竞争,甚至是很严酷的竞争形势。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敢打保票说自己不会发生经济衰退甚至经济危机。而这恰恰是问题最尖锐形势最严峻的时候,政治家的明智、魄力和勇气,民众的包容、坚韧和理智,都是国家平稳过渡的基础。这种和衷共济的精神不是朝夕之间就能够从天而降,而是时间和磨合的结晶。我们不能说中国永远不会发生需要和衷共济的危机岁月。
    
我本人就常深受失业的痛苦和威胁,但是,我还是要说,自由竞争优于权力分配资本和工作。
    
在劳动力几乎是无限供给的形势下,一个工作机会可能有十个人等着竞争,这样势必就会压低工资,从而降低了一部分人的生活水平。那些最需要工作的人为工资定下了市场的最低标准。原来一个工人可以拿一千块钱的岗位,现在由于开放了市场,有的人拿五百就愿意干,而且工作干得可能更好些。自然,原来的人就有了竞争压力,要么接受这个现实,随行就市,要么就会失业。廉价的劳动力可以降低成本,资本也就更加易于进入投资,而资本之间的竞争又使得生活消费适应市场的不同层次,北京既有五星级宾馆,也有便民餐馆,而它由于需要的本钱少又有廉价的劳动力因此也就能够服务于低收入阶层。这是用市场的法则实现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
    
政府的职责应该是保护竞争,维护竞争的规则,而不是排斥和削弱竞争。市场是天然的平等使者。由于雇主之间为得到合适的工人而竞争,工人和工人为得到最好的工作而竞争,结果是大家都有饭吃,而不是由政府砸了这部分人的饭碗,却给另一部分人偏饭吃。较高的资本投资、较高的生产率、更广泛的技能训练,等等,结果是社会的整体发展,蛋糕做大了,政府和私人都可以有更多的财力来救助穷人或者加入慈善事业的行列。这才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我们不能只看到原来曾经有工作的人现在丧失了工作岗位,而且还要看到从来就没有工作岗位的人一直在失业!——政府应该有勇气面对这个现实,应该有胆量承认这个现实,那就是在农村还有数以亿计的失业者,工作机会短缺将是中国相当长一个时期的无情事实。
    
尽管竞争确实可能降低了原来的某个领域的工资水平,却能够使社会受益,这是通常市场竞争的方法,使大家都有饭吃——即市场经济的三个人的饭五个人吃。如果市场上劳动力供过于求,除非制止竞争,否则没有办法保证工资水平不被降低,而这种保证是挖肉补疮,这也就是计划经济采取的办法,招工的大门对身份农民和外地人紧紧关闭,是通过牺牲绝大多数人的权益,来保证少数人获得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此,市场竞争不是损害了谁的正当利益,而是削弱甚至取消了他们的特权和不当得利而已。来到城市的身份农民,为了生存而不顾一切地寻找工作,残酷的就业竞争和随之而来的低廉工资,不但不应激起城市居民,尤其是政府官员和那些有学问的知识分子的敌视和歧视,而且即使不能同情,起码也应该理解他们的艰难处境,如果不是生存所逼,他们自己也不会乐意陌生的城市赋予他们这样的待遇。
    
劳动力市场的自由竞争是激发国民进取的最好推动力,要生存,要发展,要在竞争中胜出,谁也不能无所作为,墨守成规。实际上,劳动力市场上不仅是劳动力之间的竞争,也有雇主之间的竞争,这就促使符合市场需要的劳动力能够获得较好的报酬。反过来,这就刺激了人力资本的投资。竞争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蓬勃向上的永动机。通过迁徙自由,刺激了商业贸易的发展,扩大了需求的范围,同时,也使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融合在一起,促进思想文化的交流,开阔国民的视野,促进知识的增长,维持社会的勃勃生机。
    
市场倾向于平等。因为无论是消费者购买货物,还是资本家雇佣员工,如果格外地关心这个店是本地人还是外地人开的,应聘者是本地居民还是身份农民,就可能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北京人在商店购物只买北京人的,就可能买不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而资本家可能因为别的企业不拘一格惟才是用而在竞争处于劣势。坚持偏见就会受到经济法则的惩罚。这并不是依靠人的好意,而是利己之心,这样的利己却不损人。

