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计划”并非保险产品

“互助计划”并非保险产品。也就是说,这类计划的经营主体是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也不承诺刚性赔付。

互助计划的赔付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将“互助计划”理解为一种互助共济行为的话,我们就不得不对其赔付能力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详细来讲,这类计划实际上一般都未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没有科学提取责任准备金,也没有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在赔偿给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方面没有充分保证,难以实现持续运营。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平台自身并不承担给付责任,无法保证兑现承诺赔付的金额。

那么,同时,也有另一个词语“相互保险”。

那么,究竟什么是“相互保险”呢?

从概念上说,相互保险是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那么,又该如何看待“相互保险”呢?

相互保险在国内属于一种创新型保险形式,但从国际范围上说,它是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之一,发展历史悠久且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探索出成熟的模式,目前仍在全球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

近些年,监管部门从印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再到首批几家试点名单,都显示了对这一创新保险形式的积极探索。

另一方面,我国之所以积极发展相互保险,是因为这一形式和传统保险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而是‘补短板、填空白’,可以说,相互保险可以促进股份制保险更加注重长期利益,股份制保险则带动相互保险更加注重提高经营效率” 。

与传统的商业保险相比,相互保险具有以下三个独特优势:

一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能够较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并由客户参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

二是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为会员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

三是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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