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真题&主观题

【2017年简答题】借款合同

(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规定,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财务部分经理吴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借款提供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甲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2)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由于周某是无偿转让财产,所以无论受让人是否知情,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3)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形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梁某知道的时间是2016年12月1日,梁某得知后是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的,且没有超过行为发生后5年,撤销权未消灭。

【2017年简答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

(1)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年利率正好为24%,符合法律规定。

(2)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月起利率的,约定了借款利率而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不以年利率24%为限。在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预期利率,但约定了借期利率为24%,因此按照24%逾期利率。

(3)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2015年简答题】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约定25年租期,只有20年部分有效,剩余5年无效。根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拆除休息室及其设施。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014年简答题】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1)有效定金数额应为10万元。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订金合同;收受定金乙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在本题中,约定的定金是20万元,但实际支付的定金是10万元,且乙公司接受了定金数额并无异议,故事为变更订金合同,有效定金数额一变更后的金额10万元为准。

(2)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并公司不生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魏婧同志,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转让债权给丁,并未通知丙,对丙不发生效力。

(3)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正与合同,不得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救济捐赠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不能撤销。

【2013年简答题】买卖合同、担保合同、仲裁

(1)乙公司于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面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7月20日甲公司明确告知乙公司不能在7月31日履行买卖合同,属于逾期违约的情形,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在本题中,虽然合同被解除,但是仲裁协议依然有效,甲公司以合同解除仲裁条款失效为由要求提起诉讼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3)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本题中,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的定金为5万元,而甲公司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为10五万元,定金不能弥补乙公司的损失,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并处。

【2012年简答题】担保合同、抵押合同、留置权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固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对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对的担保的, 债权人应当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顺序,对于家企业自己提供抵押担保的,乙银行应先就抵押权实现债权。

(2)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根据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倾向,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的动产优先受偿。但浮动抵押的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在本题中,对在借款期间内已经通过买面取得生产设备且支付价款的丙公司,以银行不能主张抵押权。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在本题中,生产设别虽然已设定抵押权,但留置权人丁仍然有权优先受偿。

【2010年简答题】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乙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王某承担责任。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本题中,王某与陈某虽然彼此有约定,但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

(3)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2016年综合题】抵押合同,担保合同,仲裁协议、公司法

(1)甲公司主张全部抵押合同无效不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本题中,甲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向法庭提交仲裁协议,那么法庭继续审理,甲公司不能再主张用A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

(4)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债务人甲公司用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所以在权人应当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6)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由于李某存在抽逃出资,则李某应当在抽逃出资10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08年综合题】买卖合同、仲裁协议

(1)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甲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丙机械厂仍未履行,此时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应由丙机械厂承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买卖双方的基本当事人,丙机械厂为第三人,丙机械厂未按期交付设备,应当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在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虽然解除,但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的定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在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80万元,其20%为16万元,约定的定金未超过该标准,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5)法院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本题中,甲公司提起诉讼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一公司在首次开庭前也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甲乙双方放弃了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该合同纠纷的。

你可能感兴趣的:(合同法真题&主观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