刘易斯模式在中国不应该失灵。
资本和权力的双重挤压
    
在马克思的笔下,工人还能够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自己的商品来支配,他是自由人,除此之外,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相对于资本的自由,他还是法律意义上平等的人。
  
但是,身份农民和外地人就往往只能没有自由地一无所有,相对于资本他什么都不是,既没有资本的自由,也没有人的自由。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说法就清楚地表明,他们的谋求生存资料的自由遭到了剥夺,连渴求尾随在昂首前行的资本家后面战战兢兢畏缩不前的痛苦,都不可得!这使他们除了天然地感到一种残酷的自然必然性之外,还不能不感到一种野蛮的权力必然性。他们真正是吃二茬苦,受二茬罪了——计划经济和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苦和罪。那么,吃二茬苦的正是这些身份农民。原来他们被迫接受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现在承受来自国家和企业双重压榨,他们的经济剩余不仅要给企业主,也要被国家搜刮来喂养城市的身份居民。计划经济的优越性和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他们几乎都无法享受,而计划经济的残酷和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残酷却同时铺天盖地压向他们。他们只是城市的会说话的工具。城市只顾自己的“发展”,“外来人口”的前途和命运不在关注之列。但是在中国,他们仍旧是本能的“走资派”。
    
马克思笔下的痛苦,在中国却依旧是数以亿计的人求之不得的幸福!他们“必须依靠每天出卖劳动力的价格来逐日再生产劳动力,以便能够重新出卖劳动力”。而资本家的倾向就是,“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在集权政治和财阀政治合流的过程中,底层的权益更容易被践踏,而且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契约自由、择业自由等市场经济的要求,如果不和制约权力的政治自由等宪政要求相结合的话,前者就会蜕化为压迫、压榨的自由。1860年,有人在文章里就尖刻地指出:“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这和中国那句古话——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异曲同工。我们不必像马克思那样,夸张地认为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但我们也不必否认,资本和权力一样,都有沾上血和肮脏东西的倾向,而资本和权力结合起来就必然导致血淋淋的残酷。
    
当身份农民承受着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的痛苦而别无选择之后,他们的子孙又在血汗工厂里接受非人的压榨。2001年10月13日,中国青年报“记者乔装成民工,暗访被矿工举报为‘吃人魔窟’的陕西省洛南县陈耳金矿。……在简陋的工棚里,记者看到了一份《坑道施工安全合同》。上面写着:“乙方(民工)施工期间必须保障个人安全,如发生伤亡、致残等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及火灾、人为事故;在甲方施工工地发生疾病,因其他引起的非正常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负担。”这是真正的生死文书。据了解,山西省现有尘毒有害作业厂矿9029个,有害作业点百万余个,60%以上的噪声、粉尘作业场所和20 %左右的毒物作业场所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据三晋都市报的报道,从1990年至今,全省已累计检查出尘肺病34974人,累计死亡8335人,病死率2 3.83%,现患病人数26639人。尘肺病千分之一的比率居全国第一位。
    
在劳动力就业严重不足的情形下,可能一个岗位有若干个人竞争,老板什么时候都不愁找到可以替代的低廉劳动力。相对于资方来说,劳方在市场中就处于弱势,往往对于资方的不合理行为也是忍气吞声。马克思在谈到矿工的处境时,引用了斯蒂文斯医生的话:“只要工人流露出不满,或者在哪一方面得罪了监工,监工就在监督簿上他们的姓名能够下面作个记号或加个注,等到签订新的一年契约时就把他们解雇……工人不得不接受处于传染病影响下的住房,作为他的工资的一部分。他自己一点也无能为力。无论从哪方面看,他都是一个农奴。”我们不能无视今日中国也存在这样的劳工处境。
    
这就需要以权利制约权力和权利制约资本,否则,劳工就只能在资本和权力的双重挤压中生存。南丹矿难就是典型的事例。2001年7月17日发生的广西南丹矿难事件表明,在中国简直有源源不断的劳动力等着去送死——似乎是甘自受虐!强权横行,弱者无告。7月19日有人向新华社广西分社反映南丹的透水事故,但在核实过程中当地领导矢口否认曾有此事件的发生。下有打手,上通官府。矿老板黎东明一次就赠送了二十多辆桑塔纳轿车给当地有关部门和官员。投之以桃,报之以李,官商勾结不就也在情理之中了?
活着不是为了受罪
    
维护身份市民的就业特权不仅仅只有职业保留一种方法。比如,个体经营的执照办理,如果不是采取备案制度,而是审批制度,那么,就可以成为限制和剥夺移民经营自由的工具,这也就意味着移民的脖子捏在了公共权力之手。
    
同样,最低工资和补贴也可以成为防止移民就业的门槛。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往往被当成一项仁政,实际上,最低工资政策歧视的不仅有身份农民、外地城市来的移民,而且也有本地技术低的人。本来他们就由于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没能找到工作或者工资比较高一点的工作,而最低工资政策在帮助穷人的名义下雪上加霜,阻碍了他们为了得到在职训练而为低工资干活,从而削弱了他们的谋职和生存能力。提高基本工资就会降低就业机会。那些原本工资就低于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工,就面临失业,这也就是说,遵纪守法意味着生存危机。恶果不止于此。由于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结果是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和资本积累能力,从而影响就业;而且还会导致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会与不遵守的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因此,为了规避法律,就以贿赂监管人员、加班加点压低工资率等来弥补,这样一来就会恶化了劳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更为严重的是,最低工资政策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强化了隔离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最低工资在中国是隔离的一种手段。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实行最低工资制,由于歧视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存在,实际上这是对身份农民的排斥。由各地自行设定标准又使得地区壁垒更加灵活。
    
最低工资法还使一部分进入城市的人,境遇雪上加霜,因为,对于那些幸运者来说,他得到了高于自己在充分竞争条件下应得的收入,并且得到了法律的保障,而对于那些本来资金并不雄厚的人来说,由于他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这样高的工资,而只能放弃投资的打算,从而无形中削减了就业机会,对于那些本来就是低于最低工资也愿意接受的人来说,燃眉之急却无从消解。
    
补贴、减免税等所谓的再就业政策同样是违背了平等保护原则,挤压了职业的平等竞争。根据广州市促进社区就业的有关政府规定,失业人员自愿组织社区创业,或从事社区服务如家政服务、车辆保管、保安、保洁、保绿、物业管理、搬家、送餐、理发、维护维修、杂货摊点、商业餐饮、卫生保健、体育健身、幼儿托教、学生接送、老人看护等,将获得减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优先安排和优惠受理场地安排;享受民政部门相关政策扶持,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可一次性获得1500元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厚此的背后是薄彼。城镇移民的贫困依然没有进入政府财政支持的视野。
    
如果我们意识到经济周期甚至危机的可能,那就不能忽视这些政策和制度所蕴涵的灾难性因素。对于穷人来说,由于土地资源的匮乏或者企业破产,劳动能力就是他们最大的潜在资源了,出卖自己的血汗之后才能获得养家活口的收入。正如西斯蒙第所言,一个人的劳动能力“如果找不到买主,它就毫无价值”。时间就是金钱,而对身份农民来说,时间最不值钱,生命只能用来消磨,市场所提供的机会只能眼巴巴地看着、揪心地想着,就是不能去利用。这既是剥夺,也是压迫。作为极权主义基础的户籍管制,给身份农民制造了制度性的无用武之地,他们因此也就丧失了自我积累的机会,只能以微薄的家产,甚至是一贫如洗,来面对不知什么时候会突如其来的经济萧条、危机和饥荒。而这对他们意味着灭顶之灾。对于贫民来说,隔离制度所产生的就是一无所有的不自由。
    
这种不自由使得身份农民的自我保护能力异常地脆弱。经济上的困窘使他无论面对疾病、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只能成为牺牲品。他们为了生计,不得不在血汗工厂里用健康和生命换取微薄的收入;当警察随意拘捕他们的时候,他们如果不选择倾家荡产喝西北风的话,他们只能放弃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当他们一年辛辛苦苦到头来工头或者老板分文不付的时候,他们无力支付劳动仲裁乃至旷日持久的诉讼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对他们来说,无力承受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经济后果。从1996年3月到12月底,45名农民在山西朔州怀仁县某煤矿当挖煤合同工,什么差错也没有出,矿长给每人发50元路费就打发走人。过了春节,45名农民又到煤矿要工资,只得到一张白条:欠279784.03元。在为此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判农民胜诉,但案件受理费6695元,其他费用6695元,共计13390元全部由被告方给付,暂由45位农民支付。后来非但工资一分钱没要回来,倒又贴上13390元。一切都缘于他们的极端贫困,而不是他们都软弱可欺——现行的司法制度、违约责任、国家赔偿是有利于强者而有损于弱者,这样一来,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难以保障也就是制度性的问题,基本上可以说是弱者无告。
    
在一个国家,国民无权自由运用所拥有的资源,无论这种资源是体力、土地还是资金,这等于是强制他虚度光阴,甚至是坐以待毙。我们必须注意到,当今的中国农村已经严重地依赖于货币,没有货币,就无法交换农药、种子、花费、柴油、拖拉机、铁犁等等,一旦出现相对价格的剧烈波动,对于绝大部分身份农民来说,就等于是被洗劫一空,这时,即使想回到刀耕火种的原始生存状态,也已经没有半点可能性。因此,对于身份农民来说,要维护自己的经济安全(包括应付婚葬病故等),在土地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就只能是以农业为副业,否则,听信某些学者官员的恐吓和宣传,老老实实呆在家里,只靠脸朝黄土背朝天地在几分薄地地刨食,那才真的是丧失经济理性的愚昧。被强制在土地上的身份农民只能越来越依靠经济作物,反过来,他们也就越来越依赖于市场,市场的波动关系着他们的生存。当然,在享受着旱涝保收的福利和国家工资的人来说,这都不是问题,他们只看到抽象GDP在增长,只看到中国在崛起,想想身份农民可能遭受不测风云,也许就扫了他们中国畅想美好未来的雅兴。抽象的GDP、总体实现小康等概念,在中国大陆简直起了混淆是非的作用,绝对的数量和人均的陷阱,遮蔽了学者和政客的视线,扭曲了反饥荒和反经济危机的思路和政策。如果我们不能意识到一个国家的贫穷或富裕和一个国家内部的贫苦与富裕如何分布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就难以认清隔离制度的危害,看不到不同的阶层在同一危机中面临的命运会截然不同。
    
而身份农民为了应对生存压力或者生存危机,就会做出在他个人来看完全是理性的选择。牧场和草地的过度放牧,导致草场资源不断地萎缩,荒漠化、沙化越来越严重;林地的过度砍伐,导致森林覆盖率的降低和严重的水土流失;偷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导致野生动植物急剧减少甚至灭绝……你可以谴责中国的身份农民愚昧无知,但我希望你骂完之后,设身处地地想一想,如果你处在他们的环境里,你靠什么来维持生存,靠什么靠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死用什么葬,病拿什么医,自己老了又何以为生?
    
当然,在城市几乎不存在这样的问题,退休了有退休金,即使失业也有失业救济金。而身份农民只能把自己的子女当成养老保险——所谓养儿防老。
    
当经济学家为“过剩经济”焦头烂额时,数以亿计的身份农民还得为温饱操心。外出就业实际上是抵御灾害维持温饱的生存大计,当他们多挣一毛钱,就多一分生存的保障,为不测风云增添一分保险,也许在肉食者眼里微不足道,可是对他们来说却是活下去的依靠啊!
    
为什么泱泱大国最缺乏的却是仁慈之心?为什么就不能意识到,哪怕是国家真的欣欣向荣,也不意味着每个国民的生活里都阳光灿烂?或者是收入即使是一年增长三五个百分点,也就百十块钱,为什么他们就不能为自己更高的预期而孜孜不倦地奋斗呢?如果饥寒起盗心,国家等待他们的是镣铐、监狱甚至子弹,可是他们安分守己自食其力等待他们的却是歧视和隔离!对身份农民来说,自由即是一条活路,一条充满风险也不乏希望的活路。
为什么中国城市就不能承认贫民窟?
    
也许不少人看了这样的标题会感到惊讶,甚至是觉得不可思议。

就是我自己写这个题目时,都感到沉重和压抑。
    
1902年,美国著名记者雅各布•A•里斯发表《与贫民窟的斗争》,声称“要么我们消灭贫民窟,要么贫民窟将我们消灭,二者必居其一”;100年后,他的一位中国同行却要为贫民争取可以在贫民窟生活的权利。
    
我感到悲哀和痛苦,但理智告诉我,还有比不允许贫民窟存在更痛苦的事情。
    
并非我偏爱贫民窟,只是在不幸中选择较轻的那种。这就像自称仁慈的人颁布法律,禁止中国国民生活在阴暗、潮湿、低矮甚至盖着茅草的平房,那他不是在广施仁德,而是在制造灾难,因为后果将是弄的许多人无家可归。
    
贫民窟一向被中国学者官员称为一种城市病,惟恐避之不急。
    
各地实行居住审批制度,对流浪、乞讨等类公民不办理暂住证,其中一个功能就是防止城市出现贫民窟。
    
按照修订版《新华词典》的解释,贫民窟是“资本主义国家和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城市中,贫苦的劳动人民聚居的地方。房屋简陋,居住拥挤,环境卫生恶劣”。
    
在过去的意识形态里,向来是不承认“新中国”存在贫民窟的。
    
但是按照《新华词典》的解释去理解,1949年之前的中国城市必定是存在过贫民窟的了。想想看,瞎子阿炳们、包身工们,难道住得起高楼大厦?
    
我们首先应该接受“新中国”也一直存在贫民窟的事实。贫民窟并不是什么新生事物,几十年来,中国城市的身份市民又不是没尝过贫民窟的滋味。
    
***时代就是这样。那二十八年里不是普遍的贫穷加上“住房紧张”?我想,没有人会说,那时中国城市的人均收入会比美国纽约的哈莱姆地区的人均收入要高,住房面积要大。1949年中国城市人均居住面积是4.5平方米,到了1978年反而只有3.6平方米。有的资料说1978年只有3.53平方米。政府官员将之归因于人口增长过快。不管什么原因,相对于1949年来说,中国城市的身份市民的住房是更“紧张”了!如果说1949年中国还存在贫民窟,继承的是国民党留下来的“烂摊子”的话,那么从逻辑上来讲,怎么能够说人均居住面积减少了0.9个平方米的1978年的中国反而没有贫民窟了呢?!所谓限制人口流动以防止城市出现西方国家贫民窟之类的城市病,不是自欺欺人的无稽之谈吗?
    
后***时代也是这样。仅仅就城市的身份市民来说,“危改房拆迁”中的所谓“危”,难道还不能算是贫民窟吗?应该说,中国城市由于移民的进入,也将继续存在贫民窟。我们先来看摘抄的一则2003年8月5日新华网的报道:
    
“7月30日晚8时许,记者来到湖里蔡塘湖边水库旁,近20间简陋低矮的木棚连成一片,连绵两三百米,与周围的瓷砖高楼相比,俨然成了一个独立的小村落。据说,蔡塘一带捡垃圾的外来人口大多聚集在这儿。……一位老人光着膀子,摸黑在木棚门口做活计,……他叫王运桃,来厦门已经3年了。虽太阳早已下山,但呆在10几平方米的搭盖房内,仍感到闷得像在蒸笼里,里面没有窗户也不透气。房子的一角堆着快到屋顶高的垃圾,旁边那自搭的板车就是他每天谋生的工具。王老汉说,遇到下雨天,家里的积水就深至脚踝。”“说到自己的生活和捡破烂的职业,老王的反应让我们有些出乎意料:‘外人觉得我们可怜,但我觉得挺好的,毕竟我们的日子一天比一天好,我们也慢慢适应了城市的生活。’老王一副自得其乐的模样。”
    
无论以哪个国家的标准衡量,厦门这样的地方都称得上是贫民窟。当然不只是厦门存在这样的情况,北京、上海也不例外。
    
如果因为户籍管制和土地制度就断言,身份农民的移民没有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出现的城市病和贫民窟等现象,是对中国国情和移民处境的无知。难道在城市的身份农民都居住在高楼大厦甚至别墅里不成?当天真烂漫的小学生在作文里写下:“我家住在一个不足10平方米的屋子里,4口人两张床……”时,难道这是人道的居住环境?
    
鸵鸟政策除了可以自我感觉良好外,并不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当然,我们应该正视贫民窟存在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害怕贫民窟就维持,甚至强化隔离制度,充分发挥户籍管制的威力,将那些没有城市户口的贫民都强制驱逐出去。当政者不知道想过没有,这些只有住贫民窟的经济能力的人,如果政府采取强制手段,连贫民窟都不允许他们住,他们还能生活在哪里呢?!每当城市危房旧房——实际上就是贫民窟——改造一次,那些租住的人们就不得不被迫再寻找廉价的住房,甚至另找工作,而城市公共交通的落后使得他们生活的环境更加恶劣。
    
由于不允许贫民窟的名正言顺地存在,然后再想办法来改善贫民窟的状况,强行清理和拆除所谓的脏乱差的违章建筑,人为地提高了贫民的住房成本,使他们不能用原本可以节省的钱来进行其他必要的开支。由于房租的提高,对一个身份农民人均年收入不到2400元的国家来说,就意味着相当多的穷人会因为进城无力支付房租,而被挡在了城市之外,不得不放弃移民来改善自己的生存出境。
    
贫民首先需要的是落脚和生存。政府首先要解决的是民生问题,而不是城市的美观,而需要赏心悦目的环境的居民,可以付高额的费用去住环境优美的地方,倘若没有这样的经济实力,那就应该有博爱之心,理解那些比自己处境糟糕不知多少倍的贫民也需要有口饭吃,有个住处。相对于数以千万计的人连肚皮都填不饱,城市的公共汽车比原来拥挤了一点等等所谓的城市病,难道不是应该通过发展交通来解决,而是通过驱逐贫民来实现?中国需要和衷共济,而不是排外。工作只能来自竞争,救济来自政府,慈善来自民间。城市的人口密度是过高还是偏低,不能凭主观臆断,而是由应该由市场来自我调节。只要人们觉得相对而言,更乐意在北京生活,而且能够生活得下去,愿意承担生活的压力,比如交纳昂贵的水费,等等,北京就是增加到2500万人、3000万人也不算多。如果觉得北京没有办法呆,或者觉得呆下去不合算,那就远走高飞。
    
所谓的避免城市贫民问题,也应该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一是必须看到中国不仅存在庞大的农村贫民,也存在数量不小的城市贫民,二是如果某个身份农民选择当城市贫民而不是农村贫民,那么对他们来说,完全属于他们的选择自由问题,而且说明这样的选择对他们来说是福利的增进。当一个如果以否定迁徙自由为前提,所谓的提前实现现代化,就是炫耀性的样板工程,是制造一个中国两个天壤之别的世界。这样,我们就可以重新审视户籍管制对民生的打击。
    
还是以北京为例。前面已经提到,没有固定住所就办不了暂住证。对于遵纪守法的贫民来说,由于没有钱买房和没有亲友投靠,就只能租房住。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未取得《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而出租人上派出所申请《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就必须带着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否则就办不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而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自然需要房产证,再加上《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危险房屋或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以及“违法搭建的房屋”,不得出租。这样一来,贫民窟里的建筑就不可能合法出租,因此,就是有了固定住所照样办不成暂住证,进而就不能务工经商,生路于是彻底断了。
    
即使是隔离制度最严厉的时期,中国照样存在贫民窟——尽管那时将贫民窟说成是资本主义社会独有的现象。实行市场经济,即使隔离,由于收入差距的存在,同样会存在贫民,市场的规律会使他们趋向集中,因为他们不可能交纳高物业费用来维持居住环境的优美整洁。相应地,出现治安恶化、商业萧条、投资低迷、就业不足、教育落后、环境恶劣等等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很少人会喜欢贫民窟,但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哪怕贫民窟是毒瘤,人类也没有能力消除。如果决不允许在城市存在贫民窟,就一定会在乡村、在小城、小镇存在贫民窟,而且城市贫民窟还照样存在,官方数据显示的乡村几千万温饱都没有解决的赤贫者,他们能够住的又是什么窟呢?如果城市政府能够想尽办法驱逐外来贫民,眼不见为净,那么,就会有乡村病——破败、凋零、贫穷、水土流失、沙漠化、荒漠化、与城市的巨大反差……难道这些只是乡村问题,而不是整个中国的问题?不是独具特色的中国病?
    
有些人是不愿意别人自由的,自然有房子住,用不着住贫民窟,因为他们有特权,而自由意味着责任和权利平等,岂不是降尊纡贵?但是,对于身份农民,对于失业工人,对于刚刚毕业、家境贫寒的大学生,等等,他们只能够住得起安身之地,至于宽敞明亮的洋房,只能等他们宽裕发达之日,才有福气消受得了。想想看,街头那些买报纸、摆小摊子的人,那些来自太行山里天山脚下的贫苦身份农民,难道都必须住豪宅去?天底下又多少人生下来就是百万富翁呢?
    
贫民窟为那些经济上的弱者提供了繁华社区所不能提供的生存、喘息与发展的机会,惟有这条充满艰辛的道路是他们可以选择的——只要不认为他们可以抢劫、偷盗以取代这个切实的生活方式。至于他们并不因为贫民窟的肮脏、危险等等而远走他乡,这是他们的自由。如果剥夺他们不怕清苦的自由,也就是剥夺他们初到城市落脚地和发家的可能。
    
人们不是常常说中国人民有着吃苦耐劳的美德吗?为什么要跟这样的美德过不去呢?当我们将艰苦奋斗视为美德时,为什么就不能容忍他们也在困窘之中拼搏呢?像日后闻名上海滩的宁波籍人士朱葆三、叶澄衷、虞洽卿等,都是靠个人奋斗起家的典型。朱葆三是浙江定海人,14岁到上海协记店铺当学徒。叶澄衷是浙江镇海人,先辈世代务农,幼时读了不但半年私塾,14岁到上海当杂货铺店员;虞洽卿是浙江镇海龙山山下村人,15岁就到上海瑞康颜料行当学徒。在抱怨人口急剧膨胀、住房拥挤、房租昂贵、交通滞塞等问题层出不穷,并视之为上海城市发展中积重难返的城市病瘤的时候,如果国民政府当年也实行隔离制度,还会有这些在中国经济史上举足轻重的风云人物吗?
    
当然,我不是说这就是惟一的途径,但是我要说应该设身处地地理解这种途径,而不是想当然地指手画脚说应该如何如何。尽管应该为改善贫民窟而努力,但是我们不能无视生活的残酷。比如,由于在市场竞争中失败,造成经济拮据或者沦为贫民,或者是干脆一向就经济基础很差,即使是在条件恶劣的地区,房租可能也要占去他们收入的一大半,也只能消费廉价或者低劣的食物……这样的地区自然难以有高档的商场、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因为他们根本就消费不起,而投资者却不能以亏本甚至破产为代价。经济状况好转甚至已经富裕起来的人不断迁出,新的贫民又不断进入。由于教育和培训的缺乏,相当一部分移民在工作中缺乏竞争力,只能从事一些非技术性的低收入工作。诸如此类的因素都会诱导贫民聚居,导致贫民区的形成或发展。
    
也许有人会认为我冷酷无情,居然在为身份农民进入城市的时候可以住上贫民窟进行辩护、呼吁,这不是在呼吁让他们受罪吗?住在贫民窟是在受罪,而不是多高的待遇,多美的享受,这一点我承认,我也和人们一样,不会觉得贫民窟跟颐和园一样赏心悦目。问题是,那些口口声声反对贫民窟存在的人,难道有什么魔力和决心,让那些贫民都过幸福生活,住上比贫民窟更好的处所?如果政府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官员还是百姓,是穷人还是富人,任何人都不得过贫民窟里的生活,决不允许贫民窟的存在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那么,贫民只要不扎堆,分布在五湖四海但城市除外,就能够减少贫民,减轻不幸吗?
    
在贫民窟问题上,二十世纪的中国没有成为世界的例外,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也不可能成为世界的例外。1890年,美国平均每套住房住5.45人,有的大城市,如纽约,甚至高达18.52人。1900年纽约市近400万人里就有150万居住在4.3万个贫民窟里。直到21世纪,纽约还有哈莱姆贫民区的存在。难道纽约不比上海、北京更是国际化大都市?可为什么北京、上海就要采取“清理”政策呢?难道仅仅就是为了可以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城市没有贫民窟,而美国这个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都不能消除贫民窟的阴影,从而感到自豪,感到优越?或者干脆只是为了维护城市的特权?
    
按照中国的逻辑,如果纽约是中国官员当政,那么对付著名的哈莱姆贫民区的手段就是收容遣送、劳动教养、责令离开等等,让他们都老老实实地呆在落基山脉的深山老林里,当然,挣了大钱的黑人可以给个纽约市的居住证,需要清扫厕所阴沟的就给个C类暂住证。这样,这个世界金融中心的国际大都市形象也就完好无损,那些对美国不怀好意的外国人也就无法借题发挥,加以利用,写什么《自由神像下的贫民窟》之类的文章,冷嘲热讽地攻击美国了。  
    
同样是首都,马克思笔下的伦敦,“就住宅过分拥挤和绝对不适于人居住而言,伦敦首屈一指”。他还援引了汉特医生的报告:“有两点是肯定无疑的:第一,在伦敦,大约有20个大的贫民区,每个区住1万人左右,这些人的悲惨处境超过了在英国其他任何地方所能见到的一切惨象……第二,在这些贫民区,住房过于拥挤和破烂的情形,比20年前糟糕得多。”“即使把伦敦和新堡的许多地区的生活说成是地狱生活,也不算过分。”至于马克思是否断章取义或者夸大其辞,我不知道,但描述伦敦贫民窟情状的不止马克思一人。早在在1558年,约翰•斯托考察伦敦后说:“肮脏的房子、围墙和架子……对这样一个著名城市,真是一个大的污点。”二百八十七年后,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里还会在说:“每一个大城市都有一个和几个挤满了工人阶级的贫民窟。……英国一切城市中的这些贫民窟大体上都是一样的;这是城市中最糟糕的地区的最糟糕的房屋,最常见的是一排排的两层或者一层的砖房,几乎总是排列得乱七八糟,有许多还有住人的地下室。……这里的街道通常是没有铺砌过的,肮脏的、坑坑洼洼的,到处是垃圾,没有排水沟,有的只是臭气熏天的死水洼。” 1851年,居住在伦敦和其他六十一个英格兰和威尔士城镇的年满20岁以上的336万人里,只有133万7千人是出生在他们居住的城镇。人口的大量迁入,使得城市的遭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英国的卫生改革家威廉•法尔就说那时的城镇几乎和一个野营的游牧民群或一支无纪律的军队不相上下。在利物浦、曼彻斯特、利兹等城市,许多街道和居所甚至比监狱还肮脏、物质条件还差、道德更混乱。正因为这种情况不能继续下去了,所以道路、照明等提到了市政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
    
人类不是所有的好处都能够占尽,所有的弊端都能够逃避的,就像人要活着,就必定会有感冒、发烧之类非常不乐意的东西相伴随。贫民窟问题也一样。
    
毋庸讳言,有贫民窟,就会有与贫民窟相关的生活环境、犯罪等等令人头痛的问题。经济学家阿尔弗莱•索维就说“大城市是种族的坟墓”。在美国,十八、十九世纪有着声势浩大的反城市主义。托马斯•杰弗逊把城市看成是“瘟疫”和“脓疮”,而杰出的科学家本杰明•拉什把城市比作“人体上的脓疮”,是“人类社会藏垢纳污的水库”。但是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这样的声音可以使人们警惕城市发展中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而不是人为地阻止城市化的进程。比如犯罪问题,可以通过政府救助、增加警力、提高警察素质等等方式来缓解,但是,我们应该承认,犯罪无法彻底消除,只是多和少的问题,况且中国还是一个收入差距如此悬殊,而且贫民人数世界第一的国家,与财产有关的犯罪有可能少之又少吗?没有理由想遏制犯罪就把中国变成警察国家。
    
当然,付出和承担代价是一件痛苦的事情,那些倡导扩张政府权力的人,并非都是处心积虑的恶人,往往是因为面临需要实际处理的问题,希望能够拥有强有力的便捷手段,比如可以大规模地收容遣送以预防犯罪、可以刑讯逼供尽快破案,等等,他们完全可能是真诚的善人,他们也是公民自由最有力的破坏者。如果不允许迁徙自由的话,可能能够减少移民的犯罪,但是,代之而起的会是不会被起诉的国家犯罪。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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